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Z00142-3000-2022-00027
- 主题分类: 无
- 发文机关: 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 成文日期:2022-07-25
- 标 题: 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市市场监管系统配合开展经营性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市监注〔2022〕246号
- 发布日期:2022-07-28
- 有 效 性: 有效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局机关各相关处室:
为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全国自建房食品经营许可证复查工作的通知》(市监食经(司)函〔2022〕41号)、《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发挥职能作用开展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市监注发〔2022〕65号)、《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全省市场监管系统配合开展经营性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市监办〔2022〕67号)等文件部署要求,市局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全市市场监管系统配合开展经营性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关于开展全国自建房食品经营许可证复查工作的通知》(市监食经(司)函〔2022〕41号)
2.《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发挥职能作用开展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市监注发〔2022〕65号)
3.《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全省市场监管系统配合开展经营性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市监办〔2022〕67号)
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25日
全市市场监管系统配合开展经营性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福州市经营性自建房风险隐患排查整治“百日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榕政办发明电〔2022〕10号)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树牢安全发展理念,深刻汲取长沙居民自建房倒塌等事故教训,落实属地责任,严格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立足市场监管“指导自建房涉及的市场主体登记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查工作”职责,全力配合开展经营性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消除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统筹协调,推动经营性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落实。一是强化统筹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建立专门工作机制,制定实施方案,确保人员配备到位、工作落实到位。二是推动部门联动,加强信息共享。对相关部门在此次专项整治排查中发现并抄告至市场监管部门的经营性自建房标准地址信息,通过“福建省市场监管智慧应用一体化平台”梳理出对应的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等信息推送至“福州市政务数据汇聚共享平台”,加强信息共享,便于住建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时接收市场主体相关信息。三是及时汇总、报送各阶段工作进展情况和《复查情况统计表》,有序推进经营性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责任单位:市局注册审批处牵头,科信处配合;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具体落实〕
(二)指导自建房涉及的市场主体登记和包括食品经营许可证在内市场监管领域各类许可证的复查工作。对相关部门在此次专项整治排查中发现并抄告至市场监管部门的经营性自建房标准地址信息,我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法开展复查工作。
1.指导自建房涉及的市场主体登记住所(经营场所)复查工作。根据属地监管原则,复查市场主体登记住所(经营场所)与实际情况不符的问题,发现住所(经营场所)与实际地址不符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责任单位:市局信用监管处牵头;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具体落实〕
2.指导自建房涉及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复查工作。按照市场监管总局相关文件要求,复查在办理食品生产及经营许可审核过程中,是否严格落实“先照后证”要求,申请人在申请食品生产及经营许可时是否已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质;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场所是否发生变化,食品生产经营实际情况与载明事项是否一致,是否存在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等行为,以及是否存在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而未取得等情况。对于发现利用自建房地址办理食品生产及经营许可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及时依法依规予以查处。〔责任单位:市局食品流通处、食品生产处、餐饮处、特殊食品监管处等依职责落实,食品流通处汇总情况;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具体落实〕
3.指导自建房涉及的其他经营许可证复查工作。对自建房涉及市场监管领域的其他经营许可证,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参照“指导自建房涉及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复查工作”要求依法开展相关许可证复查工作。〔责任单位:市局产品监管处、特安处、计量处、认证处、药化处、医疗器械处依职责落实,认证检测处、药品化妆品流通监管处分别汇总情况;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具体落实〕
(三)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标准地址暂不登记为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将相关部门在此次专项整治排查中抄告至市场监管部门的存在重大结构安全隐患或鉴定为C、D级未经整改且未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的自建房标准地址,列入住所负面清单,暂不登记为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同时,各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要积极配合辖区政府办理相应市场主体地址迁出或注销登记,并按照市场监管总局下一步工作部署,进一步做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工作。〔责任单位:市局注册审批处牵头,科信处配合;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具体落实〕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市市场监管局成立由分管局领导担任组长,执法稽查处、注册审批处、信用监管处、质量监督处、食品生产处、食品流通处、餐饮处、特殊食品处、特种设备处、计量处、认证检测处、科信处、药品化妆品流通监管处、医疗器械监管处等处室负责同志为成员的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各成员处室指定1名同志为联络员,负责日常工作联系。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切实加强配合开展经营性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有关工作。
(二)强化沟通协调。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与住建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共同推进专项整治工作。对应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处理的,尤其是对违规加层至3层及以上、人员密集的食宿、培训、教育、娱乐、医疗、宗教活动场所等经营性自建房,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可根据相关部门在此次专项整治排查中抄告的经营性自建房标准地址信息,通过“福建省市场监管智慧应用一体化平台”梳理出对应的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等信息推送至“福州市政务数据汇聚共享平台”,加强信息共享,便于住建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时接收市场主体相关信息,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照部门职责和《福州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开展经营许可证复查和其他相关工作,并将复查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报送各县(市)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联席办)。
(三)确保按时完成任务。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在地方政府统一领导下,统筹好、协调好各项工作,于2022年7月起,每月20日前向当地政府和市市场监管局报送上月工作进展情况,对排查过程中发现市场监管领域的问题,要及时督促市场主体整改;于2022年8月20日前,向当地政府和市市场监管局报送“百日行动”评估报告。针对住建部门抄告存在重大结构安全隐患或鉴定为C、D级未经整改且未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的经营性自建房,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加快复查进度;复查工作按照当地经营性自建房排查推进情况科学合理安排,也可视情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或“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开展复查,于2023年5月底前基本完成自建房涉及的许可证照复查工作。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市局注册审批处 李丽芳,0591-22032062;
