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重点领域违法行为专项举报奖励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时间:2023-03-31 16:52

  日前,经福州市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同意市市场监管局、财政局联合印发《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重点领域违法行为专项举报奖励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出台背景、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鼓励社会公众、特别是违法主体内部人员积极举报市场监督管理重点领域违法行为,提高打击违法行为的精准性和时效性,市市场监管局、财政局起草了《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重点领域违法行为专项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六章23条:第一章总则5条,第二章奖励条件3条,第三章奖励标准4条,第四章奖励程序5条,第五章监督管理4条,第六章附则2条。主要包括5个方面内容:

  (一)举报渠道。市市场监管局针对专项整治、社会关注、隐蔽性强的违法行为,确定重点领域违法行为举报清单,适时更新公布在市局门户网站和“e福州”举报小程序。社会公众可以通过举报小程序,高效便捷抓拍、留存、举报违法线索;也可以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接收举报的电话、传真、邮寄地址、窗口等渠道进行举报。

  (二)奖励条件。获得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对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的重点领域违法行为举报清单内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重大违法行为不受此限);二是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违法事实或违法犯罪线索,并提供了关键证据;三是举报内容事先未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掌握;四是举报内容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结案并被行政处罚,或者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被追究了刑事责任(即法院作出生效的有罪判决)。

  (三)不予奖励的情形。一是对列入各级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的轻微违法行为的举报;二是对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特种设备、工业产品等各类产商品的标签、说明书等存在瑕疵,但不影响产商品质量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举报;三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或具有法定监督、报告义务人员的举报;四是侵权行为的被侵权方及其委托代理人或利害关系人的举报;五是实施违法行为人的举报(违法主体内部人员除外);六是有任何证据证明举报人因举报行为获得其他市场主体给予的任何形式的报酬、奖励的;七是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四)奖励标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罚没款入库后,按照下列标准给予奖励:1.属于一级举报(即提供被举报方的详细违法事实及直接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且举报事项经查证属于重大违法行为,下同)的,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给予奖励;2.属于二级举报(即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及直接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下同)的,按罚没款的3%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500元的,给予500元奖励;3.属于三级举报(即提供被举报方的基本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基本相符,下同)的,按罚没款的1%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300元的,给予300元奖励。

  违法主体内部人员举报的,按照下列标准给予奖励:1.属于一级举报的,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给予奖励;2.属于二级举报的,按罚没款的5%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800元的,给予800元奖励;3.属于三级举报的,按罚没款的3%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500元的,给予500元奖励。

  (五)纪律要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严格为举报人保密,不得泄露举报人的相关信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举报奖励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伪造或教唆、伙同他人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励资金的;2.泄露举报人信息的;3.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4.其他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来源:市局稽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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