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FZ00142-4000-2024-00020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 成文日期:2024-08-01
  • 标    题: 福州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系统适用《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6部法规规章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市监规〔2024〕8号
  • 发布日期:2024-08-07
  • 有 效 性: 有效
福州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系统适用《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6部法规规章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榕市监规〔2024〕8号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4-08-07 10:20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为建立健全行政裁量基准动态调整机制,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局制定了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系统适用《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6部法规规章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本规范性文件有效期10年。如有关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修订或废止,所涉及的裁量基准自动失效。

  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81

  

  

  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系统适用《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违法行为与法定罚则

  违法

  情节

  档次

  裁量幅度

  其他处罚

  1

  第五十一条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由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撤销许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被许可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

  从重情节

  A 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20万元以上

  3万元罚款

  1.由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撤销许可 

  2.被许可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

  B 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2.8万元罚款

  C 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下

  2.6万元罚款

  一般情节

  A 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20万元以上

  2.3万元罚款

  B 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2万元罚款

  C 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下

  1.7万元罚款

  从轻情节

  A 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20万元以上

  1.4万元罚款

  B 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1.2万元罚款

  C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下

  1万元罚款

  2

  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生产者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相关法条】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食品生产者应当妥善保管食品生产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

  情节严重

  A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

  3万元罚款

  1.责令改正 

  2.给予警告

  B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2万元罚款

  C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下

  1万元罚款

  从重情节

  A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

  1万元罚款

  B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9000元罚款

  C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下

  8000元罚款

  一般情节

  A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

  6500元罚款

  B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5000元罚款

  C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下

  3500元罚款

  从轻情节

  A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

  2500元罚款

  B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1800元罚款

  C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下

  1000元罚款

  3

  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食品生产者名称、现有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等事项发生变化,需要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的,由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相关法条】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食品生产者名称、现有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食品类别等事项发生变化,需要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从重情节

  A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年

  3万元罚款

  【罚款前提】由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罚款

  B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1年以下

  2.8万元罚款

  C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下

  2.6万元罚款

  一般情节

  A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2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

  2.3万元罚款

  B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上2个月以下

  2万元罚款

  C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下

  1.7万元罚款

  从轻情节

  A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2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

  1.4万元罚款

  B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上2个月以下的

  1.2万元罚款

  C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下的

  1万元罚款

  4

  第五十三条第三款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载明的同一食品类别内的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报告的,食品生产者终止食品生产,食品生产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被吊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由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相关法条】 

  第三十二条第三款 

      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载明的同一食品类别内的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十条第一款 

      食品生产者终止食品生产,食品生产许可被撤回、撤销,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从重情节

  A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年的

  5000元罚款

  【罚款前提】由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B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1年以下

  4200元罚款

  C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下的

  3600元罚款

  一般情节

  A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2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

  3200元罚款

  B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上2个月以下

  2400元罚款

  C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下

  1600元罚款

  从轻情节

  A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2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

  1300元罚款

  B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上2个月以下

  900元罚款

  C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下

  500元罚款

  说明:1.本裁量基准“以上”均包含本数,“以下”均不包含本数。 

  2.“从重情节”、“一般情节”、“从轻情节”和“情节严重”的认定应当依照《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

  则》《福建省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实施细则(试行)》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进行。

  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系统适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违法行为与法定罚则

  违法

  情节

  档次

  裁量幅度

  其他处罚

  1

  第五十一条 

      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公安机关: 

    (一)被抽样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 

    (二)阻碍、拒绝或者不配合依法进行的监督抽查的; 

    (三)未经负责结果处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定复查合格而恢复生产、销售同一产品的; 

    (四)隐匿、转移、变卖、损毁样品的。 

  【相关法条】 

  第七条 

      生产者、销售者应当配合监督抽查,如实提供监督抽查所需材料和信息,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拒绝监督抽查。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样品需要先行存放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处的,应当予以封存,并加施封存标识。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妥善保管封存的样品,不得隐匿、转移、变卖、损毁。 

  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除为提供复查所需样品外,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在经负责结果处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定复查合格前,不得恢复生产、销售同一产品。

  从重情节

  A 违法产品货值在5万元以上

  3万元罚款

  1.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处罚款; 

