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Z00142-3000-2022-00039
- 主题分类: 无
- 发文机关: 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 成文日期:2022-11-25
- 标 题: 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州市市场主体歇业备案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市监规〔2022〕11号
- 发布日期:2022-12-02
- 有 效 性: 有效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福州市市场主体歇业备案试点工作方案》已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25日
福州市市场主体歇业备案试点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增强市场活力和降低市场主体维持成本,为经营困难而暂时无法开展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提供歇业服务,推动试点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同意开展歇业备案试点的批复》等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为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不可抗力或其他客观原因造成经营困难,并自主决定在一定时期内歇业的市场主体办理歇业备案,进一步降低市场主体维持成本,助力市场主体度过经营困难期,增强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打造更加便捷、更加人性化的营商环境。
二、适用范围
适用的市场主体范围:在福州市各级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上市公司除外),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市场主体)。
三、歇业备案的主要规则
(一)备案条件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不可抗力或其他客观原因造成经营困难的,市场主体可以自主决定在一定时间内歇业,并在歇业前向登记机关办理歇业备案。
存在下列情形的市场主体不适合办理歇业备案:
1.上市公司;
2.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3.正在被立案调查未结案或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的,正在诉讼或者仲裁程序中的;
4.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的;
5.存在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交易相对人合法权益的。
属于2、3、4情形的市场主体,如恢复正常状态后可申请歇业备案。
(二)歇业备案程序
1.市场主体自主决定歇业的,应当在歇业前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歇业备案。
2.延长歇业期限的,应当在歇业期限届满前30日内提出申请。
(三)提交材料
1.市场主体歇业备案申请书;
2.歇业备案承诺书。
申请歇业的市场主体以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代替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的,需在《市场主体歇业备案申请书》中明确“歇业期间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为市场主体承诺确认的真实、准确,能够及时有效接收送达的法律文书的实际地址,且该地址需使用福州市辖区范围内公安统一的二维码地址或者标准地址,并提供真实有效的联系电话。
申请人应当对备案材料的真实、合法、有效性负责。
(四)歇业期限
市场主体首次申请歇业后,可以在期限届满前申请延长歇业期限,也可以在恢复经营后再次申请歇业,但歇业期限累计不得超过3年。
(五)信息公示
1.登记机关将已办理歇业备案的市场主体调整为“歇业”状态,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歇业期限、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等信息。
2.从事电子商务经营的市场主体,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歇业有关信息。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及时对商户信息进行核验、更新。
3.歇业的市场主体应当按时公示年度报告,并依法履行其他应当公示的义务。
(六)备案信息变动
市场主体歇业期间法律文书送达地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发生变化的,应及时重新办理歇业备案,提交新的《市场主体歇业备案申请书》。
(七)恢复经营
1.市场主体办理歇业备案后,自主决定开展或者已实际开展经营活动的,视为恢复营业,应当于30日内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终止歇业。
2.市场主体备案的歇业期限届满,或者累计歇业满3年,视为自动恢复经营。决定不再经营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3.市场主体恢复营业时,登记、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以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代替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的,应当及时办理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
4.市场主体歇业期间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备案的(联络员备案除外),视为恢复经营,应当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终止歇业。
(八)歇业管辖
歇业期间,市场主体以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代替原登记的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的,不视为市场主体住所发生变更,不改变歇业市场主体的登记管辖。在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无法取得联系的,视为在登记的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
(九)监管豁免规则
市场主体歇业期间以下行为不视为违法行为:
1.通过原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但在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可取得联系的;
2.依法依规履行公示义务的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
(十)市场主体的其他义务
歇业期间,市场主体应当按照规定公示年度报告,并依法履行其他应当公示的义务。
市场主体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在歇业前与职工依法协商劳动关系处理等有关事项。
歇业期间不影响市场主体资格,不影响市场主体主张债权及履行债务、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决定、判决、仲裁文书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
相关部门通过数据共享获取市场主体相关歇业信息。
(十一)法律责任
1.市场主体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公示终止歇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四条的规定,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2.市场主体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办理备案的或者市场主体在歇业期间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四、工作要求
(一)精心组织部署。开展歇业备案试点工作是我市深化商事制度改革,降低市场主体维持成本的重要举措。各县(市)区局要精心组织,统筹协调,加强调研,周密部署。要加强沟通协调,争取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的支持;要进一步明确歇业备案及其后续服务管理的工作规则,确保歇业备案制度规范实施。
(二)加强数据共享。鼓励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对接协调当地行政服务中心、税务、医社保、公积金等部门,通过当地的政务共享平台,将歇业有关信息共享给各有关部门;在歇业备案及数据共享工作顺利推进的基础上,各单位可提请各地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牵头,协调各有关部门对歇业相关事项实行“一窗受理、集成服务”,通过业务梳理、流程再造,简并材料与环节,为市场主体办理歇业备案及其他部门要求的手续提供便利。
(三)加大宣传指导。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各类媒体和登记窗口、政府网站、微信公众号、抖音号等途径,开展市场主体歇业备案制度宣传活动,提高政策的知晓率;要联合各相关部门,为市场主体办理歇业备案及相关业务提供政策指导。各单位要做好试点期间问题的收集、反馈工作,要认真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做法,研究存在的问题和解决的措施,并及时上报市市场监管局。
本试点工作方案由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自2022年11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1月24日止。实施过程中如有关法律、法规有修改的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有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附件:1.市场主体歇业备案申请书
2.歇业备案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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