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FZ00142-3000-2022-00012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 成文日期:2022-04-08
  • 标    题: 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气瓶标签制作规范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市监规〔2022〕3号
  • 发布日期:2022-04-13
  • 有 效 性: 有效
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气瓶标签制作规范的通知
榕市监规〔2022〕3号
来源: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时间:2022-04-13 14:59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各充装单位

  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公安厅、福建省交通运输厅、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四部门《关于推行瓶装液化石油气销售实名制的通知》(闽建城20177号)和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推进全国气瓶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的通知》(市监特设201969号)文件精神,为确保公众通过微信、支付宝及浏览器扫气瓶二维码时能够有效获取相关数据、规范气瓶标签制作、强化对气瓶安全的社会监督,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气瓶标签规范

  1.气瓶标签须包含充装单位简称、联系电话、气瓶序列号、一维码、二维码。一维码:即气瓶序列号的条形码;二维码:包含气瓶序列号的数据链接,可供公众通过微信、支付宝及浏览器扫码访问。

  2.气瓶标签图示:

  见附件。

  二、气瓶标签二维码链接访问数据

  应确保公众通过微信、支付宝及浏览器扫气瓶二维码,访问获取以下数据:燃气企业、充装单位、供应站点、产品名称、出厂编号、充装介质、气瓶条码、制造单位、生产日期、报废日期、上检日期、下检日前、充装时间、气瓶型号、配送人员、配送时间、购气客户、购气地址等信息。

  请各充装单位联系相应气瓶追溯系统技术方,对以上相关事项数据进行确认

  三、工作要求

  1.202271后,各充装单位的气瓶标签应符合上述规范要求。

  2.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要加大宣传力度,引导辖区充装单位重视气瓶标签工作,采取措施尽快全面更新完成。同时要结合特种设备安全宣传工作,发动公众加强对气瓶的社会监督,让“黑气”无处藏身。

  四、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此前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气瓶标签的通知》(榕市监特安202263)同时废止。

  附件:气瓶标签图示

  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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