  2.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公安机关

  B 违法产品货值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2.6万元罚款

  C 违法产品货值在1万元以下

  2.2万元罚款

  一般情节

  A 违法产品货值在5万元以上

  2万元罚款

  B 违法产品货值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1.5万元罚款

  C 违法产品货值在1万元以下

  1万元罚款

  从轻情节

  A 违法产品货值在5万元以上

  8000元罚款

  B 违法产品货值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4500元罚款

  C 违法产品货值在1万元以下

  1000元罚款

  2

  第五十二条 

      抽样机构、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公安机关。 

   

  【相关法条】 

  第九条 

      监督抽查实行抽检分离制度。除现场检验外,抽样人员不得承担其抽样产品的检验工作。 

  第十四条第二款 

      抽样机构、检验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实施抽样前以任何方式将监督抽查方案有关内容告知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 

     (二)转包检验任务或者未经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分包检验任务; 

     (三)出具虚假检验报告; 

     (四)在承担监督抽查相关工作期间,与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签订监督抽查同类产品的有偿服务协议或者接受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对同一产品的委托检验; 

     (五)利用监督抽查结果开展产品推荐、评比,出具监督抽查产品合格证书、牌匾等; 

     (六)利用承担监督抽查相关工作的便利,牟取非法或者不当利益; 

     (七)违反规定向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收取抽样、检验等与监督抽查有关的费用。

  从重情节

  A 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

  3万元罚款

  1.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处罚款; 

  2.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公安机关

  B 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2.6万元罚款

  C 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下

  2.2万元罚款

  一般情节

  A 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

  2万元罚款

  B 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1.5万元罚款

  C 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下

  1万元罚款

  从轻情节

  A 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

  8000元罚款

  B 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4500元罚款

  C 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下

  1000元罚款

  说明:1.本裁量基准“以上”均包含本数,“以下”均不包含本数。 

  2.“从重情节”、“一般情节”、“从轻情节”和“情节严重”的认定应当依照《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

  则》《福建省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实施细则(试行)》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进行。

  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系统适用《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违法行为与法定罚则

  违法情节

  档次

  裁量幅度

  其他

  处罚

  1

  第三十三条  

      网络商品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销售不能够完全恢复到初始状态的无理由退货商品,且未通过显著的方式明确标注商品实际情况的,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相关法条】 

  第二十五条  

     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建立完善的七日无理由退货商品检验和处理程序。对能够完全恢复到初始销售状态的七日无理由退货商品,可以作为全新商品再次销售;对不能够完全恢复到初始销售状态的七日无理由退货商品而再次销售的,应当通过显著的方式将商品的实际情况明确标注。

  从重情节

  A 违法产品货值在5万元以上

  3万元罚款

  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 

  1.警告 

  2.责令改正

  B 违法产品货值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2.8万元罚款

  C 违法产品货值在1万元以下

  2.6万元罚款

  一般情节

  A 违法产品货值在5万元以上

  2.3万元罚款

  B 违法产品货值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2万元罚款

  C 违法产品货值在1万元以下

  1.7万元罚款

  从轻情节

  A 违法产品货值在5万元以上

  1.4万元罚款

  B 违法产品货值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1.2万元罚款

  C 违法产品货值在1万元以下

  1万元罚款

  2

  第三十四条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拒绝协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涉嫌违法行为采取措施、开展调查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情节

  A 违法产品货值在5万元以上

  3万元罚款

  【罚款前提】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款

  B 违法产品货值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2.6万元罚款

  C 违法产品货值在1万元以下

  2.2万元罚款

  一般情节

  A 违法产品货值在5万元以上

  2万元罚款

  B 违法产品货值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1.5万元罚款

  C 违法产品货值在1万元以下

  1万元罚款

  从轻情节

  A 违法产品货值在5万元以上

  8000元罚款

  B 违法产品货值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4500元罚款

  C 违法产品货值在1万元以下

  1000元罚款

  说明:1.本裁量基准“以上”均包含本数,“以下”均不包含本数。 

  2.“从重情节”、“一般情节”、“从轻情节”和“情节严重”的认定应当依照《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

  则》《福建省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实施细则(试行)》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进行。

  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系统适用《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违法行为与法定罚则

  违法

  情节

  档次

  裁量幅度

  其他处罚

  1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条、第十条,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相关法条】 

  第六条                                                                                  

      经营者通过商业广告、产品说明、销售推介、实物样品或者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优惠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 

  第八条                                                                                   

      交易场所提供者发现场所内(平台内)经营者在统一组织的促销中出现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采取必要处置措施,保存有关信息记录,依法承担相应义务和责任,并协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 

