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FZ00142-3000-2020-00026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 成文日期:2020-05-29
  • 标    题: 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开展固体饮料、压片糖果、代用茶等食品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市监食生〔2020〕202号
  • 发布日期:2020-06-02
  • 有 效 性: 有效
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开展固体饮料、压片糖果、代用茶等食品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榕市监食生〔2020〕202号
来源: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时间:2020-06-02 15:21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局有关处室、直属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和省市场监管局有关工作部署,经市局研究决定,即日起在全市开展固体饮料、压片糖果、代用茶等食品专项整治工作。现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工作落实。

  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5月29日

  

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固体饮料、压片糖果、代用茶等食品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管,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严厉打击固体饮料、压片糖果、代用茶等特殊形态或包装形式的食品非法添加、虚假宣传、违规销售等违法违规行为,根据省市场监管局《转发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固体饮料、压片糖果、代用茶等食品专项整治的通知》(闽市监办〔2020〕3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重点

  (一)整治对象

  1.企业名称中含有“生物”“科技”“医药”“营养”等字样的,获证类别为饮料、糖果、果冻、代用茶、茶制品、其他酒、蜜饯、水果制品、水产制品和其他食品的食品生产者及委托生产者。

  2.母婴店、医院及其附近的食品销售单位、相关食品生产者直销网点、线上销售渠道以及面向老年、病弱群体的“保健”类店铺等食品经营者。

  3.群众反映、投诉举报多,以及整治期间各种渠道反馈可能存在问题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

  (二)整治的违法违规行为

  1.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超出许可范围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备案的特殊食品。

  2.生产经营非法添加非食品原料、非食用物质、药品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

  3.标签及说明书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疾病预防、治疗及保健功能,含有虚假、夸大、误导等违法违规内容,利用包括广告、会议、讲座、健康咨询在内的任何方式对食品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

  4.利用网络、会议营销、电话营销、直销等方式违法营销食品,将普通食品与特殊食品进行混放销售、以普通食品冒充特殊食品销售等违规销售行为。

  二、整治措施

  (一)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自查

  食品生产经营者要对生产经营情况和生产经营的食品开展全面自查,重点如下:

  1.生产许可情况。是否持续保持食品生产许可条件,是否以固体饮料等许可类别超范围生产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保健食品、特殊膳食食品等。接受委托加工的产品是否在企业取得的生产许可范围内。

  2.过程控制情况。是否采购使用无合格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是否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要求设立食品安全关键环节的控制措施及操作规程,是否无产品标准受托生产食品,受托生产是否按照规定留存样品并做好记录。

  3.非法添加情况。食品原料是否来源明确、标识清楚,是否专人管理食品添加剂,生产过程中是否按照产品配方进行投料,原料领用、投料等记录是否齐全,是否违法添加药品、非食用物质、仅限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等。

  4.标签标识情况。产品名称是否反映食品的真实属性,是否使用药品名称命名食品,营养信息是否真实客观,是否执行相应食品安全标准或标注适用婴幼儿等特殊人群,是否标注或暗示有疾病预防、治疗或保健功能及满足进食受限、消化吸收障碍、代谢紊乱或特定疾病人群对营养素或膳食的特殊需要。

  5.宣传和销售情况。是否如实记录进货查验等信息,是否购进标签、说明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以及保健功能的普通食品并与特殊食品混放销售,是否在销售中利用会议、讲座、健康咨询、专家推介、虚假广告等形式向婴幼儿、儿童、老年等特殊人群进行虚假宣传,是否未经许可或在许可登记的经营场所外,利用网络、会议、电话等营销方式违法销售。

  (二)加强监督检查和抽检监测,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1.加强监督检查。各县(市)区局、市局相关业务处室要结合许可工作,对整治对象进行全面梳理,掌握产品名称、执行标准、原料使用、适用人群、包装或食用形式、委托生产等情况。要结合企业自查情况,重点检查企业是否超许可范围生产经营,原料是否合法合规,采购、投料等记录是否真实,是否非法添加,标签标识是否虚假,是否非法销售和虚假宣传等。对发现涉嫌非法添加、非法声称产品功效的产品,要及时进行核查,严防严控食品安全风险。

