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市局相关业务处室:
为加强公司注册登记申请材料审查工作,防范提交虚假申请材料行为,保护股东及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司注册登记管理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经研究,现针对公司注册登记申请材料审查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市场监管机关在受理公司注册登记申请,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予以形式审查时,应当进行认真、仔细、谨慎的审查,发现申请材料存疑需要核实的,可以依照本指导意见的规定予以核实。
二、本指导意见适用于全市各级市场监管机关对公司(含分公司,下同)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和各类备案申请材料的审查工作。
三、登记工作人员发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相关人员到登记窗口予以核实:
1.同一人员在短期内设立的多家公司中作为股东、法定代表人或高级管理人员的;
2.高龄老人、外地偏远地区人员作为股东、法定代表人的;
3.申请材料中相关签字存疑的:
(1)相关人员签字与档案中原签字明显不一致,或签错别字的;
(2)申请材料中同一人员签字前后不一致的;
(3)申请材料中多人签字疑似一人所签的;
(4)同一人员在不同公司分别提交的申请材料中签字不一致的。
4.申请材料中不同人员使用相同联系电话,或通过申请材料的电话联系不到的;
5.有相关投诉、举报或相关部门来函反映问题的;
6.注册登记代理人员或申请人有虚假登记前科的;
7.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公司申请变更登记的(申请住所变更登记的除外);
8.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公司申请变更登记的;
9.其他存在虚假签字可能的情形。
四、需要相关人员到登记窗口核实的,登记工作人员应当在《受理通知书》中告知申请人通知相关人员限期携身份证明原件到登记窗口现场签名确认。
现场确认时,登记工作人员应当核对相关人员身份,要求其当场在《注册登记现场签名确认书》上签名捺印,对提交的相关登记申请材料予以确认。登记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相关规定对现场签名确认过程予以音像记录。
无法到场确认的,注册登记代理人员应当提供证明委托关系属实的公证文书(提交外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或台湾地区公证文书的,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供认证或司法转递等相关证明手续),或者提交委托人手持身份证及委托书的相片或手持身份证表述个人身份及委托内容的视频资料。
五、登记工作人员发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公司的住所(含经营场所,下同)予以核实:
1.除商务秘书公司托管、产业园区集群注册的以外,同一地址注册登记企业数量不合常理的;
2.其他住所存疑的情形。
六、对住所可以通过以下方式予以核实:
1.与不动产交易登记部门登记的信息进行比对;
2.要求房东携产权证原件到登记窗口核实;
3.市场监管机关工作人员到住所实地核实。
市级市场监管机关可以委托属地县(市)区市场监管机关到住所实地核实。
七、各级市场监管机关应当建立与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数据实时共享机制,便利登记工作人员对自然人身份证明、房屋信息等进行数据比对。
八、对申请材料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九、依照本指导意见进行核实的相关行政许可文书和核实材料应当归入登记档案留存。
十、对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以及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注册登记申请材料的审查,可以参照本指导意见执行。
十一、本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注册登记现场签名确认书》格式
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