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州市连锁经营企业食品经营许可实行评审承诺制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已废止)
榕市监注〔2019〕485号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现将《福州市连锁经营企业食品经营许可实行评审承诺制工作方案(试行)》予以印发,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1月29日  

  福州市连锁经营企业食品经营许可实行

  评审承诺制工作方案(试行)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全面推进“证照分离”改革的工作部署,进一步简化审批流程,优化营商环境,促进食品连锁经营行业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对连锁经营企业食品经营许可实行评审承诺制,具体工作方案如下:

  一、适用范围

  评审承诺制是指根据自主自愿原则,连锁企业总部向市场监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场监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通过评审后,由连锁企业总部作出承诺,在新设连锁门店申请食品经营许可时,免予现场核查,做到当场发证。未申请评审承诺制,或经申请但评审未通过的,仍按一般食品经营许可程序办理。

  试行评审承诺制的连锁经营企业包含食品销售单位和餐饮服务单位两类,食品销售单位包括超级市场(超市)、便利店、专卖店等,餐饮服务单位包括各类餐馆、饮品店、糕点店等。

  上述企业食品销售单位须为在福州的总部经济企业,并做到统一采购配送食品、统一经营服务规范、统一质量管控标准,各门店经营项目、流程布局和设备设施相同或相近。

  餐饮服务单位须为在福州的总部经济企业或福州市范围内跨5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经营,并拥有30个及以上使用统一商号的直营连锁门店,2年内所有连锁门店未受到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未发生食物中毒事件,所有连锁门店餐饮服务量化等级为较好(B级)以上,且半数以上量化等级为优秀(A级),并做到统一采购配送食品、统一经营服务规范、统一质量管控标准,各门店经营项目、流程布局和设备设施相同或相近。

  二、承办部门

  连锁经营企业(总部)评审公示环节由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承办,各连锁门店食品经营许可办理流程由各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承办。

  三、主要流程

  (一)提交材料。连锁经营企业(总部)须向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连锁经营企业食品经营许可评审承诺制申请书》(附件1);

  2.统一采购食品、规范服务、质量管控的基本情况(附件2);

  3.连锁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附件3);

  4.各类门店拟申报的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按照《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的项目申报,有多种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的分别申报);

  5.门店标准化流程布局和设施设备示意图(仅餐饮类单位提供);

  6.企业(总部)营业执照复印件(仅市外企业总部提交)。

  保健食品经营企业还需提供:

  1.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和供货者的营业执照。

  2.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和流通许可证明文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3.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含技术要求、产品说明书等)和企业产品质量标准。

  (二)组织评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评审中应严格按照《连锁经营企业食品经营许可评审承诺制评审表》(附件4)进行逐项审查,对餐饮类单位必要时可随机抽取该连锁企业已有或在建1-2个门店进行现场评审。

  (三)结果公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完成评审工作。对符合评审承诺制条件的申请单位,在市市场监管局门户网站予以公告,并明确规定各申请单位的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评审不通过的,应书面将结果和原因告知申请人。

  (四)门店许可。通过评审符合条件的连锁经营企业,其新设连锁门店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时,在依法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后,免于现场核查,由所在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当场核发《食品经营许可证》。

  1.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

  2.营业执照原件(查验)和复印件(与主体登记联办的营业执照可以容缺预审,电子证照库可调用的免于提供);

  3.连锁企业食品安全承诺书(附件5);

  4.市市场监管局发布的网站评审公告复印件(附件6);

  5.申请人委托他人代办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四、退出机制

  (一)连锁经营企业食品经营许可评审承诺制评审申请实行动态管理,有效期为2年,超过2年应重新申请。

  (二)连锁经营企业申请条件、主体业态、经营项目或流程布局发生变化的,不再适用评审承诺制,须按照规定程序重新申请评审。

  (三)连锁经营企业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的,不再适用评审承诺制。

  (四)连锁经营企业发生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的,不再适用评审承诺制。

  (五)连锁经营企业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不再适用评审承诺制。

  (六)连锁经营企业餐饮服务量化等级评定为一般(C级)的,不再适用评审承诺制。

  (七)连锁经营企业受到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的,不再适用评审承诺制。

  (八)连锁经营企业发生引发国内外广泛关注、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食品安全舆情事件的,不再适用评审承诺制。”

  (九)许可证发放后,属地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宽进严管”的总体要求,研究细化连锁企业评审承诺制的后续监管措施,做到放开准入和严格监管相结合,确保无缝衔接、不留死角。

  市局不定期更新实行连锁经营企业食品经营许可评审承诺制企业名单,在官网上公示并及时抄送县(市)区局。

  附件:1.连锁经营企业食品经营许可评审承诺制申请书

  2.统一采购配送食品、规范经营服务、管控质量标

  准基本情况(参考样式)

  3.连锁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参考样式)

  4.连锁经营企业食品安全承诺书

  5.连锁经营企业食品经营许可评审承诺制评审表

    6.福州市连锁经营企业评审承诺制评审公告(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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