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FZ00142-4000-2026-00005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 成文日期: 2026-04-02
  • 标    题: 福州市市场监管局关于规范水产品经营称重行为的意见
  • 发文字号: 榕市监规〔2026〕2号
  • 发布日期: 2026-04-13
  • 有 效 性: 有效
福州市市场监管局关于规范水产品经营称重行为的意见
榕市监规〔2026〕2号
来源: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时间:2026-04-13 17:09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市局机关相关处室、局属单位

  了规范我市流通环节和餐饮环节水产品经营称重行为,维护水产品市场交易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当前水产品经营称重存在的主要违法行为

  (一)水产品包装物占重。经营者在水产品经营称重过程中,使用自重较大的塑料购物袋等包装物盛装水产品,影响水产品称重的准确性。

  (二)螃蟹过度捆扎。经营者在经营蟹类时,使用的捆扎物重量超出合理范围,导致称量明显增重。

  (三)使用不合格包装材料。经营者经营水产品时,使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技术规范要求的包装材料。水产品包装指对水产品实施装箱、装盒、装袋、包裹、捆扎等。

  (四)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经营者经营水产品时,违法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造成短斤少两。

  (五)未明码标价。经营者经营水产品时,未依法明码标价。

  二、规范管理措施

  倡导水产品“裸称”。在水产品经营称重过程中,倡去除包装物进行称量计量净重。

  对确需捆扎的蟹类等产品,应当使用环保、简易的轻量捆扎物,类单体捆扎物重量控制在单体总重(含捆扎物)5%的合理范围内;严禁在捆扎物中夹带泥、砂、金属粉或者其他杂物增重。

  使用安全合格包装材料经营者经营水产品应使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要求的包装材料,确保水产品质量安全。

  (三)规范使用公平秤。市场须配置检定合格的公平秤公平放置处有明显标,保证交易时间内可正常使用有专(兼)职人员保管、维护

  (四)加强计量器具使用管理。经营者须使用经过检定合格的电子秤不得使用未经检定合格的或称量作弊的电子秤,不得故意破坏电子秤准确度

  )严格落实明码标价。水产品经营者应当严格落实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对经营的水产品按规定明码标价,标示品名、价格和计价单位。

  三、相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宣传教育。通过新闻媒体网站、微信公众号、分发宣传单等形式,向全市农贸市场、批发市场、商场超市、水产品店、餐饮单位、广大消费者等广泛宣传本意见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明确市场开办方和经营者主体责任帮助消费者认清水产品经营称重违法行为,积极维护自身权益;引导新闻媒体和广大群众共同参与水产品经营称重行为监督,形成社会共治的强大合力。

  (二)严格执法办案。水产品包装物占重螃蟹过度捆使用不合格包装材料、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等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严肃查处。

  (三)形成长效机制。指导农贸市场、批发市场开办方健全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加强部门协作,推动规范工作从水产品经营环节向养殖、捕捞环节延伸。行业协会要加强对水产品经营户的诚信教育,形成行业自律规范。

  四、本意见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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