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FZ00142-4000-2025-00007
- 主题分类: 无
- 发文机关: 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 成文日期: 2025-03-31
- 标 题: 福州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2025年市知识产权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市监规〔2025〕2号
- 发布日期: 2025-04-02
- 有 效 性: 有效
根据《福州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榕政办规〔2022〕7号)等文件精神,市局制定了2025年市知识产权项目申报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本指南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福州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2024年市知识产权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榕市监规〔2024〕4号)即日起废止。
附件:1.福州市产业导航资助项目申报指南
2.福州市高价值专利组合资助项目申报指南
3.福州市专利与标准融合奖励项目申报指南
4.福州市专利保险保费补贴项目申报指南
5.福州市知识产权贯标资助项目申报指南
6.福州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申报指南
7.福州市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补助项目申报指南
8.福州市知识产权软科学研究项目申报指南
9.福州市两岸知识产权交流与合作激励项目申报指南
10.福州市专利奖申报指南
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福州市产业专利导航资助项目申报指南
为发挥专利信息分析对产业运行决策的引导机制,推广实施《专利导航指南》国家标准,强化“产业发展、导航先行”的理念,进一步提高决策的科学化程度,推动区域及产业布局更加科学、产业结构更加合理,加强产业专利预警,促进创新资源向产业发展的关键技术领域聚集,根据《福州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榕政办规〔2022〕7号)文件精神,制定本申报指南。
一、工作周期
福州市产业专利导航项目每年申报一次。
二、扶持政策
根据《福州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榕政办规〔2022〕7号)第五条执行。
三、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为在福州开展经营活动的高校、科研机构、园区、专利导航工程支撑服务机构、专利导航服务基地、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其中高校、科研机构应明确所属院系、重点实验室或研究中心等二级单位为具体承担单位。
(二)申报单位应与具有良好资质、具备相关导航项目服务能力的单位合作,合作单位为国家知识产权分析评议示范机构及示范创建机构、专利导航工程支撑服务机构、专利导航服务基地(申报单位在此名单内的除外)。
(三)申报单位具有一定规模,技术创新能力强,拥有一定数量有效发明专利(专利导航工程支撑服务机构、专利导航服务基地除外)。
(四)申报单位知识产权管理基础良好,具有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专职知识产权工作人员和必要的知识产权工作经费,其中高校、科研机构须具有稳定的研发队伍和研发投入。
(五)申报项目所涉产业领域主要为我市支持发展的产业领域,包括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人工智能、高端装备制造产业、新材料产业、生物产业、新能源汽车产业、新能源产业、节能环保产业、数字创意产业等战略性新兴产业。
(六)申报单位具备开展相关项目工作的基础,能够在人员、经费等方面提供保障,依据《专利导航指南》系列国家标准,确保项目任务顺利完成。
(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确定成果使用范围。
四、申报材料
(一)承诺书。
(二)《福州市专利导航计划项目申报书(产业规划类)》及证明材料(附表1)。
(三)申报单位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四)合作单位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资格证明材料。
(五)能佐证申报书内容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资助规程
(一)单位申报。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发布申报通知,企事业单位根据通知要求进行申报,按属地原则将申报材料报送至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二)县区推荐。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负责材料审核和信用查询,签署推荐意见并出具推函荐。
(三)材料审核。福州市知识产权发展保护中心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查询企业信用情况。
(四)评审立项。福州市知识产权发展保护中心根据申报情况,提出专家评审方案,经中心会议研究确定后,组织专家进行评审,邀请纪检部门参与,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拟入选项目名单。
(五)项目确定。福州市知识产权发展保护中心将拟入选项目名单提交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会议研究审议,通过后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期7天。经公示无异议后,由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发文确定名单。
(六)项目实施。对专利导航项目实行合同制管理,入选单位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签订合同,合同明确项目任务、验收要求、完成时限、绩效目标等内容。项目承担单位按照《专利导航指南》有关要求组织实施,按照合同要求完成项目任务。
(七)项目验收。项目实施期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专家进行项目结题验收,对验收通过的项目,按照合同实际金额享受一次性资助,每个项目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由福州市知识产权发展保护中心负责办理资金发放事宜;对验收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合同验收要求的,不予发放资助资金。
