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企业注册登记代理人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时间:2018-08-02 16:58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注册登记代理人管理,规范企业注册登记代理行为,维护企业注册登记代理市场秩序,保障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我局起草了《福州市企业注册登记代理人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18年8月15日前将相关意见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fzgsqjc@163.com(电话:0591-22032077 0591-22032062

  

福州市企业注册登记代理人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适应市场准入便利化改革,加强企业注册登记代理人管理,规范企业注册登记代理行为,维护企业注册登记代理市场秩序,保障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福州市市场中介组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企业注册登记代办机构及人员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注册登记代理人,是指代办企业设立、变更、注销、备案等市场监管登记业务的机构及自然人。

  第四条 企业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应当经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申请注册登记,未办理注册登记的,不得从事企业注册登记代理活动。

  第五条 企业注册登记代理机构提供代办服务,应当以企业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名义与委托人依法签订书面委托合同。

  第六条 企业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应保存执业记录、账簿和委托合同等资料。执业记录应当记载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的基本信息、联系方式; 

    (二)委托事项、委托人的具体要求; 

    (三)收取的费用及支付方式; 

    (四)经办的代理人员信息。

  第七条 企业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对所代办企业的经营范围等涉及后置审批项目的应告知企业需在审批许可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的履行告知职责,并承担责任。

      第八条 企业注册登记代理人在执业过程中,除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外,还应对提供的信息、资料及出具的书面文件的真实性负责,履行以下审查责任: 

    (一)对所代理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股东、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身份证件等进行现场核对,并与相关人员的意思表示真实性进行核实;

  (二)在代办企业设立或住所变更登记时应对企业住所(经营场所)及对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诚信经营承诺书》的真实性进行核实。

  (三)代理企业设立、变更、备案时,对企业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章程或章程修正案、相关人员签名、身份证件复印件等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

  (四)对所代办的企业营业执照、许可证等代理领取行为的真实性负责。

  (五)对所代办企业的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络人的联系电话真实性进行核对。

  (六)对所代办企业的经营范围等涉及后置审批项目的应告知企业需在审批许可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的履行告知职责,并承担责任。

  第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审批部门负责企业注册登记代理机构或自然人从事代理注册业务的不良信用记录的采集;市场监督管理企业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审批部门配合落实企业注册登记代理机构或自然人的不良信用记录公示和信用惩戒。市、县两级要建立上下信息沟通共享机制,及时通报失信代理人信息。办案机构根据投诉、举报,经过调查核实,在确认属于提交虚假登记材料的,要及时将处理结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等抄告本局企业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失信企业注册登记代理机构、人员名录,失信企业注册登记代理机构、人员名录应当在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公布,每月更新一次,并抄送下级行政审批和企业监督管理部门。各级行政审批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实施信用分类管理,对守信代理人提交的登记材料,实行形式审查,对违规的失信者,按照情节轻重,分别由企业监督管理部门实行约谈,审批部门对代办登记实质审查,直至行业禁入。

  第十一条 企业注册登记代理机构(人员)根据失信行为的情节分为3级,警示级,失信级和严重失信级。

  (一)企业注册登记代理人有以下行为的,列入警示级管理。

  1、企业注册登记代理机构未保存执业记录、账簿和委托合同等资料;

  2、未履行核实责任,导致代办的企业有1家提供虚假住所承诺,虚假联系电话。

  3、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所代办企业有1家涉及后置审批项目而未经审批许可即自行开展经营活动。

  (二)企业注册登记代理人有以下行为的,列入失信级管理。

  1、未履行核实责任,导致代办的企业有1次冒用他人身份证件取得登记的;

  2、未履行核实责任,导致代办的企业有1次在登记申请书、章程、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等法定需提交的文书中伪造他人签字取得登记的;

  3、未履行核实责任,导致代办的企业有2家以上提供虚假住所(经营场所)承诺,虚假联系电话。

  4、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所代办企业有2家涉及后置审批项目而未经审批许可即自行开展经营活动。

  (三)企业注册登记代理人有以下行为的,列入严重失信级管理。

  1、未履行核实责任,导致代办的企业有2次冒用他人身份证件取得登记的;

  2、未履行核实责任,导致代办的企业有2次在登记申请书、章程、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等法定需提交的文书中伪造他人签字取得登记的;

  3、为代办的企业提供他人身份证件或伪造法定代表人、股东签名虚假登记的。

  4、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所代办企业有3家涉及后置审批项目而未经审批许可即自行开展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  列入警示级的企业注册登记代理人,通过约谈、告诫等形式对其进行警示、约束和限制

  列入失信级的企业注册登记代理人,一年内对其代办的登记事项实行实质性审查。

  列入严重失信级的企业注册登记代理人,限制其五年内在全市市场监管系统内不得从事注册登记代理行业,不得登记为企业联络员。

  第十三条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实企业冒用他人身份证件虚假登记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相关规定,应将线索和相关企业注册登记代理人信息抄告同级公安部门。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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