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Z00142-3000-2021-00016
- 主题分类: 无
- 发文机关: 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 成文日期:2021-06-07
- 标 题: 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电梯加装AI智能设备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市监特安〔2021〕186号
- 发布日期:2021-06-09
- 有 效 性: 有效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省特检院,各电梯使用单位,各电梯维保单位:
近期,不少电梯使用单位有意加装AI智能设备,以实现“禁止电动车进电梯”“远程开关门”“自动选层”等目的。为保证电梯运行安全,现就规范电梯加装AI智能设备提出以下要求:
一、明确电梯施工类别划分
(一)如果AI智能设备仅从电梯接入电源、进行报警等操作,不改变电梯原有线路,则不属于电梯修理改造。在征得电梯维保单位同意的前提下,由AI智能设备安装单位在电梯维保单位配合下安装;
(二)如果AI智能设备接入电梯光幕或开门按钮,涉及改变电梯原控制线路的,根据《电梯施工类别划分表》,属重大修理;
(三)如果AI智能设备改变了对电梯的启动、停止和运行方向进行控制的方式,根据《电梯施工类别划分表》,属改造行为。
二、规范电梯施工告知和监检确认制度
(一)加装AI智能设备,属改造行为的,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进行;属修理行为的,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有电梯安装修理资质的单位进行。使用单位或AI智能设备制造、安装单位不得私自安装;
(二)电梯修理改造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修理、改造情况告知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要求在福建省特种设备动态监管平台上办理施工告知;
(三)电梯的改造、重大修理过程应当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三、强化对电梯违规加装智能设备的排查整治
检验机构在开展电梯安装监检和定期检验时,发现电梯加装AI智能设备(属重大修理或改造)、但未按要求进行告知或监检的,应当开具检验意见通知书,并第一时间告知辖区监察机构。
各县(市)区局应将电梯安全监管要求告知相关监管部门,并对辖区电梯加装AI智能设备情况进行摸底排查。发现违规加装的,督促使用单位、维保单位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检查中发现电梯使用单位、维保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予以查处。
附件:《电梯施工类别划分表》(国市监特设函〔2019〕64号)
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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