六、监督管理
(一)申报单位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已发放的奖励全数追回,且3年内不予资助和奖励;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申报企业须3年内(含3年)未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经营异常名录(异常标注)和不存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等相关失信信息(已信用修复或移出的除外),且经市公安局扫黑办查询不得有涉黑涉恶情况。如遇信用、涉黑恶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三)相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严格审核标准,严禁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因其个人原因造成相关工作不良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附件2
福州市高价值专利组合资助项目申报指南
为积极探索高价值专利创造的新模式、新机制、新路径,培育一批技术创新难度高、竞争力强、市场前景好、专利权稳定的高价值专利组合,根据《福州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榕政办规〔2022〕7号),制定本指南。
一、申报周期
福州市高价值专利组合资助项目每年申报一次。
二、扶持政策
根据《福州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榕政办规〔2022〕7号)第六条执行。
三、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为在福州开展经营活动的企业,有知识产权管理机构、人员、制度和政策,建立较为完善的高价值专利培育工作机制;建立专利信息分析利用机制,开展专利布局,对存量专利技术进行动态管理;积极开展专利预警分析,建立专利风险研判和防控机制,积极开展专利维权和侵权风险防范工作;高价值专利培育成效明显,在专利技术产业化、专利权质押融资、专利许可转让、专利保险、专利保护、专利标准化等若干相关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二)在相关技术领域的研发水平处于行业领先地位,拥有10件(含)以上的有效高价值专利(不含转让专利;已认定过高价值专利组合资助项目的专利,不得重复申报),包括: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明专利、在海外有同族专利权的发明专利、维持年限超过10年的发明专利、实现较高质押融资金额的发明专利、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或中国专利奖的发明专利。专利密集型产品备案申请或认定达一定数量;专利技术产品年销售收入达一定金额。
四、扶持方向
申报当年度,达成专利转让许可;申报企业(或关联企业)开展普惠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要求,授信额度2000万以内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为普惠型专利权质押)。
五、申报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福州市高价值专利组合项目申报书》(见附表2-1)。
(三)企业知识产权工作情况。主要内容包括:1.企业简况(说明所处行业以及在行业中的地位);2.知识产权机构人员设置情况;3.知识产权相关制度(含奖惩机制)制定与落实情况;4.高价值专利培育工作机制情况;5.专利信息分析利用机制制定及实施情况;6.专利分析预警及保护工作情况;7.专利技术产业化、专利密集型产品备案、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专利转让许可、专利保险、专利保护、专利标准化等若干相关工作情况。
(四)知识产权相关制度。
(五)高价值专利组合的专利技术产品年销售收入(须加盖企业财务专用章,见附表2-2)和相对应专利产品照片。
(六)企业专利密集型产品备案申请佐证材料。
(七)申报项目相关的高价值专利证书复印件。
(八)相关工作证明材料:专利技术产业化、专利转让许可合同备案登记材料、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合同及备案登记材料(关联企业开展的,需提供申明材料)、专利保险投保单、专利保护工作佐证材料、专利技术融入国际标准或国家标准佐证材料等复印件。
(九)福州市高价值专利组合项目申报情况一览表(见附表2-3)。
以上申报材料(一)至(八)需提供纸件及电子件,纸质材料胶装成册,其中申报材料(一)、(七)内容须提供原件,原件经核对无误后退还企业;申报材料(九)仅提供电子件。
六、资助规程
(一)企业申报。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发布申报通知,企业根据通知要求进行申报,按属地原则将申报材料报送至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二)县区推荐。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负责材料审核和企业信用查询,签署推荐意见并出具推荐函。
(三)材料审核。福州市知识产权发展保护中心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查询企业信用情况。
(四)专家评审。福州市知识产权发展保护中心根据申报情况,提出专家评审方案,经中心会议研究确定后,组织专家进行评审,邀请纪检部门参与,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拟入选项目名单。
(五)结果确定。福州市知识产权发展保护中心将拟入选项目名单提交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会议研究审议,通过后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期7天。经公示无异议后,由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发文确定名单。
(六)资金发放。由福州市知识产权发展保护中心负责办理资金发放事宜。
七、监督管理
(一)申报单位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已发放的奖励全数追回,且3年内不予资助和奖励;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申报企业须3年内(含3年)未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经营异常名录(异常标注)和不存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等相关失信信息(已信用修复或移出的除外),且经市公安局扫黑办查询不得有涉黑涉恶情况。如遇信用、涉黑恶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三)相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严格审核标准,严禁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因其个人原因造成相关工作不良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附件3
