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福州市知识产权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已废止)
榕市监知权〔2020〕311号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财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支队:

  为进一步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推进知识产权保护社会共治,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知识产权重大违法行为,经8月20日市政府专题会议研究通过,制定《福州市知识产权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试行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福州市财政局

  2020年9月7日


  福州市知识产权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知识产权重大违法行为,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知识产权保护的良好氛围,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助力营商环境持续优化,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福州市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社会公众(以下统称举报人,包括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举报其监管职责范围内的知识产权重大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且结案后,予以相应奖励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重大违法行为是指:犯罪或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撤销)营业执照、5万元以上罚款等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

  第三条  举报下列知识产权重大违法行为,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

  (二)假冒专利的;

  (三)假冒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奥林匹克标志、世界博览会标志等特殊标志和官方标志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的知识产权违法行为。

  第四条  福州市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案机构(以下简称“调查处理机构”)负责举报奖励工作的具体实施,按照支出管理有关规定进行报批和发放奖励金。具体个案奖励金额的审批权限:县级局1万元以下;市级局5万元以下;5万元以上(不含5万元)30万元以下报省局审批。

  第五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书面材料、12315平台或举报电话、电子邮件或其它形式,向福州市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知识产权重大违法行为。

  第六条  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的违法事实或违法线索;

  (二)违法行为发生地在福州市行政区域管辖范围(不含电子商务领域的违法结果产生地);

  (三)举报内容事先未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司法机关所掌握;

  (四)未向其他行政执法机关或司法机关举报,或举报未被受理的;

  (五)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并作出生效行政处罚或移送司法机关查处作出生效刑事判决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

  (一)对案件负有监管、查处或侦破职责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工作人员的配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二)被侵权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或利害关系人的举报;

  (三)属于申诉案件的举报;

  (四)实施违法行为人的举报;

  (五)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八条  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对匿名举报并查处的案件,在结案后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且举报人愿意领取奖励的,应当给予奖励;

  (二)同一案件由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举报顺序在后,但提供的线索对案件查处起直接、重大作用的,应当给予适当奖励;

  (三)两人(含)以上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举报项目奖励,奖金由各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

  (四)同一案件由同一举报人在不同举报点分别举报的,不予重复奖励;

  (五)一个举报涉及两种或两种以上违法行为,由不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立案查处或同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分案查处的,举报奖励按案件数分别给予举报奖励金;

  (六)举报的案件经调查处理机构调查处理,涉及刑事违法,移交司法机关查处并作出刑事判决后,未享受其他奖励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给予举报奖励;

  (七)举报案件调查中发现新违法行为或者新违法主体的,不再另行给予举报人奖励;

  (八)有其他专项奖励规定的,从其规定,不重复奖励。

  第九条  根据举报事实的确凿程度和举报人的配合情况,将举报奖励分为3个等级:一级举报奖励等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详细违法事实、线索,所举报的内容与实际查处的违法事实完全相符,且能够积极主动协助核查工作的;

  二级举报奖励等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详细违法事实、线索,所举报的内容与实际查处的违法事实完全相符,但未参与核查工作的;或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线索,所举报的内容与实际查处的违法事实部分相符,且能够积极主动协助核查工作的;

  三级举报奖励等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线索,所举报的内容与实际查处的违法事实部分相符,且未参与核查工作的;或举报顺序在后,但提供的线索对案件查处起直接、重大作用的。

  第十条  调查处理机构按照涉案货值或罚没款、奖励等级,同时综合考虑案件属性、社会影响程度等因素计算奖励金额,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金额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涉及商标、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奥林匹克标志、世界博览会标志等特殊标志和官方标志举报的:

  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按货值的5%给予奖励;

  属于二级举报奖励的,按货值的3%给予奖励;

  属于三级举报奖励的,按货值的1%给予奖励。

  (二)涉及专利等其他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的知识产权举报的:

  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按罚没款的5%给予奖励;

  属于二级举报奖励的,按罚没款的3%给予奖励;

  属于三级举报奖励的,按罚没款的1%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调查处理机构在举报查处结案后,对于符合本办法规定奖励条件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举报奖励的申请权利和申请途径。举报奖励需举报人申请启动奖励程序。

  第十二条  举报人申请举报奖励的,举报奖励实施部门应当对举报等级、奖励标准等予以认定,并将奖励决定书面告知举报人。举报人应当在被告知奖励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奖金领取手续。举报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主动放弃。

  第十三条  举报人对举报奖励等级、奖励金额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奖励决定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举报奖励实施部门提出复核请求。

  第十四条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奖励资金申报和发放的管理,建立健全举报奖励责任制度,严肃财经纪律。严格举报档案管理,指定专人负责,做好汇总统计工作。

  第十五条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严格为举报人保密,不得泄露举报人的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举报奖励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或者教唆、伙同他人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

  (二)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三)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四)其他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第十七条  举报人应对所举报的事实负责。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知识产权管理职能部门对知识产权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参照本办法执行。奖励金审批和发放按照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支出管理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后,国家或福建省修订相关奖励办法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福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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