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FZ00142-4000-2023-00010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 成文日期:2023-03-28
  • 标    题: 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重点领域违法行为专项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市监规〔2023〕2号
  • 发布日期:2023-03-31
  • 有 效 性: 有效
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重点领域违法行为专项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榕市监规〔2023〕2号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3-03-31 15:59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财政局(社会事业局),市市场监管局机关有关处室、局属有关单位:

  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政局联合制定的《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重点领域违法行为专项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做好协调配合及举报奖励资金保障工作,积极推进举报奖励制度落实。对于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市场监管局、财政局反馈。

  

  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福州市财政局

                                           2023年3月28

  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重点领域违法行为专项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公众(以下统称举报人,应当为自然人)、特别是违法主体内部人员积极举报市场监督管理重点领域违法行为,提高打击违法行为的精准性和时效性,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专项整治、社会关注、隐蔽性强的违法行为,确定重点领域违法行为举报清单,适时更新公布在市局门户网站和“e福州”举报小程序。社会公众可以通过举报小程序,高效便捷抓拍、留存、举报违法线索;也可以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接收举报的电话、传真、邮寄地址、窗口等渠道进行举报。

  第三条 举报人可以实名或匿名举报。实名举报应当提供真实身份证明和有效联系方式。举报人接到奖励领取告知后,可以自主选择现场兑奖或银行转账兑奖。选择现场兑奖的,举报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地点,出示身份代码等信息,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对无误后予以现场兑奖。选择银行转账兑奖的,举报人应当提供银行账号的详细信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做好兑奖人身份等保密工作,切实保护举报人的个人隐私。同时保存好领奖手续、转账记录等,归入财务和案件档案。

  第四条 举报奖励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各级人民政府纳入本级预算管理,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除给予相关举报人奖励金之外,还将其举报行为纳入“e福州”茉莉信用评分机制,即根据举报线索质量、调查核实、处置结果等情况,给予相关举报人“茉莉分”加分奖励。对恶意举报、弄虚作假骗取举报奖励金等不良行为,将扣减相关举报人的“茉莉分”以示惩戒。

  “茉莉分”加减分标准由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

  第二章 奖励条件

  第六条 获得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对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的重点领域违法行为举报清单内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重大违法行为不受此限);

  (二)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违法事实或违法犯罪线索,并提供了关键证据;

  (三)举报内容事先未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掌握;

  (四)举报内容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结案并被行政处罚,或者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被追究了刑事责任(即法院作出生效的有罪判决,下同)。

  第七条 举报奖励的实施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同一案件由两个及以上举报人分别以同一线索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

  (二)两个及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案件进行举报奖励分配;

  (三)举报人举报同一事项,不重复奖励;同一案件由两个及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总金额不得超过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对应奖励等级中最高标准;

  (四)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完全不一致的,不予奖励;除举报事项外,还认定其他违法事实的,其他违法事实部分不计算奖励金额;

  (五)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的跨区域的举报,最终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分别调查处理的,负责调查处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分别就本行政区域内的举报查实部分进行奖励。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对列入各级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的轻微违法行为的举报;

  (二)对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特种设备、工业产品等各类产商品的标签、说明书等存在瑕疵,但不影响产商品质量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举报;

  (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或具有法定监督、报告义务人员的举报;

  (四)侵权行为的被侵权方及其委托代理人或利害关系人的举报;

  (五)实施违法行为人的举报(违法主体内部人员除外);

  (六)有任何证据证明举报人因举报行为获得其他市场主体给予的任何形式的报酬、奖励的;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罚没款入库后,按照下列标准给予奖励:

  (一)属于一级举报(即提供被举报方的详细违法事实及直接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且举报事项经查证属于重大违法行为,下同)的,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给予奖励;

  (二)属于二级举报(即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及直接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下同)的,按罚没款的3%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500元的,给予500元奖励;

  (三)属于三级举报(即提供被举报方的基本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基本相符,下同)的,按罚没款的1%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300元的,给予300元奖励。

  第十条 违法主体内部人员举报的,按照下列标准给予奖励:

  (一)属于一级举报的,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给予奖励;

  (二)属于二级举报的,按罚没款的5%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800元的,给予800元奖励;

  (三)属于三级举报的,按罚没款的3%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500元的,给予500元奖励。

  违法主体内部人员包括违法主体内在岗在职和离职、退休等人员。内部举报人在申请领取举报奖励时,应当如实提供其在违法主体内工作的相关证明材料,如:录(聘)用通知、劳动合同、任(离)职证明、任命书、解聘通知、退休通知、工作证、表彰决定、荣誉证书等。

  第十一条 对市场监督管理领域系统性、区域性重大风险隐患问题进行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奖励额度不受上述标准限制,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个案研究认定奖励金额。

  第十二条 对重大违法行为举报的奖励,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金上限为100万元,具体按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政局、食安办《转发省市场监管局省财政厅省药监局关于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财政部<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相关事项的通知》(榕市监规〔20231号)的规定执行。

  对非重大违法行为举报的奖励,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金上限为10万元,依据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确定的奖励金额不得突破该上限。

  第四章 奖励程序

  第十三条 按照“谁办案、谁办理”的原则,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移送司法机关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案机构负责办理举报奖励具体事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财务机构负责举报奖励金的给付、财务凭证归档等。

  第十四条 办案机构对于符合举报奖励情形的,应当在罚没款入库后15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可申请启动奖励程序。

  第十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举报等级、奖励标准等予以认定,确定奖励金额,并将奖励决定告知举报人。

  第十六条 举报人应当在被告知奖励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凭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励。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须同时持有举报人授权委托书、举报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举报奖励领取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举报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主动放弃。

  第十七条 举报人对奖励金额有异议的,可以在奖励决定告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实施举报奖励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复核申请。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收到违法行为举报后,应当依法依规及时核查线索、办结案件、执行到位、兑现奖励,提高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公信力,保护社会公众举报违法行为的积极性。举报奖励兑现情况纳入市对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绩效考核。

  第十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严格为举报人保密,不得泄露举报人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举报奖励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或教唆、伙同他人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励资金的;

  (二)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三)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四)其他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举报人伪造材料、隐瞒事实,取得举报奖励,或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实不符合奖励条件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权收回奖励奖金。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解释。

  本办法所称重大违法行为,是指当事人被追究了刑事责任或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吊销(撤销)许可证件、30万元以上罚没款等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对举报奖励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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