福州市专利与标准融合奖励项目申报指南
为全面实施知识产权和标准化战略,引导和支持开展专利与标准融合创新工作,促进专利与标准协同发展,提升产业竞争力和产业链水平,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福州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榕政办规〔2022〕7号),制定本指南。
一、工作周期
福州市专利与标准融合奖励项目每年申报一次。
二、扶持政策
根据《福州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榕政办规〔2022〕7号)第八条执行。
三、申报主体
福州经营的融入国际标准(由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国际电信联盟ITU制定的)或国家标准的专利第一专利权人。
四、申报材料
(一)福州市专利与标准融合奖励项目申报表(附表3)。
(二)专利权人身份证明材料。
(三)相关国际标准(由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国际电信联盟ITU制定的)或国家标准。
(四)融入相关标准的专利清单及专利证书复印件。
(注:以上材料均须提供加盖公章的纸件及扫描件)
五、奖励规程
(一)专利权人申报。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发布项目申报通知,专利权人根据通知要求进行申报,按属地原则将申报材料报送至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二)县区推荐。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负责申报材料审核和信用查询,并出具推函荐。
(三)材料审核。专利与标准融合奖励属于后补助性质。福州市知识产权发展保护中心联合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标准化处组织专家对专利权人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查询企业信用情况,确定拟奖励项目名单。
(四)结果确定。福州市知识产权发展保护中心汇总拟奖励项目名单,奖励总额超过10万元时提交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会议研究审议(10万元以下经中心会议研究审议),通过后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期7天。经公示无异议后,由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发文确定名单。
(五)资金发放。由福州市知识产权发展保护中心负责办理资金发放事宜。
六、监督管理
(一)申报单位或个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已发放的奖励全数追回,且3年内不予资助和奖励;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专利权人须3年内(含3年)未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经营异常名录(异常标注)和不存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等相关失信信息(已信用修复或移出的除外),且经市公安局扫黑办查询不得有涉黑涉恶情况。如遇信用、涉黑恶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三)相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严格审核标准,严禁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因其个人原因造成相关工作不良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附件4
福州市专利保险保费补贴项目申报指南
为引导和支持我市企业通过购买专利保险方式转移风险,加强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降低企业维权成本,进一步推进专利保险试点城市建设,根据《福州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榕政办规〔2022〕7号),制定本指南。
一、工作周期
福州市专利保险保费补贴每年补贴一次。
二、扶持政策
根据《福州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榕政办规〔2022〕7号)第九条执行。
三、补贴条件
福州经营的已投保专利保险的企业。投保流程如下:
(一)投保条件
投保单位须是福州开展经营活动的企业,投保专利必须是专利权属关系清楚、维持有效的专利。
(二)投保材料
1.保险投保单及专利投保清单电子文档;
2.企业营业执照扫描件;
3.专利申请费用补偿保险应提供专利受理通知书电子件,其他专利保险提供专利证书首页扫描件。
(三)投保要求
1.企业直接向保险公司投保(详见当年工作通知);
2.不同专利权人需分别进行投保;
3.鼓励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建议新入选的各级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开展专利保险项目对接工作。企业投保后,请将投保单、专利投保清单、发票(均为扫描件)发送至指定邮箱:252766973@qq.com(邮箱如有变更,以最新通知为准)。
四、补贴规程
(一)企业申报。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发布项目申报通知,企业根据通知要求,直接提供投保单、投保专利清单及购买专利保险的发票扫描件(只需提供电子版)报送至福州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进行汇总(附表4)。
(二)材料审核。专利保险保费补贴项目属于后补助性质,已享受省级补贴的,不能享受市级补贴。福州市知识产权发展保护中心与保险公司对接,由保险公司提供企业专利保险投保一览表。
(三)结果确定。福州市知识产权发展保护中心汇总拟补贴企业名单及补贴金额,补贴总额超过10万元时提交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会议研究审议(10万元以下经中心会议研究审议),通过后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期7天。经公示无异议后,由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发文确定名单。
(四)资金发放。由福州市知识产权发展保护中心负责办理资金发放事宜。