  第十条                                                                                                

      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提供的奖品或者赠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以侵权或者不合格产品、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商品等作为奖品或者赠品。

  从重情节

  A 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

  处违法所得3倍,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 

  责令改正,可处罚款

  B 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处违法所得2.6倍罚款

  C 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下

  处违法所得2.2倍罚款,最低按1万元处罚

  一般情节

  A 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

  处违法所得2倍,但最高不超过2.1万元的罚款

  B 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处违法所得1.5倍的罚款;

  C 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下

  5000元罚款

  从轻情节

  A 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

  处违法所得0.8倍,但最高不超过9000元的罚款;

  B 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处违法所得0.5倍罚款

  C 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下

  1000元罚款

  2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未公示促销规则、促销期限以及对消费者不利的限制性条件,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相关法条】                                                                                

  第七条                                                                                  

      卖场、商场、市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等交易场所提供者(以下简称交易场所提供者)统一组织场所内(平台内)经营者开展促销的,应当制定相应方案,公示促销规则、促销期限以及对消费者不利的限制性条件,向场所内(平台内)经营者提示促销行为注意事项。

  从重情节

  A促销规则、促销期限以及对消费者不利的限制性条件均未公示

  1万元罚款

  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 

  责令改正,可处罚款

  B未公示促销规则、促销期限以及对消费者不利的限制性条件其中之二

  9000元罚款

  C未公示促销规则、促销期限以及对消费者不利的限制性条件其中之一

  8000元罚款

  一般情节

  A促销规则、促销期限以及对消费者不利的限制性条件均未公示

  6500元罚款

  B未公示促销规则、促销期限以及对消费者不利的限制性条件其中之二

  5000元罚款

  C未公示促销规则、促销期限以及对消费者不利的限制性条件其中之一

  35000元罚款

  从轻情节

  A促销规则、促销期限以及对消费者不利的限制性条件均未公示

  2500元罚款

  B未公示促销规则、促销期限以及对消费者不利的限制性条件其中之二

  1800元罚款

  C未公示促销规则、促销期限以及对消费者不利的限制性条件其中之一

  1000元罚款

  3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相关法条】                                                                                

  第十三条第二款                                                                                            

      在现场即时开奖的有奖销售活动中,对超过五百元奖项的兑奖情况,应当随时公示。 

  第十九条                                                                                                 

      经营者应当建立档案,如实、准确、完整地记录设奖规则、公示信息、兑奖结果、获奖人员等内容,妥善保存两年并依法接受监督检查。

  从重情节

  A公示、建档、保存措施均未实施

  1万元罚款

  责令改正

  B公示、建档、保存措施未实施其中之二

  9000元罚款

  C公示、建档、保存措施未实施的其中之一

  8000元罚款

  一般情节

  A公示、建档、保存措施均未实施

  6500元罚款

  B公示、建档、保存措施未实施其中之二

  5000元罚款

  C公示、建档、保存措施未实施的其中之一

  35000元罚款

  从轻情节

  A公示、建档、保存措施均未实施

  2500元罚款

  B公示、建档、保存措施未实施其中之二

  1800元罚款

  C公示、建档、保存措施未实施的其中之一

  1000元罚款

  说明:1.本裁量基准“以上”均包含本数,“以下”均不包含本数。 

  2.“从重情节”、“一般情节”、“从轻情节”和“情节严重”的认定应当依照《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福建省药品

  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实施细则(试行)》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进行。

  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系统适用《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违法行为与法定罚则

  违法

  情节

  档次

  裁量幅度

  其他处罚

  1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三条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由申请人所在地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相关法条】 

  第三条  

      申请商标注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属于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 

      (二)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驰名商标的; 

      (三)属于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代理人、代表人未经授权申请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商标的;基于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明知他人在先使用的商标存在而申请注册该商标的; 

      (四)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或者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 

      (五)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申请商标注册的; 

      (六)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背公序良俗,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从重情节

  A 存在4项以上违法行为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罚款

  1、警告; 

  2、可处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B  存在3项违法行为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9000元罚款

  C 存在3项以下违法行为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8000元罚款

  一般情节

  A 存在4项以上违法行为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6500元罚款

  B  存在3项违法行为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罚款

  C 存在3项以下违法行为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500元罚款

  从轻情节

  A 存在4项以上违法行为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500元罚款

  B  存在3项违法行为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800元罚款

  C 存在3项以下违法行为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罚款

  2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的商标代理机构,依据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由行为人所在地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可以决定停止受理该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代理业务,予以公告。                                            

