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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包装食品的“QS”标志问题_常见问题_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预包装食品的“QS”标志问题
时间:2018-07-09 16:32 浏览量:
     根据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一〔2015〕225号),新获证及换证食品生产者应当在食品包装或者标签上标注新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不再标注“QS”标志。食品生产者存有的带有“QS”标志的包装和标签,可以继续使用完为止。2018年10月1日起,食品生产者生产的食品不得再使用原包装、标签和“QS”标志。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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