五、监督管理
(一)申报单位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已发放的奖励全数追回,且3年内不予资助和奖励;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严格评审标准,严禁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因其个人原因造成相关工作不良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附件5
福州市知识产权贯标资助项目申报指南
为推动企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专利代理机构等单位贯彻执行《企业知识产权合规管理体系要求》(GB/T29490-2023)、《科研组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GB/T33250-2016)、《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GB/T33251-2016)、《专利代理机构服务规范》(国家标准GB/T34833-2017)(以下简称“知识产权贯标”),提升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综合管理水平、服务水平和核心竞争力,加快推进我市国家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示范城市工作进程,根据《福州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榕政办规〔2022〕7号)文件精神,制定本指南。
一、工作周期
福州市知识产权贯标每年申报一次。
二、扶持政策
根据《福州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榕政办规〔2022〕7号)第十二条执行。
三、申报条件
(一)企业申报
1.申报条件
(1)福州开展经营活动的企业;
(2)企业具有贯标、专利导航工作意愿,有专(兼)职知识产权管理人员,有较好的知识产权管理基础;
(3)企业申报年度前三年与主营业务相关的专利授权量须达到一定数量。
(4)申报当年度提交专利密集型产品备案申请达到一定数量。
2.扶持方向
申报当年度,达成专利转让许可;申报企业(或关联企业)开展普惠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要求,授信额度2000万以内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为普惠型专利权质押)。
3.培育名额
全市每年公布不超过40家贯标培育企业(具体数量以当年申报通知为准)。
(二)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专利代理机构申报
1.申报条件
(1)福州开展经营活动的单位或服务机构;
(2)具有专(兼)职知识产权管理人员,有较好的知识产权管理基础;
(3)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申报年度前三年拥有一定的国内专利授权且要求第一专利权人必须是该单位。专利代理机构申报年度前三年在榕专利申请代理总量需达一定数量。
2.培育名额
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专利代理机构直接向福州市知识产权发展保护中心申报,无名额限制。
四、资助规程
(一)单位申报: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发布申报通知,企事业单位根据通知要求进行申报。
1.企业申报:申请企业提交《福州市企业知识产权贯标培育申请表》(附表5-1)、《专利申请和授权汇总表》(附表5-4)、《拟开展专利导航项目计划表》(附表5-5)、《申报福州市“贯标”企业汇总表(仅提供电子件)》(附表5-6)及相关附件(企业营业执照;省知识产权专员佐证材料;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申报年度前三年国内专利授权证书首页复印件及其法律状态查询网页截图等材料;专利密集型产品备案申请证明;知识产权质押合同及其备案材料(关联企业开展的,需提供申明材料);专利转让许可登记备案材料;驰名商标认定、地理标志专用标志运用证明材料;按属地原则报送所在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审核。
2.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申报: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提交《福州市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知识产权贯标申请表》(附表5-2)、《专利申请和授权汇总表》(附表5-4)及相关附件(组织机构代码证、诚信承诺书),直接报送市知识产权发展保护中心。
3.代理机构申报:专利代理机构提交《福州市专利代理机构知识产权贯标申请表》(附表5-3)及相关附件(营业执照、诚信承诺书),直接报送市知识产权发展保护中心。
(二)县区推荐: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负责企业材料审核和企业信用查询,根据名额择优推荐,签署推荐意见并出具推函荐。
(三)材料审核:市知识产权发展保护中心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查询企业信用情况。
(四)专家评审:福州市知识产权发展保护中心根据申报情况,提出专家评审方案,经中心会议研究确定后,组织专家进行评审,邀请纪检部门参与,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拟入选项目名单。
(五)名单确定:福州市知识产权发展保护中心将拟入选培育单位名单,提交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会议研究审议,通过后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期7天。经公示无异议后,由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发文确定培育名单。企业未在培育名单公布后10个月内通过贯标认证的,视为自动取消培育资格。
(六)贯标认证:培育企事业单位自行对接知识产权贯标服务机构和第三方认证机构,取得贯标认证证书。
(七)专利导航:企业自主选择与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服务机构签订专利导航合同,于培育名单公布后6个月内完成专利导航报告。服务机构须从国家知识产权分析评议示范机构及示范创建机构、国家级专利导航工程支撑服务机构,及国家、省级专利导航服务基地中选择(具体机构名单见附表5-7,如有调整以最新通知名单为准),为确保服务质量,每家服务机构辅导企业不超过2家,企业专利导航分析报告委托合同金额不少于8万元,项目完成后提交专利导航报告,由市知识产权发展保护中心组织专家进行验收。通过验收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可确定成果使用范围。
