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Z00142-3000-2020-00038
- 主题分类: 无
- 发文机关: 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 成文日期:2020-09-23
- 标 题: 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肉制品生产监督检查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市监食生〔2020〕326号
- 发布日期:2020-09-25
- 有 效 性: 有效
为贯彻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加强肉制品生产监督管理,督促肉制品生产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保证肉制品质量安全,推动肉制品质量提升,根据总局、省局的通知要求,制定我市加强肉制品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如下:
一、目标任务
开展肉制品生产全覆盖监督检查,督促肉制品生产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组织生产,持续保持合规,确保肉制品质量安全。对肉制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监督抽考率达100%,肉制品生产企业原料审核把关率达100%,食品安全自查发现风险报告率达100%。
二、检查范围及时间
(一)检查范围:肉制品生产企业和肉制品加工小作坊。
(二)检查时间:2020年9月至12月。
三、检查重点内容
(一)食品安全管理。一是管理制度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原辅料采购把关制度、原料肉贮存管理制度、食品添加剂使用制度、清洁消毒制度、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生产过程控制制度、食品出厂检验管理制度、食品召回制度、食品安全自查制度、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制度的制定及执行情况等。二是标准执行情况。重点检查企业生产产品所执行的食品安全标准、产品标准和技术文件等情况。省局还将组织检查大型企业实施良好生产规范、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等质量管理体系执行情况。三是人员管理情况。企业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重点检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和培训考核情况(应当按照规定考核合格),直接接触食品的人员取得健康证明情况,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抽查考核情况。
(二)原辅料采购。企业应当对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采购审核把关,确保原辅料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重点检查原辅料进货查验、供应商审核情况,原料肉的兽药检测合格报告。原料肉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畜、禽产品》(GB2707),生猪产品应当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非洲猪瘟检测证明/报告;牛羊肉产品应当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鸡鸭等禽类产品应当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进口肉类产品应当有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三)生产过程控制。企业应当加强生产过程管理和关键环节控制。重点检查生产加工车间的卫生条件、设备清洁维护、工器具清洁,员工个人卫生、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原辅料的投料和混料,生产加工过程微生物控制、杀菌的温度和时间,产品包装控制,产品标识标注情况,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是否显著标注,产品贮存、销售记录情况。
(四)产品检验检测。企业应当加强原料、半成品和成品的检验,保存原始检验数据和检验报告记录。自建检测实验室应当具备相应的检验能力,检验仪器设备应当定期校验;委托检验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重点检查企业的检验能力和检验原始数据、检验报告,检查企业有无按照执行的标准要求在规定的情形或周期内进行型式检验。
(五)食品安全自查。企业应当定期对食品安全管理状况进行检查评价。企业自查发现存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立即停止生产并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在前期已开展食品安全自查的基础上,检查企业自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和食品安全自查记录,重点检查自查零问题的企业和自查报告雷同的企业。
对肉制品加工小作坊的检查参照上述内容进行,重点对环境卫生、原料采购、加工控制、产品检验、产品销售等情况进行检查。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要落实属地监管责任,结合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肉制品是重点监管的高风险食品品种,要高度重视、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结合辖区实际制订工作计划,对肉制品小微生产企业和加工小作坊实施监督检查。今年已经对肉制品生产者监督检查的,可不再进行监督检查,但要对企业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确认,并按照附件要求做好监督检查信息统计工作。各县(市)区局须于9月30日前将工作计划报市局食品生产处,并附辖区肉制品企业和加工小作坊名单,名单要按大型(营业收入四亿元及以上)、中型(营业收入两仟万元至四亿元)、小微企业(营业收入两仟万元以下)进行划分。
(二)突出工作重点。当前,国内非洲猪瘟防控工作仍处于攻坚阶段,畜禽肉原材料价格持续上涨,且新冠肺炎病毒疫情下冷链肉制品进口风险逐步增大,这些都给我们肉制品监管工作带来了一系列的困难。为此,各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要切实研判新情况新问题,把握新形势新要求,围绕重点企业、重点风险、重点环节认真梳理排查,重点检查:一是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二是采购和使用病死、来源不明原料肉;三是非法采购、使用无畜禽产品检验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兽药残留合格检验报告的原料肉,以及进口鲜冻肉类及肉制品无《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四是在加工中使用非食用物质及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行为;五是使用过期、回收原料生产加工行为;六是使用非法陆生野生动物作为原料进行加工制作。对企业开展监督检查时,要请企业提供检查办公室,认真检查各项食品安全制度和其他有关资料,组织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监督抽考。要进入生产场所开展监督检查,认真记录检查发现的问题,发现存在食品安全事故风险的,应当责令企业停止生产,对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问题的原料肉、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开展抽样检验。
(三)落实监管责任。各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要充分运用“一品一码”等信息化监管手段,创新监管方式,将好的经验做法转化为长效机制。省局将组织针对大型肉制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市局负责对中型企业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对小、微型企业和加工小作坊监督检查,确保监管全覆盖无缝隙无死角。监督检查过程中要规范检查行为,严格实施现场检查,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分别提出整改意见、实施责任约谈或责令限期整改。各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要督促肉制品生产者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逐项进行整改,并对整改完成情况进行跟踪验证,确保整改到位。要针对此次监督检查发现的风险问题和风险企业,建立食品安全风险清单、防控措施清单和监管责任清单。
(四)严查违法行为。各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四个最严”要求,发现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特别是使用病死、毒死、死因不明、无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的禽、畜肉类,以及采购加工非法陆生野生动物肉类等严重违法行为的,实施最严厉的处罚,依法处罚到人。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
(五)认真总结经验。各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要认真总结监督检查工作情况,及时发现并推广肉制品监管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监督检查期间,各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市场监管总局的要求做好工作信息收集报送工作,监督检查统计表由县(市)区现场检查人员通过食安员抽考APP报送,各单位应指定一个账号专人报送,具体检查统计表报送流程详见附件。专项检查结束后,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应认真总结,将本次肉制品监督检查工作的基本情况(应包含辖区企业总体情况、监督检查、问题处置、立案查处等基本信息)、主要做法、典型案例、发现问题、原因分析、制度建设及工作建议等形成报告,于2020年12月11日前通过OA报送市市场监管局食品生产处,重要情况请及时报告。
联系人:洪心润,电话:0591-22032665。
附件:食安员抽考APP数据填报说明
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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