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Z00142-3000-2024-00003
- 主题分类: 无
- 发文机关: 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 成文日期:2024-02-07
- 标 题: 福州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开展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年度自查报告报送工作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市监械〔2024〕43号
- 发布日期:2024-02-07
- 有 效 性: 有效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医疗器械监管条例》有关要求,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每年3月31日前应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年度自查报告。为确保全市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年度自查工作按时高质量完成,推动我市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主体责任更好落实,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自查内容
(一)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根据《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经营规范》)要求,对照《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条款,逐条进行自查自纠,对发现存在的问题应进行认真整改,填写《福州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自查报告》(见附件1)。
(二)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当根据《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要求,在采购、验收、贮存、使用、维护、转让及不良事件监测等方面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对发现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整改,并在医疗器械使用各环节符合《办法》相关规定,填写《福州市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管理自查报告》(见附件2)。
(三)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根据《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登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上办事大厅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监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监管信息系统,网址:https://zwfw.nmpa.gov.cn/)。对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进行全面自查,从采购、生产、质量控制及产品放行是否符合产品技术要求等环节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对发现的问题及薄弱环节,应立即采取措施及时进行整改。
二、报送要求
各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负责人要高度重视自查工作,进一步强化企业第一责任人意识,提升企业质量管理水平。自查报告应经法定代表人审核并签字加盖公章后,连同word电子版于2024年3月31日前,按如下隶属关系上报相关监管部门:
1.第三类批发经营企业和三级医疗机构的自查报告请上报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监管处,地址:福州市仓山区南江滨西大道193号7号楼936室 医疗器械监管处收,联系电话:22032721,邮箱:1344721521@qq.com。
2.第一类生产企业的自查报告从监管信息系统中填写保存提交,无需提交纸质版。
3.其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和三级以下医疗机构的自查报告上报企业(单位)所在辖区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药械监管科。
三、监管要求
各级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的规定要求,做好辖区内企业质量管理自查的监督管理工作。充分利用企业自查报告,科学分析、合理部署日常监管工作,确保辖区内医疗器械质量规范管理。对于未提交年度自查报告的企业依据相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或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理,并将相关情况向社会公示。
附件:1.福州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自查报告
2.福州市医疗器械使用单位使用质量管理自查报告
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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