(八)资金发放:福州市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贯标补助经费一年发放一次。企事业单位将贯标认证证书、企业专利导航开展情况(导航报告、专家验收意见、合同、转账凭证)等,提交至福州市知识产权发展保护中心,由福州市知识产权发展保护中心整理汇总和审核,查询企业信用和涉黑涉恶情况,确定拟资助企业名单及金额,提交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会议研究审议,通过后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期7天。经公示无异议后,由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发文确定资助名单和金额。由福州市知识产权发展保护中心负责办理资金发放事宜。
五、监督管理
(一)申报单位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已发放的奖励全数追回,且3年内不予资助和奖励;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申报企业须3年内(含3年)未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经营异常名录(异常标注)和不存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等相关失信信息(已信用修复或移出的除外),且经市公安局扫黑办查询不得有涉黑涉恶情况。如遇信用、涉黑恶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三)相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严格评审标准,严禁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因其个人原因造成相关工作不良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附件6
福州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申报指南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超越工作部署,扶持和培育一批研发能力强、知识产权管理运营能力突出的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增强知识产权制度在技术创新和转型升级的加速器作用,加快推进我市国家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示范城市工作进程,根据《福州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榕政办规〔2022〕7号)文件精神,制定本指南。
一、申报周期
福州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每年申报一次,申报时间以当年申报通知为准。
二、扶持政策
根据《福州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榕政办规〔2022〕7号)第十三条执行。
三、申报条件
(一)福州开展经营活动的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或其他具有一定研发能力的企业。
(二)有知识产权管理机构、人员、制度和政策;已开展专利检索、分析和保护工作,知识产权运用能力较强;无恶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及事件发生。
(三)申报年度前三年与主营业务相关联的专利授权量须达到一定数量。
(四)申报当年度,提交专利密集型产品备案申请达到一定数量。
四、扶持方向
申报当年度,达成专利转让许可;申报企业(或关联企业)开展普惠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要求,授信额度2000万以内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为普惠型专利权质押)。
五、申报材料(按以下顺序制作目录并装订材料,纸质申报材料除封面外需连续性打印页码)
(一)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福州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申报表》(附表6-1)。
(三)企业专利密集型产品备案佐证材料、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合同及备案登记材料、专利许可与转让合同及备案登记材料。
(四)企业知识产权工作情况。主要内容包括:1.企业简况;2.知识产权战略制定与实施情况;3.知识产权机构人员设置情况,及省知识产权专员人数;4.知识产权相关制度(含奖惩机制)制定与落实情况;5.专利申请和授权情况;6.专利转让许可、专利密集型产品备案申请、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关联企业开展的,需提供申明材料)、专利实施与产业化、专利保险、知识产权贯标与专利导航、专利与标准融合、专利奖等专利运用情况和驰名商标认定、地理标志专用标志运用情况;7.专利分析预警和专利保护情况;8.知识产权培训情况等。
(五)企业知识产权相关制度。
(六)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提供证书,其他企业提供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不需提供附注)、或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复印件(须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七)近三年专利授权汇总表(附表6-2)。
(八)近三年内企业授权有效专利证书首页复印件(并提供专利法律状态查询网页截图)。
(九)特色加分指标证明材料:《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或《创新与知识产权管理能力》分级评价证书、专利导航、专利保险投保单、PCT专利或国外专利申请、专利奖获奖证书、企业专利技术融入国际标准或国家标准佐证材料等复印件。
(十)福州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申报情况一览表(附表6-3)。
以上(一)、(九)内容须提交纸件,(二)至(八)内容须提交纸件及电子件,(十)须提供电子件。
六、工作内容
(一)制定和完善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将战略与本企业生产、经营发展战略相结合,提高运用制度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和水平。
(二)积极申报贯标培育,开展贯标认证,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工作体系,完善管理制度和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
(三)开展专利导航工作,建立专利数据库和信息分析机制,提高有效利用专利文献和专利信息的能力。
