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三条规定:“为满足地方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特殊需要,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地方标准”。为加强地方标准管理,市场监管总局于2020年1月16日公布了《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6号)。
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许多领域需要对相关技术要求予以统一规范,对我市地方标准的需求量与日俱增。为加强我市地方标准的管理,提高地方标准质量和水平,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推进地方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福州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二、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五章35条,包括总则、标准制定、标准实施、监督管理、附则。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什么情况下可以制定市地方标准?
答:对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福建省地方标准,但符合福州市地方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需要统一的特殊技术要求,可以在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制定福州市地方标准。
(二)市地方标准的制定程序有哪些?
答:市地方标准的制定程序主要有12个环节,即征集立项建议、提出立项申请、做出立项决定、组织起草、征求意见、送审、组织技术审查、修改报批、批准编号、公告发布、备案、向社会公布。
(三)市地方标准立项申请需提交哪些材料?
答:申请立项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二份):
1.《福州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申报书》;
2.标准草案;
3.有研究基础的项目,可提交标准前期研究形成的科研报告、调研报告、试验验证报告、统计分析报告等;
4.市地方标准原则上不涉及专利问题,若标准内容涉及专利的,应参照《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管理规定(暂行)》第九条规定提交专利实施许可声明。
(四)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市地方标准哪些事项进行技术审查?
答:对市地方标准下列事项进行技术审查:
1.是否符合市地方标准的制定事项范围;
2.技术要求是否不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并与有关标准协调配套;
3.是否妥善处理分歧意见;
4.需要技术审查的其他事项。
地方标准原则上应经评审专家协商一致后方可通过。未通过专家审查的,起草单位根据专家审查意见终止标准起草任务或对标准进行修改后重新提请审查。
三、创新举措
(一)明确标准化行政管理部门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专家组的职责。确定由福州市市场监管局统一管理福州市地方标准,负责市地方标准统一立项、组织技术审查、批准、编号、发布、上报备案等。
(二)明确确定由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归口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市地方标准工作,提出市地方标准立项申请,负责标准的组织起草、征求意见以及组织实施等。确定由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专家组主要负责标准的起草和技术审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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