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FZ00142-2500-2021-00038
- 主题分类: 无
- 发文机关: 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 成文日期: 2021-11-25
- 标 题: 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福州市公安局关于取消电动自行车目录管理的通告
- 发文字号: 榕市监质监〔2021〕358号
- 发布日期: 2021-11-26
- 有 效 性: 有效
为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取消我市电动自行车目录管理,并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取消电动自行车目录管理,市场监管部门不再受理合格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申报,已发布的《福州市合格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一并废止,不再作为电动自行车销售和登记报牌的依据。
二、禁止在本市生产、销售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强制性国家标准、未经CCC认证的电动自行车产品。销售者应当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建立进货、销售台账,不得非法改装、拼装、篡改电动自行车。
三、电动自行车实行登记制度,经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并领取号牌及行驶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申请登记报牌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且具备CCC认证证书。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福州市公安局
2021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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