(四)加强高价值专利培育驰名商标认定、地理标志专用标志运用。
(五)在专利技术产业化、专利转让许可、专利密集型产品备案、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专利保险、专利保护、专利标准化、专利培训等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七、评审规程
(一)企业申报。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发布申报通知,企业根据通知要求进行申报,按属地原则将申报材料报送至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二)县区推荐。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负责企业材料审核和信用查询,签署推荐意见并出具推函荐。
(三)材料审核。福州市知识产权发展保护中心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查询企业信用情况。
(四)专家评审。福州市知识产权发展保护中心根据申报情况,提出专家评审方案,经中心会议研究确定后,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邀请纪检部门参与。结合申报情况及专家评审意见,按拟评家数120%以内的范围确定入围集中考核的企业名单。
(五)集中考核。福州市知识产权发展保护中心组织专家对入围企业进行集中考核,按专家评审分数*80%+集中考核分数*20%确定综合成绩,确定拟认定福州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名单。
(六)结果认定。福州市知识产权发展保护中心将拟认定企业名单提交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会议研究审议,通过后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期7天。经公示无异议后,由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发文确定名单并予以授牌。
(七)资金发放。由福州市知识产权发展保护中心负责办理资金发放事宜。
八、监督管理
(一)申报单位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已发放的奖励全数追回,且3年内不予资助和奖励;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申报企业须3年内(含3年)未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经营异常名录(异常标注)和不存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等相关失信信息(已信用修复或移出的除外),且经市公安局扫黑办查询不得有涉黑涉恶情况。如遇信用、涉黑恶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三)相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严格评审标准,严禁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因其个人原因造成相关工作不良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附件7
福州市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补助项目申报指南
为进一步优化知识产权营商环境,以知识产权领域“放管服”改革为主线,构建更加便民利民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服务创新主体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升级完善福州市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福州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榕政办规〔2022〕7号),制定本指南。
一、工作周期
福州市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补助项目每年申报一次。
二、扶持政策
根据《福州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榕政办规〔2022〕7号)第十四条执行。
三、申报主体
根据《福州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榕政办规〔2022〕7号)第十四条执行。
四、申报材料
(一)福州市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补助项目申报表(附表7)。
(二)申报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或通过复核的通知文件。
(材料一需提供纸质原件及电子件、材料二至三须提供纸质复印件及扫描件)
五、奖励规程
(一)单位申报。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发布项目申报通知,相关单位根据通知要求进行申报,将申报材料提交至福州市知识产权发展保护中心。
(二)材料审核。福州市知识产权发展保护中心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查询企业信用情况,确定拟奖励名单及金额。
(三)结果确定。福州市知识产权发展保护中心汇总拟奖励名单及金额,提交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会议研究审议,通过后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期7天。经公示无异议后,由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发文确定奖励名单及金额。
(四)资金发放。由福州市知识产权发展保护中心负责办理资金发放事宜。
六、监督管理
(一)申报单位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已发放的奖励全数追回,且3年内不予资助和奖励;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申报企业须3年内(含3年)未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经营异常名录(异常标注)和不存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等相关失信信息(已信用修复或移出的除外),且经市公安局扫黑办查询不得有涉黑涉恶情况。如遇信用、涉黑恶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三)相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严格审核标准,严禁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因其个人原因造成相关工作不良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附件8
