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台了《全市市场监管系统适用<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6部法规规章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的背景和依据
1.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2019年以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陆续发布了80余部部门规章。福建省人大常委会于2019年7月26日发布了《福建省电梯安全管理条例》,并于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省市场监管局于2020年起分7批次出台了62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裁量基准。根据《福州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8号)第十条要求“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对于违法情节、性质、事实、社会危害后果基本相同或者相似的行政违法行为,应当给予基本相同的行政处罚”,因而需要根据规章和地方性法规的变化及日常执法的需要,对省市场监管局的裁量基准进一步予以细化,发布新的裁量基准。
2.制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规定;(2)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四条、第五条。
二、主要内容
《裁量基准》选择日常使用频次高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福建省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等6部法规规章进行修订,涉及法条(款)共23条。
1.裁量基准是依据省市场监管局制定的裁量规则和基准,在三个等级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为九个档次,并确定予给处罚的倍数或金额。
2.与省市场监管局的裁量基准对照,针对部分法规规章条文中明确将违法“情节严重”的处罚与其他情节的处罚相区分的情况,在违法情节上将“情节严重”单独列出,并对处罚幅度进行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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