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的检验结论有异议,被抽样单位或被抽样品的生产者(以下统称复检申请人)可申请复检。被抽样单位和被抽样品的生产者不一致时,需双方协商统一后由其中一方提出。涉及委托加工关系的,委托方或被委托方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需双方协商统一后由其中一方提出。
2.复检申请人对检验结论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检验结论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向实施监督抽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提出复检申请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可以委托复检申请人住所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办理。逾期未提出的,视为认可检验结论。
3.复检申请人应当提交复检申请书、食品安全抽检检验结果通知书、复检申 请人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文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报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 抽样单、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如使用)等材料。
4.有下列情形的不予受理:(1)检验结论为微生物指标不合格的;(2)复检备份样品超过保质期的;(3)逾期提出复检申请的;(4)其他原因导致备份样品无法实现复检目的的;(5)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不予复检的其他情形。
5.受理复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检申请材料之日起 5 个工作 日内,出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受理部 门应当自出具受理通知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在公布的复检机构名录中,遵循便捷高效原则,随机确定复检机构进行复检。复检机构不得与初检机构为同一机构。因客观原因不能及时确定复检机构的,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并向复检申请人说明理由。
6.复检机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复检任务,确实无法承担复检任务的,应当 在 2 个工作日内向受理复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书面说明。复检机构与复检申请人存在日常检验业务委托等利害关系的,不得接受复检申请。
7.复检必须是对备份样品实施复检。初检机构应当自复检机构确定后 3 个工作日内,将备份样品移交至复检机构。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时移交的,经受理复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可以延长3个工作日。复检样品的递送方式由初检机构和申请人协商确定。
8.复检机构接到备份样品后,应当通过拍照或者录像等方式对备份样品外包装、封条等完整性进行确认,并做好样品接收记录。复检备份样品封条、包装破坏,或者出现其他对结果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复检机构应当及时书面报告受理复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9.复检机构实施复检,应当使用与初检机构一致的检验方法。实施复检时, 食品安全标准对检验方法有新的规定的,从其规定。
10.初检机构可以派员观察复检机构的复检实施过程,复检机构应当予以配 合。初检机构不得干扰复检工作。
11.复检机构应当自收到备份样品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受理部门提交复检结论。受理部门与复检机构对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复检机构出具的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
12.受理复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检结论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复检结论通知复检申请人,并通报不合格食品生产经营者住所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13.复检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交费通知书后 3 个工作日内,先行向复检机构交 纳复检费用,逾期不交纳的,视为放弃复检。复检费用包括检验费用和样品递送 产生的相关费用。
14.复检结论与初检结论一致的,复检费用由复检申请人承担。复检结论与 初检结论不一致的,复检费用由实施监督抽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承担。
15.依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15 号), 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中,食品生产经营者(以下统称异议申请人)可以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抽样过程、样品真实性、检验方法、判定依据等事项依法提出异议处理申请。食品生产者和经营者不一致时,需双方协商统一后由其中一方提出。涉及委托加工关系的,委托方或被委托方有异议的,需双方协商统一后由其中一方提出。
16.对抽样过程有异议的,异议申请人应当在抽样完成后 7 个工作日内,向实施监督抽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对样品真实性、检验方法、标准适用等事项有异议的,异议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不合格结论通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实施监督抽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提出异议申请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可以委托申请人住所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办理。
17.异议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或者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受理异议的市场监督 管理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 5 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异议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 容。
18.受理异议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处理申请材料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出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19.对抽样过程有异议的,受理异议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异议审核,并将审核结论书面告知异议申请人。
20.对样品真实性、检验方法、标准适用等事项有异议的,受理异议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异议审核,并将审核结论 书面告知异议申请人。需商请有关部门明确检验以及判定依据相关要求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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