- 索 引 号: FZ00142-2500-2020-00025
- 主题分类: 无
- 发文机关: 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 成文日期:2020-05-28
- 标 题: 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冷藏冷冻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市监综〔2020〕200号
- 发布日期:2020-05-29
- 有 效 性: 有效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局相关处室、局属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冷藏冷冻食品质量安全管理的公告》(2020年第10号,以下简称《公告》)以及《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加强冷藏冷冻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闽市监办〔2020〕32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加强冷藏冷冻食品质量安全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学习宣传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要结合《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认真组织学习《公告》,研究关于非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管理定位、管理方式、管理要求,同时充分运用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媒介,通过多种不同宣传方式,切实加大《公告》宣传力度,务必使食品生产经营者和非食品生产经营者广泛知晓《公告》内容及要求,为深入贯彻落实《公告》要求打好基础。
二、开展非食品生产经营者备案工作
(一)备案范围
在我市从事冷藏冷冻食品贮存业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申报备案。在我市已开展业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于2020年7月30日前完成备案工作。
(二)备案受理机关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
(三)备案办理
为规范、便捷办理备案,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要发布公告,明确备案要求、备案形式、联系方式,统一由行政审批窗口进行受理(条件具备的也可以采取网上申报方式)。各县(市)区局应及时向当地相关部门报备,做好备案工作,申报材料存在问题的应当收到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反馈;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予以备案,并在政府网站发布公告,便于公众查询。要指导非食品生产经营者如实填写《冷藏冷冻食品贮存场所基本信息备案表》(附件1),并向所属县(市)区局申报;要督促备案信息发生变更的经营者及时前往原备案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督促停止服务的经营者前往原备案部门注销备案信息。
要将食品生产经营者自备或者租用的冷藏冷冻食品贮存场所情况纳入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审核和监管范畴。
市局注册审批处、食品生产处、食品流通处、餐饮服务处、特食处、稽查处等相关处室要相互配合,对备案工作以及对应环节冷藏冷冻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日常监管工作开展业务指导。
三、加强冷藏冷冻食品监督管理
一要落实主体责任。各县(市)区局要指导食品生产经营者在委托贮存、运输冷藏冷冻食品时选择具有合法资质的贮存、运输服务提供者,并按照《公告》规定履行监督义务。要指导上述受托方按照《公告》要求,落实贮存运输质量安全管理责任。
二要加强监督检查。各县(市)区局要加强对冷藏冷冻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现场检查,重点核查进货查验记录、质量安全证明以及批发销售记录等资料。对于存在委托贮存、运输冷藏冷冻食品行为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还要检查其对受托方的监督义务履行情况。检查中发现非食品生产经营者(受托方)未按照规定备案的,要予以责令改正和警告;拒不改正的,要处以罚款。发现不明来源冷藏冷冻食品的,应责令货主提供真实合法的来源证明材料;凡不能提供合法来源证明、入出库数量与记录不符、来源及销售去向不明、编造篡改相关记录的,要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
附件:1.冷藏冷冻食品贮存场所基本信息备案表
2.从事冷藏冷冻食品贮存业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备案办事指南
3.从事冷藏冷冻食品贮存业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备案告知函
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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