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FZ00142-4000-2008-00001
- 主题分类: 无
- 发文机关: 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 成文日期: 2008-06-30
- 标 题: 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零售场所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监管工作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工商市〔2008〕210号
- 发布日期: 2023-08-29
- 有 效 性: 有效
各县(市)、区工商局:
为进一步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通知》(国办发[2007]72号)精神,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省工商局部署,按照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公布的《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办法》要求,我市工商系统要在前一阶段工作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对商品零售场所使用销售塑料购物袋的监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明确目标
要继续认真学习《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通知》和国家工商总局和省工商局有关加强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监管的精神,不断提高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与必要性的认识。要加强业务学习和政策研究,一要明确与理清国家对限制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管理规定;二要明确工商部门开展这项工作的职责内容;三要明确国家有关限制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相关技术指标要求,做到任务、目标明确,增强工作的主动性与自觉性,不断提高监管水平。
二、突出重点,全面开展
要在认真做好全面检查监管工作的同时,突出重点,提高效果,要突出重点监管内容:一是检查监督商品零售场所不得销售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塑料购物袋(塑料购物袋的国家标为GB21661—2008、GB/T21661—2008),违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规予以处罚;二是督促商品零售场所建立塑料袋购销台账,并索取相关证照,违者由工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视情节处以20000元以下罚款。要突出重点监管对象:以大中型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等塑料购物袋使用集中商品零售场所为重点监管对象。要突出监管落实业主责任:通过强化对集贸市场、超市等开办单位监管,把限制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工作落实到位,特别是集贸市场可以由开办单位在市场内设立专营或兼营购物袋经营摊位,对在市场内摊位所需塑料购物袋实行统一采购、销售。
三、认真履职,强化监管
一要采取集中检查与日常巡查相结合的办法,各单位要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和省、市工商局的部署,结合辖区实际,近期再次组织力量开展全面检查,同时要把这项工作列入工商所段(片)长日常巡查的重要内容,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二要实行行政指导与行政处罚相结合,这项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它涉及到生产、批发、零售、消费等各个环节,同时牵涉面广、政策性强,为此,首先要继续做好宣传发动工作,督促市场(超市)业主在醒目位置张贴宣传告示,提高经营者和消费者自觉性,增强工作主动性。其次要做好行政指导工作指导商品零售场所明确塑料购物袋的国家标准及管理办法,第三对商品零售场所违反国家有关塑料购物袋管理规定的行为要依法制止纠正和处罚。
四、几点要求:
(一)加强部门间协调,积极与质监、物价、贸发等部门配合,综合治理,共同做好这项工作。
(二)加强信息沟通。各级工商机关在开展零售经营场所塑料购物袋监管中遇到的新情况、问题以及重大案件要及时上报,这项工作的有关统计报表和工作总结按市局已下发的通知执行。
(三)要做好迎接省经贸委等部门联合检查组的检查工作。省经贸委、物价局、工商局将于7月初对各地开展这项工作情况进行检查,为此要求各级工商部门要按职能分工,做好相关迎检工作。
二00八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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