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Z00142-3000-2022-00012
- 主题分类: 无
- 发文机关: 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 成文日期:2022-04-08
- 标 题: 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气瓶标签制作规范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市监规〔2022〕3号
- 发布日期:2022-04-13
- 有 效 性: 有效
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公安厅、福建省交通运输厅、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四部门《关于推行瓶装液化石油气销售实名制的通知》(闽建城〔2017〕7号)和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推进全国气瓶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的通知》(市监特设〔2019〕69号)文件精神,为确保公众通过微信、支付宝及浏览器扫气瓶二维码时能够有效获取相关数据、规范气瓶标签制作、强化对气瓶安全的社会监督,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气瓶标签规范
1.气瓶标签须包含充装单位简称、联系电话、气瓶序列号、一维码、二维码。一维码:即气瓶序列号的条形码;二维码:包含气瓶序列号的数据链接,可供公众通过微信、支付宝及浏览器扫码访问。
2.气瓶标签图示:
见附件。
二、气瓶标签二维码链接访问数据
应确保公众通过微信、支付宝及浏览器扫气瓶二维码时,访问获取以下数据:燃气企业、充装单位、供应站点、产品名称、出厂编号、充装介质、气瓶条码、制造单位、生产日期、报废日期、上检日期、下检日前、充装时间、气瓶型号、配送人员、配送时间、购气客户、购气地址等信息。
请各充装单位联系相应气瓶追溯系统技术方,对以上相关事项数据进行确认。
三、工作要求
1.2022年7月1日后,各充装单位的气瓶标签应符合上述规范要求。
2.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要加大宣传力度,引导辖区充装单位重视气瓶标签工作,采取措施尽快全面更新完成。同时要结合特种设备安全宣传工作,发动公众加强对气瓶的社会监督,让“黑气”无处藏身。
四、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此前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气瓶标签的通知》(榕市监特安〔2022〕63号)同时废止。
附件:气瓶标签图示
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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