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Z00142-2500-2026-00008
- 主题分类: 无
- 发文机关: 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 成文日期: 2026-05-22
- 标 题: 福州市市场监管局 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福州市标准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市监标准〔2026〕142号
- 发布日期: 2026-05-22
- 有 效 性: 有效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标准化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标准化战略的意见》(榕政综〔2023〕157号),市市场监管局和市财政局修订了《福州市标准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福州市财政局
2026年5月22日
福州市标准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和促进我市标准化战略的实施,服务两岸融合发展,推动两岸标准共通,鼓励社会各方积极参与,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标准化战略的意见》(榕政综〔2023〕157号),设立福州市标准化专项资金。为进一步规范并加强专项资金的使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标准化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标准化管理工作和实施标准化项目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凡依法设立在福州市境内开展标准化活动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行业协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和部门,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补助资金。在共通标准制定和实施方面,台湾同胞和相关机构享有同等待遇。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国际标准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和国际电信联盟(ITU)所发布的国际标准。由《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确认的其他国际组织发布的国际标准。
参与国际标准的起草,并且其提案是唯一被采纳为国际标准核心内容的,为主导制定国际标准的单位。参与国际标准起草,并且其提案被采纳为国际标准重要内容的,为参与制定国际标准的单位。标准文本没有列出起草单位的,由标准的发布或归口单位出具“参与制定标准”的证明,并明确起草单位排名次序。
第五条 标准文本的“前言”中排序第一的起草单位,视为主导制定标准的单位。在标准文本的“前言”中排序非首位的起草单位为参与制定单位。标准文本没有列出起草单位的,由标准的发布或归口单位出具“主导(或参与)制定标准”的证明,并明确起草单位排名次序。
第六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和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职责分工进行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组织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和执行,对资金的支出活动进行监督,并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编制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执行已经批复的专项资金的支出预算,提出专项资金的绩效目标并实施绩效跟踪和评价,监督专项资金使用。
第七条 县(市)区财政局和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职责分工进行管理。
县(市)区财政局负责组织专项资金转移支付预算的执行,对资金进行监督并配合开展绩效管理。
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编制专项资金转移支付支出预算,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执行已经批复的专项资金的支出预算,提出专项资金的绩效目标并实施绩效跟踪和评价,监督专项资金使用。在开展项目审核及验收时,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负责申报材料的合规性、有效性审核。
第二章 补助的范围和标准
第八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地方标准的研制工作;
(二)承担国际、国家、省标准化专业技术组织工作;
(三)承担国家、省级标准化试点项目;
(四)标准化管理等配套相关工作,包括:标准化试点建设、“两岸共通”团体标准评审、标准监督检查、标准宣贯培训等;
(五)实施标准化战略过程中确需补助的重点工作任务和其他按照国家、省委和省政府、市委和市政府明确要求由市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安排补助资金的项目等。
第九条 专项资金补助标准:
(一)主导、参与制定一项国际标准,分别给予不超过15万元、5万元的资金补助。
(二)主导、参与制定一项国家标准,分别给予不超过10万元、3万元的资金补助。
(三)主导制定一项地方标准,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资金补助。
(四)对承担国际、国家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工作的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不超过30万元、15万元的资金补助;对承担福建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单位,一次性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资金补助。
(五)对承担国家级、省级标准化试点项目建设的单位,通过标准化主管部门确认项目评估结果的,分别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0万元、5万元的资金补助。
第十条 对符合条件的两岸标准共通项目,按规定予以标准化工作专项经费补助。
(一)对承担省级“两岸标准共通试点”项目的单位,通过标准化主管部门确认项目评估结果的,一次性给予不超过6万元的资金补助。
(二)主导制定一项“两岸共通”团体标准,发布后经当地标准化主管部门推荐,并通过专家评审择优认定的,一次性给予不超过2万元的资金补助。
第十一条 参与制定一项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的,必须是标准文本中排名前五位的起草单位。多个单位同时参与制定同一项标准的,对排名最先的单位给予补助。
第十二条 实施标准化战略过程中确需补助的重点工作任务和其他按照国家、省委和省政府、市委和市政府明确要求由市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安排补助资金的项目,一次性补助标准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视具体情况研究确定。
第三章 项目的申请、审核
第十三条 每年6月份为标准化专项补助经费申报时间,收件时间截止6月30日。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申报项目的收集、汇总和初审,并将相关材料送交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属单位申请补助经费的,直接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报。
第十四条 申请标准研制补助经费的项目,只限已正式发布标准文本,且发布时间限制在截止申请日期之前的2周年之内,逾期未获得补助以及曾经获得补助的项目,不再予以补助。
第十五条 申请补助的单位应根据补助项目的性质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一)《福州市标准化专项资金申请表》(见附件);
(二)申请国家标准、地方标准研制专项补助的单位,应提交正式发布的标准文本。申请国际标准研制专项补助的单位,应提交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参与制定相关国际标准的有效证明,并明确排名次序;
(三)申请国家级、省级标准化试点项目专项补助的单位,应提交有关标准化主管部门批准立项和项目评估结果的文件(复印件,原件备查);
(四)申请国际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补助经费的单位,应提交国际标准化组织的有效证明材料或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出具的有效证明材料;
(五)申请国家级/省级/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补助经费的单位,应提交国家标准委/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关于成立该专业标准化技术组织的文件;
(六)其他需提交的材料。
第十六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符合补助规定的申报项目,经审核通过后,对补助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照我市财政政策要求和程序下达补助资金。
第四章 资金的使用监督和绩效管理
第十七条 专项补助经费的使用应当注重绩效管理,并按规定开展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资金使用单位应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拒不接受检查的,暂停或停止拨付资金;已经拨付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并收回资金,同时取消两年的项目申报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所需补助资金由市财政统筹安排,年度资金总量控制在150万元,如当年度拟兑现资金超过150万元,按照同比例予以压减兑现。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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