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参加市场监管有奖举报!
时间:2024-03-19 16:47

  福州市市场监管局针对专项整治、社会关注、隐蔽性强的违法行为,每半年更新一次重点领域违法行为有奖举报清单,并同步在市局门户网站“通知公告”栏目置顶公示。欢迎社会公众、特别是违法主体内部人员(俗称“吹哨人”)举报市场监管重点领域违法行为。

  举报渠道:

  一、“e福州”——“随手拍”模块。登录“e福州”APP,搜索“市场监管e治理”,点击“随手拍”模块,即可举报违法线索。

  二、“扫一扫”二维码。打开微信、支付宝、e福州“扫一扫”,扫描下方二维码,即可进入举报平台。

  三、“12315”电话。也可通过拨打电话“12315”等渠道进行举报。

  奖励标准:

  一、对于有罚没款的案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罚没款入库后,按照下列标准给予奖励:

  (一)属于一级举报(即提供被举报方的详细违法事实及直接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且举报事项经查证属于重大违法行为,下同)的,按市场监管总局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二)属于二级举报(即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及直接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下同)的,按罚没款的3%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500元的,给予500元奖励;

  (三)属于三级举报(即提供被举报方的基本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基本相符,下同)的,按罚没款的1%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300元的,给予300元奖励。

  违法主体内部人员(俗称“吹哨人”)举报的,按照下列标准给予奖励:

  (一)属于一级举报的,按省市场监管局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二)属于二级举报的,按罚没款的5%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800元的,给予800元奖励;

  (三)属于三级举报的,按罚没款的3%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500元的,给予500元奖励。

  二、对于无罚没款的案件,应当在当事人被追究了刑事责任(即法院作出生效的有罪判决,下同)或者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吊销(撤销)许可证件后予以举报奖励。奖励标准:

  (一)属于一级举报的,给予5000元奖励。如属于违法主体内部人员举报的,给予8000元奖励。

  (二)属于二级举报的,给予3000元奖励。如属于违法主体内部人员举报的,给予5000元奖励。

  (三)属于三级举报的,给予1000元奖励。如属于违法主体内部人员举报的,给予3000元奖励。

  三、对市场监督管理领域系统性、区域性重大风险隐患问题进行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奖励额度不受上述标准限制,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个案研究认定奖励金额。

  四、对重大违法行为(即当事人被追究了刑事责任或者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吊销(撤销)许可证件、30万元以上罚没款等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举报的奖励,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金上限为100万元,具体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五、对非重大违法行为举报的奖励,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金上限为10万元。

  常见问题:

  一、问:随手拍有奖举报平台依托e福州APP运行,而e福州APP实行实名制管理,那么他们能获取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吗?

  答:随手拍有奖举报平台在e福州APP上仅提供了链接入口,有奖举报的程序和数据库都部署在福州市市场监管局的服务器上,而且举报人的关键身份信息都经过加密存储,e福州APP无法获取,举报人无需担心个人信息泄露。

  二、问:市场监管部门如何确保举报人个人信息不被泄露?

  答:2023年出台的《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重点领域违法行为专项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对此作了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严格为举报人保密,不得泄露举报人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举报奖励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或教唆、伙同他人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励资金的;

  (二)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三)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四)其他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举报清单:

  福州市市场监管局2024年上半年重点领域违法行为有奖举报清单

  (有效期:2024年1月1日至6月30日)

  一、食品安全违法

  (一)篡改食品生产日期或者保质期;

  (二)非法添加降糖、降压、降脂等物质;

  (三)利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

  (四)食用植物油掺假掺杂;

  (五)蜂蜜掺假掺杂;

  (六)餐饮商户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二、知识产权违法

  (一)假冒专利;

  (二)擅自使用特殊标志;

  三、计量违法

  (一)粮食购销领域计量违法;

  (二)巡游出租车计价器违法;

  (三)销售具有作弊功能的电子秤;

  四、药品化妆品违法

  (一)销售或者使用假药、劣药;

  (二)销售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或者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

  (三)销售过期化妆品;

  五、医疗器械违法

  (一)未经许可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

  六、电动自行车违法

  (一)销售改装、拼装或者超标的电动自行车;

  七、燃气具违法

  (一)销售无熄火保护装置燃气具;

  八、特种设备违法

  (一)电梯假报停;

  (二)压力管道未监检、未登记注册;

  (三)气瓶充装企业采用视频定格器破坏AI智管;

  (四)起重机械“大吨小标”;

  九、不正当竞争

  (一)医药领域商业贿赂行为。

来源:市局稽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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