  

   

   

   

   

   

   

  【相关法条】 

  第四条  

      商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商标注册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接受其委托: 

      (一)属于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 

      (二)属于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的; 

      (三)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 

     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

  情节严重

  A 存在3项以上违法行为

  对商标代理机构处10万元罚款,停止受理该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代理业务,予以公告;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罚款

  【对商标代理机构】 

  1.责令限期改正 

  2.给予警告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

  B  存在2项违法行为

  对商标代理机构处9万元罚款,停止受理该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代理业务,予以公告;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5万元罚款

  C 存在1项违法行为

  对商标代理机构处8万元罚款,停止受理该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代理业务,予以公告;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罚款

  从重情节

  A 存在3项以上违法行为

  对商标代理机构处10万元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罚款

  B  存在2项违法行为

  对商标代理机构处9万元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5万元罚款

  C 存在1项违法行为

  对商标代理机构处8万元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罚款

  一般情节

  A 存在3项以上违法行为

  对商标代理机构处7万元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5万元罚款

  B  存在2项违法行为

  对商标代理机构处5.5万元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7万元罚款

  C 存在1项违法行为

  对商标代理机构处4万元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罚款

  从轻情节

  A 存在3项以上违法行为

  对商标代理机构处3万元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罚款

  B 存在2项违法行为

  对商标代理机构处2万元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

  C 存在1项违法行为

  对商标代理机构处1万元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罚款

  说明:1.本裁量基准“以上”均包含本数,“以下”均不包含本数。 

  2.“从重情节”、“一般情节”、“从轻情节”和“情节严重”的认定应当依照《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

  则》《福建省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实施细则(试行)》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进行。

  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系统适用《福建省电梯安全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违法行为与法定罚则

  违法

  情节

  档次

  裁量幅度

  其他处罚

  1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电梯制造单位未按照规定履行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相关法条】 

  第十条 

      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对其制造的电梯的质量安全负责,保证安全性能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并履行下列义务: 

   (一)建立电梯整机、主要零部件验收和溯源制度; 

   (二)明确电梯整机、主要零部件的保修期限,在保修期限内电梯出现质量问题的,应当予以免费修理或者更换; 

   (三)对需要使用密码进行电梯调试的,应当无偿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不得设置影响电梯正常运行的技术障碍; 

   (四)保证电梯零部件的供应,提供电梯施工过程、安全运行和故障处理的技术指导,协助开展应急救援等专业技能培训; 

   (五)对电梯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对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 

   (六)提供的电梯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书中,应当明确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的项目、内容及达到的要求;

  从重情节

  A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年

  处5万元罚款

  【罚款前提】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罚款

  B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1年以下

  处4.5万元罚款

  C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下

  处4万元罚款

  一般情节

  A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2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

  处3.5万元罚款

  B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上2个月以下

  处3万元罚款

  C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下

  处2.5万元罚款

  从轻情节

  A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2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

  处2万元罚款

  B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上2个月以下

  处1.5万元罚款

  C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下

  处1万元罚款

  2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电梯改造、修理单位和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未依法明确施工和更换零部件的质量保修期限,未对在质量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问题的零部件免费修理或者更换的; 

   (二)电梯使用管理单位自行购买的电梯零部件质量和安全性能不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的 

   

  【相关法条】 

  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 

      电梯改造、修理和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明确施工更换的零部件的保修期限,在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问题的,应当依法予以免费修理或者更换。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自行购买的电梯零部件,其质量和安全性能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从重情节

  A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年

  处5万元罚款

  【罚款前提】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罚款

  B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1年以下

  处4.5万元罚款

  C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下

  处4万元罚款

  一般情节

  A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2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

  处3.5万元罚款

  B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上2个月以下

  处3万元罚款

  C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下

  处2.5万元罚款

  从轻情节

  A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2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

  处2万元罚款

  B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上2个月以下

  处1.5万元罚款

  C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下

  处1万元罚款

  3

  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将报废电梯的零部件用于电梯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和维护保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相关法条】 

  第十四条第三款 

      禁止将报废电梯的零部件用于电梯的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和维护保养。

  从重情节

  A 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20万元以上

  处20万元罚款

  责令改正

  B 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处18万元罚款

  C 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下

  处16万元罚款

  一般情节

  A 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20万元以上

  处15万元罚款

  B 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处12.5万元罚款

  C 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下

  处10万元罚款

  从轻情节

  A 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20万元以上

  处9万元罚款

  B 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处7万元罚款

  C 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下

  处5万元罚款

  4

  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履行电梯日常使用管理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相关法条】 