福州市知识产权软科学研究申报指南
为进一步提高知识产权软科学研究水平和服务决策效能,发挥软科学研究项目服务我市高质量发展战略决策作用,根据《福州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文件精神,制定本指南。
一、工作周期
福州市知识产权软科学研究项目每年申报一次。根据市场监管系统科技工作实际情况,结合项目预算执行管理要求,科研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2年。
二、扶持政策
根据《福州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榕政办规〔2022〕7号)第十五条执行。
三、重点研究方向
1.深化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和知识产权“十五五”发展规划
2.以专利产业化促进中小企业成长研究
3.基于AI的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体系研究
4.专利开放许可相关机制研究
5.福州支柱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研究
6.基于大数据的知识产权两岸融合交流合作模式探索
7.知识产权品牌建设助力乡村振兴
8.知识产权侵权判定标准规制研究
四、申报条件
(一)项目承担单位为福州开展经营活动的的企事业单位;具有完成项目必备的人才条件、技术装备、基础与设施、资金保障、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在研项目到期未完成的本年度不予申请立项。鼓励项目承担单位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联合申报,项目承担单位研究任务和自筹经费不得低于该申报项目研究任务和自筹经费总量的60%。
(二)项目负责人应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研发能力;在研市局项目到期未完成(含已批准延期)的本年度不予申请立项;每年申报项目不超过1项,项目组排名2、3位的主要成员不超过2项;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资信;国家公务员原则上不得参与申报。
(三)申报项目必须做好前期调查研究及技术分析等预研究工作,并在专业查新机构进行科技查新(查新时间一个月左右)。
(四)严格按照《福建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及补充通知要求,编制科技项目经费预算。
五、申报材料
(一)福州市知识产权软科学研究项目申报书(附表8)。
(二)科技查新报告。
(三)自筹经费证明。
(四)申报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评审规程
(一)单位申报。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发布申报通知,市级(含)以上事业单位申报材料直接报送福州市知识产权发展保护中心;其他企事业单位根据通知要求进行申报,按属地原则将申报材料报送所属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二)县区推荐。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负责企事业材料审核和信用查询,签署推荐意见并出具推函荐。
(三)材料审核。福州市知识产权发展保护中心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查询企业信用情况。
(四)专家评审。福州市知识产权发展保护中心根据申报情况,提出专家评审方案,经中心会议研究确定后,组织专家进行评审,邀请纪检部门参与。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拟入选项目名单。
(五)结果确定。福州市知识产权发展保护中心将拟入选项目名单提交福州市市场监管局会议研究审议,通过后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期7天。经公示无异议后,由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发文确认名单。
(六)资金发放。由福州市知识产权发展保护中心负责办理资金发放事宜。
七、监督管理
(一)申报单位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已发放的奖励全数追回,且3年内不予资助和奖励;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申报企业须3年内(含3年)未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经营异常名录(异常标注)和不存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等相关失信信息(已信用修复或移出的除外),且经市公安局扫黑办查询不得有涉黑涉恶情况。如遇信用、涉黑恶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三)相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严格评审标准,严禁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因其个人原因造成相关工作不良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附件9
福州市两岸知识产权交流与合作
激励项目申报指南
为促进两岸知识产权交流与合作,鼓励台湾居民来榕就业,根据《福州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榕政办规〔2022〕7号),制定本指南。
一、工作周期
两岸知识产权交流与合作激励项目每年申报一次。
二、扶持政策
根据《福州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榕政办规〔2022〕7号)第十六条执行。
三、申报条件
(一)申报人须为台湾居民。
(二)须在大陆取得专利代理师资格证。
(三)须被福州开展经营活动的专利代理机构聘用且连续工作满1年。
四、申报材料
(一)两岸知识产权交流与合作激励项目申报表(附表9)。
(二)申报人身份证明材料。
(三)专利代理机构劳务合同、社保缴纳证明等相关材料。
(注:上述材料需提供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扫描件,原件核对无误后退回申报人)
五、激励规程
(一)个人申报。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发布项目申报通知,申报人按照通知要求申报,按其就职专利代理机构属地原则将申报材料报送至提交至所在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二)县区推荐。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负责材料审核,并出具推函荐。
