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国务院出台了《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提出完善市场退出机制,简化和完善企业注销流程,实行对个体工商户、未开业企业以及无债权债务企业实行简易注销程序。2015年,国家工商总局出台了《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推动企业简易注销改革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42号)文件,同意各地开展简易注销试点。2016年3月,我省陆续在泉州、漳州、平潭、南平和三明等5个地方开展企业简易注销试点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第一批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国发〔2016〕63号),在总结吸收完善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我局参照《工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工商企注字〔2016〕253号),制定了《福建省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办法》出台的依据?
《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
《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推动企业简易注销改革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42号)
《国务院关于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第一批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国发〔2016〕63号)
《工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工商企注字〔2016〕253号)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办法》共十七条,主要规定了简易注销的适用范围、提交材料规范、登记程序、异议方式以及相应的处罚措施。
四、简易注销适用范围有哪些?
《办法》规定的简易注销适用范围为在福建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统称“登记机关”)登记的未开业或者无债权债务的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上述企业若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
1、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
2、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3、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
4、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被予以行政处罚等情形的;
5、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的;
6、曾被终止简易注销程序的;
7、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注销登记前需经批准的;
8、不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或裁定宣告破产的,有关企业清算组、企业管理人可持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或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被强制清算人或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
五、怎么办理简易注销登记?
《办法》第六条和第九条规定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应当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专栏主动向社会公告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及全体投资人承诺等信息(强制清算终结和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除外),公告期为45日。公告期满后无异议的企业可根据《办法》第十条准备好材料向登记机关提出简易注销申请。
六、简易注销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办法》第十条规定企业申请简易注销应当提交如下材料:
1、《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
3、由全体投资人签署的《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强制清算终结和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不需提交该项材料);
4、强制清算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5、营业执照正、副本。
七、对简易注销有异议怎么提出?
《办法》第八条规定,在企业简易注销公告期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及相关政府部门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专栏“异议留言”功能提出异议并简要陈述理由。
八、对于违法办理简易注销登记的企业,有哪些处罚措施?
《办法》规定企业在简易注销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登记机关企业监督管理机构或办案机构可以依法作出撤销注销登记等处理,在恢复企业主体资格的同时将该企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有关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主张其相应权利。
对于恶意利用企业简易注销程序逃避债务或侵害他人合法权利的,有关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向投资人主张其相应民事责任。投资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简易注销登记简化哪些内容?
一是简化注销申请程序,企业可以免于进行清算组备案、在报纸上刊登公告等程序。二是简化了登记材料,企业可以免于向登记机关提交清算报告、投资人决议、清税证明、清算组备案证明、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等材料。三是简化公告方式,由原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变更为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专栏公告,节约企业注销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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