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的背景和依据
1.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个体工商户分类培育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决策部署,是激发个体工商户发展内生动力、提升总体发展质量的重要途径,是统筹各方面资源、增强服务个体工商户各项政策措施精准性、有效性的重要方式,是提振个体工商户发展信心、推动实现共同富裕的有效手段。为稳妥推进我市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试点工作,确保我市个体工商户“名特优新”分类评定工作规范有序,制定该《办法》。
2.制定依据:(1)《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第十七条规定
(2)市场监管总局等15部门《关于开展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提升发展质量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注发〔2024〕10号)
(3)福建省市场监管局等17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市监注〔2024〕154号)
二、制定过程
1.起草单位: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征求意见过程:《办法》于2024年4月30日发通知征求局内相关处室及局属单位、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意见,4月30日发函征求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房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税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意见,并于4月30日在局官网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间仅收到市税务局意见,并予以采纳。
3.合法性审查过程及公平竞争审查情况:《办法》已经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审查并出具《合法性及公平竞争审查意见》,认为该《办法》未超出权限范围,不存在违反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内容,不存在违法设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等事项;不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减损公司、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情形等,未发现有违反市场公平竞争规定情形。
4.会议研究及签署情况: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6月17日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该《办法》。
三、主要内容
《福州市“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分类推荐审核评定办法(试行)》分为六个部分,分别是总体要求、推荐范围、推荐标准、评定比例、推荐和认定程序、保障措施。
第一部分——总体要求明确了《办法》出台的要求,确定坚持政府主导、自愿参与,标准统一、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部分——推荐范围明确了各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个私协会和扶持个体户发展联席会议单位均可参与推荐;
第三部分——推荐标准,这部分明确了个体工商户分类采取基础标准、推荐标准全市统一,评定标准各地结合实际自行确定的原则,确定基础标准及“名特优新”推荐标准的具体条件,同时明确满足条件之一即可认定为相应类别的个体工商户。
第四部分——评定比例,这部分确定全市每年评定“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总量控制在符合分类基础标准的个体工商户总数的5%以内(以每年个体工商户集中分型判定数量为基准)。并明确同一个体工商户只能认定为一个类型。同一自然人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设立多个个体工商户的,最多只能有一个个体工商户获得认定。根据省局文件要求今年我市首批“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分类入库数量为135户。
第五部分——推荐和认定程序,这部分明确了时间安排、推荐和认定方式、有效期和评估确认。
时间安排:该项工作每年定期组织开展一次,当年8月中旬起,在省局完成个体工商户分型判定基础上,各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认定工作。各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依托培育平台或者相关信息化系统,完成申报、推荐、认定、公示等各项程序,并于当年10月15日前完成分类,将相关分类数据汇总至市局。
推荐和认定方式:认定方式分为自主申报认定和部门推荐认定。
有效期和评估确认:“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认定有效期为3年,以认定时间为准。有效期内,“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应当通过培育平台,于每年7月底前完成信息报告。在分类有效期的最后一年,由认定部门对“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整体发展情况进行评估。符合条件的,有效期延长3年。同时该部分也明确了撤销认定的情形。
第六部分——保障措施,这部分提出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宣传引导、加强党建引领、坚持公平公正四点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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