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依据和背景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对处理好政府和市场关系、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具有重要意义。《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中,明确规定“从2016年7月起,国务院各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均应在有关政策措施制定过程中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为了有效监督各级政府部门贯彻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有关情况,2020年11月25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等四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通知》(国市监反垄断〔2020〕73号),明确提出了“健全举报处理和回应机制”以及“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政策制定机关的上级机关或本级及以上市场监管部门举报”的工作要求。2021年6月29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司法部会同有关部门修订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国家监反垄规〔2021〕29号)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政策制定机关反映,也可以向政策制定机关的上级机关或者本级及以上市场监管部门举报。反映或者举报采用书面形式并提供相关事实依据的,有关部门要及时予以处理。”为社会公众和组织实施公平竞争审查投诉举报提供了法律依据。
在此背景下,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部署要求,深入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落实,不断提升审查工作能力和水平,有效优化我市营商环境和市场秩序,根据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创新试点工作的通知》(闽市监反垄断〔2022〕27号)文件精神,福州市公平竞争审查局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福州市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暂行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五章二十二条,主要明确了适用范围、举报渠道、受理机关、处理程序及要求、监督方式与途径。
(一)明确了《办法》的适用范围。福州市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统称政策制定机关)涉嫌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出台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
(二)畅通了举报的渠道。举报人可以采取当面递交、邮寄书面材料、电话以及受理机关公布的其他接收举报的途径向其举报。提倡实名举报,对匿名举报人不负告知义务,受理机关应当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三)明确了举报的受理及办理机关。公平竞争审查局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是公平竞争审查举报的主要接收机关,举报人也可以向、政策制定机关的上级机关或者政策制定机关的上级机关直接举报。同时明确了转送转办工作机制,突出政策制定机关的主体责任。
(四)规范了举报的处理程序。对举报的受理、核查、提出处理建议等方面,在受理条件、时限要求、材料要求、核查原则、处理方式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对不予受理、补正、结束核查后,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实名投诉举报人。受理机关收到举报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并在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因情况复杂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结的,经受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30日。
(五)细化了监督复核程序。实名举报人对办理机关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结果之日起30日内向办理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核,市级复核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并予以书面回复。同时在复核程序中可以启动市级联席办会审机制。对于联席办提出的工作改进建议,办理机关应当书面反馈采纳情况。办理机关拒绝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其上级机关可以依纪依规依法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本级及以上联席办可以向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监察机关反映情况。举报事项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等法律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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