  第十九条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对电梯使用安全负责,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电梯日常使用管理,制定电梯应急救援预案,履行下列义务: 

    (一)对于易造成电梯损坏的建筑材料、建筑垃圾及家具电器等物品的运载,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安排人员进行现场管理; 

    (二)为电梯轿厢手机信号覆盖等通信网络建设提供便利条件; 

    (三)采取在机房安装空调等通风降温措施,保证电梯机房内温度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从重情节

  A 存在3项违法行为

  处5万元罚款

  【罚款前提】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罚款

  B  存在2项违法行为

  处4.5万元的罚款

  C 存在1项违法行为

  处4万元罚款

  一般情节

  A 存在3项违法行为

  处3.5万元罚款

  B  存在2项违法行为

  处3万元罚款

  C 存在1项违法行为

  处2.5万元罚款

  从轻情节

  A 存在3项违法行为

  处2万元罚款

  B  存在2项违法行为

  处1.5万元罚款

  C 存在1项违法行为

  处1万元罚款

  5

  第四十七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四项至第十一项规定,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履行电梯日常使用管理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相关法条】 

  第十九条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对电梯使用安全负责,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电梯日常使用管理,制定电梯应急救援预案,履行下列义务: 

       (四)对配备视频监控设施的电梯运行状况实行实时监控,监控数据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个月; 

    (五)停止使用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电梯,设置停用标志,并立即组织修理;需要停止使用电梯超过二十四小时的,应当公告停止使用的原因和预计修复时间; 

    (六)对电梯轿厢进行装修的,应当采用防火、环保的材料,不得影响电梯安全性能,装修后的电梯经制造单位或者维护保养单位安全性能测试合格后方可使用; 

    (七)委托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维护保养,签订规范化维护保养合同;维护保养合同有效期届满前,应当与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重新签订维护保养合同; 

    (八)乘客被困在电梯轿厢时,应当立即通知维护保养单位或者专业救援队伍实施救援,并及时做好被困人员的安抚工作; 

    (九)按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电梯安全技术档案; 

    (十)在电梯显著位置标明使用管理单位的名称和值班电话号码、维护保养单位的名称和救援电话号码、电梯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警示标志等,并确保电梯紧急报警装置有效使用和值班人员在岗; 

    (十一)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检测的要求;

  从重情节

  A 存在4项以上违法行为

  处10万元罚款

  【罚款前提】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罚款

  B  存在2项以上,4项以下违法行为

  处9万元罚款

  C 存在1项违法行为

  处8万元罚款

  一般情节

  A 存在4项以上违法行为

  处7.5万元罚款

  B  存在2项以上,4项以下违法行为

  处6万元罚款

  C 存在1项违法行为

  处4.5万元罚款

  从轻情节

  A 存在4项以上违法行为

  处4万元罚款

  B  存在2项以上,4项以下违法行为

  处3万元罚款

  C 存在1项违法行为

  处2万元罚款

  6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报废电梯投入使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相关法条】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对报废电梯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电梯投入使用。

  从重情节

  A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年

  处10万元罚款

  【罚款前提】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罚款

  B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1年以下

  处9万元罚款

  C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下

  处8万元罚款

  一般情节

  A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2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

  处7.5万元罚款

  B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上2个月以下

  处6万元罚款

  C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下

  处4.5万元罚款

  从轻情节

  A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2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

  处4万元罚款

  B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上2个月以下

  处3万元罚款

  C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下

  处2万元罚款

  7

  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相关法条】 

  第三十条第一款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安全性能负责,按照一梯一档的要求建立维护保养档案,配备与维护保养业务相适应的作业人员,定期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并履行下列义务: 

    (一)签订电梯维护保养合同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向负责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维保单位信息登记; 

    (二)在电梯显著位置公示电梯维护保养信息,信息至少应当包括维护保养人员、维护保养时间和维保后电梯的安全状况等; 

    (三)对电梯的维保质量进行不定期检查,对电梯维护保养等作业人员的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并作出记录;