  2.加强抽检监测。各县(市)区局要对有委托生产、涉嫌疾病预防、治疗及保健功能声称或“纤体”“瘦身”等类似宣传用语、有适宜人群或定量食用的食品,加大抽检监测力度。重点检验与宣传用语相关的物质是否符合规定,是否非法添加咖啡因、双醋酚丁、匹克硫酸钠、麻黄碱、伪麻黄碱、酚酞、西地那非、育亨宾、布洛芬、盐酸二甲双胍、γ-羟基丁酸等药品、非食用物质以及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3.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各县(市)区局、市局综合执法支队要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对检查和抽检监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依法处置,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处罚力度,落实违法行为“处罚到人”。涉及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等法律法规的,要实施联合惩戒。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

  三、时间安排

  (一)第一阶段:2020年7月31日前,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自查,全面排查食品安全风险。食品生产企业的自查结合风险排查工作安排一并进行,自查内容要包括本次专项工作的自查重点。

  (二)第二阶段:2020年8月1日至2020年10月31日,开展集中整治,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三)第三阶段:2020年11月,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总结,完善相关工作制度措施。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县(市)区局要提高政治站位,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细化专项整治方案。要按照食安创城的高标准要求,结合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专项行动、食品生产安全风险排查整治、“两超一非”专项整治等工作,做好专项整治工作。

  (二)把握重点打建结合。各县(市)区局要围绕重点企业、重点品种、重点环节认真梳理排查,督促食品生产企业切实履行主体责任,重点排查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或超范围生产、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或非法添加、产品标签标识不规范或虚假功能声称等问题。要督促食品销售者严格进货查验,不得销售标签标识不规范的食品,不得虚假宣传、欺诈销售,重点加大对母婴店、医院及其附近的食品销售单位的监督检查。要针对当前突出问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厉打击食品领域违法行为。要将好的经验做法转化为长效机制,形成科学有效的治理体系。

  (三)加强配合履职尽责。各县(市)区局要充分运用网络信息科技,创新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能。市局食品生产处、食品流通处、特食处、食药抽检处、稽查处、执法支队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形成整治合力,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检查中发现涉及其他地区或部门的问题线索,要及时通报相关地区和部门,协同采取监管措施;对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注重宣传提升效果。各县(市)区局要大力宣传典型经验和做法,及时曝光违法案例,对违法生产经营食品行为形成有效震慑。要坚持开门搞整治,让广大消费者知悉专项整治的目的,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强化社会共治。

  (五)序时推进总结提高。各县(市)区局要严格工作要求,有序推进专项整治工作,认真总结专项整治工作情况,及时发现并推广好经验、好做法。要将专项整治的基本情况(应包含监督检查、抽样检验、问题处置、立案查处等基本信息)、主要做法、典型案例、发现问题及原因分析、制度建设及工作建议等形成报告,以及专项整治情况统计表的电子版、纸质版,于2020年11月23日前报送市局食品生产处。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

  联系人:食品生产处   洪心润   联系电话:22032665

  联系人:食品流通处   陈德伟   联系电话:22032675

  联系人:食药抽检处   刘  芳   联系电话:22032625

  联系人:稽  查  处   陶  锋   联系电话:22032069

  联系人:综合执法支队 陈霁晖   联系电话:22032130

  邮  箱:fzspscc@163.com

  附件:专项整治情况统计表

  

  附件:

  专项整治情况统计表

 

  报送单位(盖章)                       联系人:                          电话:

  

类别

  检查食品生产/经营者数(家)

  发现

  问题数(家)

  问题类型

  抽检样品(批次)

  不合格数(批次)

  不合格项目

  责令

  整改(家)

  责令

  停产(家)

  立案查处(起)

  罚没款(万元)

  吊销

  许可证(张)

  移送公安(件)

                         
                         
                         
                         
                         

  注:1.类别指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类别,可具体到类别名称,如0606固体饮料。2.问题类型指非法添加、虚假宣传、违规销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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