市局信用监管处 魏贞勇,0591-22032750;
市局食品流通处 陈远明,0591-22032675;
市局认证检测处 黄恒锦,0591-22032635;
市局药品化妆品流通监管处 李鑫,0591-22032712。
附件:1.福州市市场监管局经营性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成员名单
2.复查情况统计表
附件1
福州市市场监管局经营性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成员名单
福州市市场监管局经营性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负责指导全市市场监管部门开展经营性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组织开展督导评估,协调解决专项整治中的重大问题。名单如下:
组 长:薛 文 市市场监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成 员:郑 明 市市场监管局执法稽查处处长
林碧锦 市市场监管局注册审批处处长
张 胜 市市场监管局信用监管处处长
陈剑玲 市市场监管局质量监督处处长
曹忠晖 市市场监管局食品生产处处长
张明英 市市场监管局食品流通处处长
王金辉 市市场监管局餐饮处处长
王 锋 市市场监管局特殊食品处处长
薛 波 市市场监管局特种设备处处长
刘华贵 市市场监管局计量处处长
黄榕青 市市场监管局认证检测处处长
李高文 市市场监管局科信处处长
何 震 市市场监管局药品化妆品流通监管处处长
官冬宁 市市场监管局医疗器械监管处处长
专班下设5个工作小组,由市市场监管局注册审批处、信用监管处、食品流通处、认证检测处和药品化妆品流通监管处分别负责指导自建房涉及的市场主体登记和包括食品经营许可证在内市场监管领域各类许可证的复查工作。各成员处室联络员为:李丽芳、刘宇涵、魏贞勇、郑代权、刘绛梅、陈远明、马健锦、黄飞雁、唐焱辉、吴凌彬、黄恒锦、许清、李鑫、王景涛。
附件2 复查情况统计表
复查市场主体数量 |
发现存在问题市场主体数量 |
存在问题事项 |
相关经营许可证对应的单位 |
对应市场主体数量 |
完成处理市场主体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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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住所(经营场所)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
信用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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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经营情况与许可证载明许可事项 不一致的 |
小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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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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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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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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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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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检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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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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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经营许可证等行为 |
小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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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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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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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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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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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检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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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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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应当取得经营 许可证而未取证等 情况 |
小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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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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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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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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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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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检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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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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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经营许可时,未 先行取得营业执照 等合法主体资格 |
小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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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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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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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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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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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检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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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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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经营许可时,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安全许可条件 |
小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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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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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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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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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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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检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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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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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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