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订的必要性和修订过程
近年来,电动自行车以其经济性和便捷性,成为人民群众代步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根据《福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我局于2016年10月制定、2019年1月修订的《福州市合格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登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规范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登记管理发挥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实践中,由于国家对电动自行车管理模式发生的重大变化,由原来的生产许可管理转为实施3C强制性认证管理,按照目前实施的《办法》,企业申报目录时3C认证证书状态变化后目录的科学性、时效性等问题仍难以解决。为此,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合格电动自行车目录登记,规范电动自行车目录网上申报工作,我局组织人员对该办法再次进行修订,并将修订征求意见稿在我局内网、外网广泛征求意见,共收到福州市自行车电动车行业协会提交的1条修改意见(建议目录登记每季度开展一次),结合征求意见修订后提交局务会审议通过。
二、主要修订内容说明
一是减少申报单位限制(第四条,减少了申报单位是企业法人及在本市设置售后服务机构的限制);
二是优化目录登记步骤(第五条,将初审、复核两个程序合并为审核,并明确了公开渠道);
三是明确目录登记频次(第六条,原则上每季度发起目录登记一次,可视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四是精简目录登记材料(第七条、第八条);
五是规范目录失效条件(第十条,规范了目录发布后失效的三种情况,如未出现失效的情况之一则目录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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