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政局、食安办转发省市场监管局省财政厅省药监局关于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财政部<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相关事项的通知》政策解读
时间:2023-03-31 16:21

  日前,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政局、食安办联合转发了《省市场监管局省财政厅省药监局关于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财政部<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相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就《通知》出台背景、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细化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的部分具体操作事项,起草了《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政局、食安办转发省市场监管局省财政厅省药监局关于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财政部<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相关事项的通知》。

  二、主要内容

  1.明确对于有罚没款的案件,应当在罚没款入库后予以举报奖励。

  2.明确对于无罚没款的案件,应当在当事人被追究了刑事责任(即法院作出生效的有罪判决)或者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吊销(撤销)许可证件后予以举报奖励。奖励标准:

  (1)属于一级举报的,给予5000元奖励。如属于违法主体内部人员举报的,给予8000元奖励。

  (2)属于二级举报的,给予3000元奖励。如属于违法主体内部人员举报的,给予5000元奖励。

  (3)属于三级举报的,给予1000元奖励。如属于违法主体内部人员举报的,给予3000元奖励。

  3.对市场监督管理领域系统性、区域性重大风险隐患问题及时进行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奖励额度不受上述标准限制,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个案研究认定奖励金额。

  4.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谁制订、谁清理”的原则,对此前出台的相关举报奖励办法、制度等进行全面清理,对不符合《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规定的,应当及时废止或修订,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5.《福州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州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电动自行车等违法案件举报奖励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榕市场监管规〔2016〕889号)、《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福州市网络餐饮服务从业人员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榕市场监管综〔2019〕101号)、《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福州市知识产权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榕市监知权〔2020〕311号)印发之日起废止。

  6.2021年12月1日起至本通知印发之日前收到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尚未作出奖励决定的,可以参照《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和省市场监管局、财政厅、药监局相关规定以及本通知规定执行。

来源:市局稽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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