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FZ00142-3000-2022-00008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 成文日期:2022-03-14
  • 标    题: 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支持和鼓励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创新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市监械〔2022〕83号
  • 发布日期:2022-03-22
  • 有 效 性: 有效
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支持和鼓励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创新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榕市监械〔2022〕83号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2-03-22 12:15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支持和鼓励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创新发展若干意见》已经市局局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314


  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支持和鼓励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创新发展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3820”战略工程思想精髓,贯彻省、市、全市系统“提高效率、提升效能、提增效益”行动要求,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提升市场监管部门服务效率,提升全市医疗器械产业链供应链现代化水平,支持企业组建联合体,推动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我局依照《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支持和鼓励全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创新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鼓励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以兼并、联合、资产重组等方式,整合其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对因兼并、联合、资产重组后被收购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经企业承诺实际经营场所、经营方式、经营范围、库房地址未发生变化的,可不进行现场审查验收,其《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可直接变更为兼并重组企业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变更所需提交的材料应符合相关许可或登记事项办事指南内容要求)。

  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兼并重组时,为保障企业经营的连续性,可不暂停原有企业经营业务,给予一定时间进行原库存医疗器械销售。并购与被并购双方须对库存医疗器械实物及票据进行盘点,保留原购进票帐货相一致。在获批变更后,将原历史库存数据以期初盘点的形式入对应变更企业的计算机系统或记录,后续的相关记录在企业系统中延续并按新企业的医疗器械经营管理。转让的货物清单和票据,须双方签字确认作为备查凭证,确保质量安全可追溯(盘点接收后的医疗器械质量责任由并购方负责)

  三、企业申请《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经营范围变更,在《福建省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细则》所要求的经营场所、设施设备、人员等实际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时,可免于现场审查验收。

  四、企业仅申请将《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由2002版《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分类编码变更为2002版《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分类编码和2017版《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分类编码,且实际经营范围未发生变化时,可免于现场审查验收。

  五、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经营场所、仓库的设置按照《福建省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细则》相关规定要求进行监管。

  六、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由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必要时可根据监管实际进行评估、修改调整。2014年发布的《福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跨区申请许可事项有关事宜的通知》(榕食药监械〔2014327号)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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