  从重情节

  A 存在3项违法行为

  处5万元罚款

  1.责令限期改正 

  2.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B  存在2项违法行为

  处4.5万元的罚款

  C 存在1项违法行为

  处4万元罚款

  一般情节

  A 存在3项违法行为

  处3.5万元罚款

  B  存在2项违法行为

  处3万元罚款

  C 存在1项违法行为

  处2.5万元罚款

  从轻情节

  A 存在3项违法行为

  处2万元罚款

  B  存在2项违法行为

  处1.5万元罚款

  C 存在1项违法行为

  处1万元罚款

  8

  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第七项至第十项、第三十一条规定,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相关法条】 

  第三十条第一款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安全性能负责,按照一梯一档的要求建立维护保养档案,配备与维护保养业务相适应的作业人员,定期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并履行下列义务: 

      (四)与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签订规范化维护保养合同,不得将电梯维护保养业务转包、分包给其他维护保养单位或者个人; 

    (五)不得采用更改软件程序、变动硬件设施等技术手段设置技术障碍,影响电梯正常运行; 

    (七)无法有效消除电梯故障、事故隐患的,应当书面通知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暂停使用电梯,并及时联系制造单位进行技术指导,消除故障或者隐患; 

      (八)对新承担维护保养的电梯进行全面检查,做好记录,及时将发现的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的情况,以及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告知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并落实整改; 

    (九)电梯维护保养的频次、项目和质量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 

    (十)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公布应急救援电话,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接到电梯困人故障通知后,三十分钟内赶到现场,并迅速采取应急救援措施; 

  第三十一条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发现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一)使用未办理使用登记的电梯; 

    (二)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 

    (三)使用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报停、报废的电梯; 

    (四)违法进行电梯维护保养、修理、改造或者其他危及电梯安全使用行为的。 

    接到报告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予以处理。

  从重情节

  A 存在4项以上违法行为

  处10万元罚款

  1.责令限期改正 

  2.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B  存在2项以上,4项以下违法行为

  处9万元罚款

  C 存在1项违法行为

  处8万元罚款

  一般情节

  A 存在4项以上违法行为

  处7.5万元罚款

  B  存在2项以上,4项以下违法行为

  处6万元罚款

  C 存在1项违法行为

  处4.5万元罚款

  从轻情节

  A 存在4项以上违法行为

  处4万元罚款

  B  存在2项以上,4项以下违法行为

  处3万元罚款

  C 存在1项违法行为

  处2万元罚款

  9

  第五十条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和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短接安全回路和安全保护装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相关法条】 

  第十九条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对电梯使用安全负责,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电梯日常使用管理,制定电梯应急救援预案,履行下列义务: 

      (十二)不得短接安全回路和安全保护装置,影响电梯安全运行; 

   

  第三十条第一款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安全性能负责,按照一梯一档的要求建立维护保养档案,配备与维护保养业务相适应的作业人员,定期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并履行下列义务: 

      (六)不得短接安全回路和安全保护装置,影响电梯安全运行;

  从重情节

  A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年

  处10万元罚款

  责令改正

  B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1年以下

  处9万元罚款

  C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下

  处8万元罚款

  一般情节

  A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2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

  处7.5万元罚款

  B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上2个月以下

  处6万元罚款

  C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下

  处4.5万元罚款

  从轻情节

  A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2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

  处4万元罚款

  B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上2个月以下

  处3万元罚款

  C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下

  处2万元罚款

  10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未按照规定提交电梯检验、检测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相关法条】 

  第三十四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检验、检测,并及时向负责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电梯检验、检测信息。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在检验、检测中发现问题的,应当出具检验、检测意见通知书,提出整改项目和整改期限,整改期限超过原检验、检测有效期的,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停止使用电梯并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继续投入使用。

  从重情节

  A 未提交信息10条以上

  处5万元罚款

  【罚款前提】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罚款

  B  未提交信息3条以上,10条以下

  处4.5万元的罚款

  C 未提交信息3条以下

  处4万元罚款

  一般情节

  A 未提交信息10条以上

  处3.5万元罚款

  B  未提交信息3条以上,10条以下

  处3万元罚款

  C 未提交信息3条以下

  处2.5万元罚款

  从轻情节

  A 未提交信息10条以上

  处2万元罚款

  B  未提交信息3条以上,10条以下

  处1.5万元罚款

  C 未提交信息3条以下

  处1万元罚款

  说明:1.本裁量基准“以上”均包含本数,“以下”均不包含本数。 

  2.“从重情节”、“一般情节”、“从轻情节”和“情节严重”的认定应当依照《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

  则》《福建省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实施细则(试行)》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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