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助力市场主体纾困解难审慎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若干措施》政策解读
时间:2023-04-13 09:09

  日前,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了《助力市场主体纾困解难 审慎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若干措施》(以下简称《措施》),现就《措施》出台背景、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1.为了开展好信用管理提升行动,创新信用监管制度,进一步规范实施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健全完善企业公示信息轻微差错行为包容审慎监管机制,将信用约束的工作重心由侧重于事后的列异管理、联合惩戒,向侧重于事前事中的警示提醒、教育引导转变,市场监管部门通过采用柔性监管方式,引导拟列异市场主体主动纠正失信行为,促进各类市场主体自觉实施信用修复,激发诚信守法意识,助力市场主体纾困解难,进一步持续提升全市营商环境。

  2.制定依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信用提升行动助力市场主体纾困解难的意见》。

  二、主要内容

  《措施》分为两部分,分别是出台意义和制定依据、以及十二条措施。其中:第一部分主要陈述了《措施》出台的意义和制定依据;第二部分主要包括十二条具体措施,又可分为适用范围、工作要求、不适用范围、参照执行、施行时间等。

  1.适用范围(第一条至第七条):主要包括实施包容审慎监管,暂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七种轻微差错情形。

  2.工作要求(第八条至第九条):对上述审慎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轻微差错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通过责令改正、批评教育、指导约谈等措施,促进市场主体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提升市场主体的诚信守法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对上述审慎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轻微差错行为,市场主体经指导后已按期改正的,其抽查检查结果可认定为“未发现问题”,同时检查结果中标注“发现市场主体轻微差错行为,且已主动改正。”

  3.不适用范围(第十条):市场主体存在下列五种情况的,不适用本审慎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管理的各项措施:一是涉及公共安全、生产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二是已经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存在利益纠纷的;三是拒绝配合抽查检查或不提供受检材料的;四是未在责令改正期限改正的;五是未履行信用承诺事项的。

  4.参照执行(第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异常名录管理、个体工商户经营异常标记管理参照本措施执行。

  5.施行时间和有效期限(第十二条):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

来源:市局信用处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政策文件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