(三)材料审核。两岸知识产权交流与合作激励项目属于后补助性质。福州市知识产权发展保护中心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四)结果确定。福州市知识产权发展保护中心汇总拟激励人员名单及奖励金额,奖励总额超过10万元时提交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会议研究审议(10万元以下经中心会议研究审议),通过后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期7天。经公示无异议后,由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发文确定名单。
(五)资金发放。由福州市知识产权发展保护中心负责办理资金发放事宜。
六、监督管理
(一)申报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已发放的奖励全数追回,且3年内不予资助和奖励;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严格审核标准,严禁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因其个人原因造成相关工作不良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附件10
福州市专利奖申报指南
为大力扶持和培育自主知识产权,促进知识产权转化运用,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在加快建设现代化国际城市和经济高质量发展中的作用,强化创新在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根据《福州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榕政办规〔2022〕7号)和《福州市专利奖评审办法》(榕政办规〔2023〕4号),特制定本指南。
一、评审周期
福州市专利奖每两年评审一次。
二、扶持政策
根据《福州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榕政办规〔2022〕7号)第七条执行。
三、申报条件
(一)福州开展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二)上一年度12月31日前被授予国家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的专利(不含国防专利、保密专利)。
(三)该专利法律状态稳定有效,不存在专利权属纠纷、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纠纷等问题,且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未受理该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
(四)该专利已在本市辖区内实施,并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五)该专利申报前未曾获得过国家、省、市专利奖奖项。
(六)同一个申报人申报市专利奖时,当年只允许申报一项。
四、申报材料
(一)《福州市专利奖申报书》(附表3-1)。
(二)申报专利的专利证书、专利授权公告文本扫描件。
(三)申报人为单位的,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申报人为自然人的,提供有效身份证或居住证复印件。
(四)申报人为非专利权人的,需提供专利权人同意申报的声明以及对专利享有合法实施权的说明材料。
(五)外观设计专利应提供产品的实物彩色照片。
(六)专利实施所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佐证材料。
(七)针对申报专利采取的保护和管理说明材料。
(八)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应提交近一年专利权评价报告原件等其他材料。
五、评审规程
(一)项目申报。福州市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申报通知,项目申报主体根据通知要求进行申报,按属地原则将申报材料报送至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二)县区推荐。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负责材料审核和企业信用查询,签署推荐意见并出具推荐函。
(三)材料审核。福州市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查询企业信用情况。
(四)专家评审。福州市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申报情况,提出专家评审方案,组织专家进行评审,邀请纪检部门参与,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拟入选项目名单。
(五)评审委员会评审。根据行业评审组初评意见,记名投票表决,评定获奖项目、获奖人和奖励等级。
(六)现场考核。福州市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对拟授奖企业查询涉黑涉恶情况,对拟授予福州市专利奖金奖、银奖的项目,组织专家、行业主管部门进行现场考核。
(七)结果确定。福州市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对拟授奖项目名单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期7日。经公示无异议后,确定拟授奖项目名单,报福州市人民政府批准。
(八)奖牌、奖金、证书发放。福州市人民政府向获得福州市专利奖的专利权人颁发奖牌、奖状和奖金,对福州市专利奖获奖项目的发明人或设计人颁发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六、监督管理
(一)申报单位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已发放的奖励全数追回,且3年内不予资助和奖励;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申报企业须3年内(含3年)未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经营异常名录(异常标注)和不存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等相关失信信息(已信用修复或移出的除外),且经市公安局扫黑办查询不得有涉黑涉恶情况。如遇信用、涉黑恶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三)相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严格评审标准严禁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因其个人原因造成相关工作不良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