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州市食品安全管理示范生产企业建设方案(试行)》的通知(已废止)
榕市监食生〔2021〕353号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经市局局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福州市食品安全管理示范生产企业建设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工作落实。

 

  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1117

 

  福州市食品安全管理示范生产企业建设方案(试行)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坚持改革创新,加强食品安全领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探索,在我市建设一批食品安全管理先进的食品生产企业,以典型示范、引导和带动全市食品生产企业自觉提升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建立严格的食品生产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加强生产过程控制,全面提升加工食品质量安全水平,促进我市食品生产加工行业健康良好发展。

  二、工作目标

  按照“选优培优、从严审核”的原则,从2021年开始,每年建设一批食品安全管理示范生产企业,力争在“十四五”期间,全市建成20家以上食品安全管理示范生产企业。

  三、建设标准

  1.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满三年,且三年内(含三年,以下同)无连续半年以上的停产记录。

  2.定期进行食品安全状况自查,食品安全管理机构运行良好,持续保持良好食品生产条件,加强从业人员管理培训,建立并实施生产过程质量安全管理和可追溯制度,严格实施原辅材料和食品相关产品控制、生产关键环节控制、贮运和交付控制。

  3.严格落实检验制度,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对每批次产品实施检验。

  4.软件资料规范有序,生产记录、出入库记录、检验记录等真实完整清晰,如实反映生产全过程,及时准确上传食品安全追溯信息。

  5.实施良好生产规范,通过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等国际通行的管理体系认证,并运行良好。积极运用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在实践中取得良好效果。

  6.主动推行信息化技术在食品生产领域的应用,提高生产管控效能和水平。

  7.建立诚信守法经营的企业文化。

  8.积极投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9.企业三年内无产品实物监督抽检不合格记录,未被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过,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10.企业遵守法律法规,三年内无较大环境事件和生产安全事故,未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未列入联合惩戒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四、评定程序

      (一)企业申报。经市局局务会议研究同意后发布年度申报和评审通知,由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告知符合条件的企业填写《福州市食品安全管理示范生产企业申报承诺表》(附件1)及自评报告(自评报告应对应《福州市食品安全管理示范生产企业评价细则》(试行),见附件2),提交至企业生产所在地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遴选初审。申报企业所在地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食品安全管理示范生产企业评价细则》组织初审,并书面征求当地人社、生态环境、税务、应急管理、金融办等部门的意见,无异议后将通过初审的《食品安全管理示范生产企业初审通过名单》(附件3)连同企业《申报承诺表》、自评报告的纸质版和电子版一并报送市局食品生产处。

  (三)复核公示。市局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复查、会商、评审,择优拟定福州市食品安全管理示范生产企业,书面征求市直相关部门意见,经市局局务会研究审定后,在市局网站公示,接受行业和社会监督评议。

  (四)统一授牌。市局对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食品安全管理示范生产企业进行公告并统一授牌。

  五、复评

  食品安全管理示范企业复评每年一次,由市局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对示范企业进行复评,复评合格的保留示范资格;对不能持续符合标准的,撤销其食品安全管理示范生产企业资格。复评结果向社会公开。

  附件:1.福州市食品安全管理示范生产企业申报承诺书

        2.福州市食品安全管理示范生产企业评价细则(试行)

        3.福州市食品安全管理示范生产企业初审通过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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