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强化社会监督,鼓励社会公众检举揭发违法违规生产经营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机动三轮车行为,提升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执法效能,保障相关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举报破坏市场经济秩序违法行为的奖励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05〕78号)和《福建省工商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案件举报奖励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闽工商规〔2013〕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市场监督管理系统工作实际,制定《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电动自行车等违法案件举报奖励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遇到问题及建议,请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汇总报市局企业信用监管处。
附件:举报奖励审批表
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6年11月30日
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电动自行车等违法案件举报奖励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公众参与对生产经营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机动三轮车违法违规行为监督,提升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执法效能,保障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维护良好交通秩序,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举报破坏市场经济秩序违法行为的奖励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05〕78号)和《福建省工商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案件举报奖励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闽工商规〔2013〕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市场监督管理系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福州市市场监管局对举报五城区违法违规经营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机动三轮车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给予一次性经济奖励,适用本办法。各县(市)局可参照制定相应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机动三轮车经营违法违规行为,是指电动自行车经营者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经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违法违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举报人,是指可查证的通过来访、信函、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全市各级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检举揭发违法违规生产经营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机动三轮车行为,并提供有价值的案件线索或证据,有助于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案件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 为规范举报奖励发放管理,本办法规定的违法行为举报,原则上通过“12315”举报投诉电话受理,由指挥中心统一流转到市局行政执法支队直属大队核实查办,同时将举报案源及相关信息发送给市局企业信用监管处备案。
第四条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受理举报时,按照“首接负责制”原则,及时将举报人姓名(或化名)、联系方式以及举报时间、内容或有关证件号码等作详细记录、登记,作为给予举报人奖励的依据。案件主办人应将举报情况记录在案源登记材料中。
第五条 申请举报奖励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能够核实举报人有效身份的;
(二)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三)有明确、具体的被举报对象;
(四)举报线索事先未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发现;
(五)举报线索或证据须经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第六条 举报奖金根据举报类型,分为三档。
(一)举报以下行为之一的,每起案件发放举报奖金1000元。
1、无证照生产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三轮车窝点的;
2、销售未列入《福州市合格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电动自行车的。
(二)举报以下行为之一的,每起案件发放举报奖金500元。
1、无工商执照销售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三轮车的;
2、改装、拼装电动自行车的;
3、经营性拼装、加装、改装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或者销售拼装、加装、改装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
4、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三轮车的;
5、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三轮车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三轮车的。
(三)举报以下行为之一的,每起案件发放举报奖金300元。
1、电动自行车销售商未建立进货、销售台账的;
2、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销售者未查验购买人或者其委托人下肢残疾证明的;
3、销售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
第七条 联合举报奖励分享。
二人以上提供同一举报线索的,奖励最先举报人。后举报人提供线索或证据对案件查处能起关键作用的,可视情按举报奖金50%以下比率与第一举报人共享举报奖,具体奖金比率由办案机构确定。二人以上联名举报的,由各联名举报人平均分享举报奖。
同一案件举报人只能奖励一次,不得重复奖励。
第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实施举报奖励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并应当自举报人提供领奖的银行账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内部审批手续。
(一)举报人提供银行账号。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20日内,告知实名举报人可以通过口头、传真、邮寄、电子邮件、直接书面等方式提供本人领奖的银行账号。举报人应在被告知后10个工作日内提供本人领奖的银行账号。
(二)案件主办人申报。案件主办人应自收到举报人提供本人领奖的银行账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核对有关资料,制作举报奖励审批表,提出奖励对象和奖励金额建议,提起举报奖励审批程序。
(三)办案机构负责人审核。办案机构负责人应当对举报奖励申报材料进行全面审查核定。
(四)局领导研究审批。举报奖金由办案机构分管局领导直接审批。
(五)举报奖金发放。案件主办人应当依据局领导审批同意的举报奖励审批表,在3个工作日内向财务部门申领举报奖。
财务部门依照财务规定和举报奖励审批表,根据办案机构提供的举报人银行账号,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举报人发放举报奖金。
第九条 以下情形,视为举报人自动放弃举报奖励:
(一)根据本办法规定,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20日内通过举报人留存的电话无法与其取得联系的;
(二)根据本办法规定,因举报人不提供银行账号或账号有误,在收到举报人提供本人领奖的银行账号之日起30日内无法联系核实的。
第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被变更或者撤销时,举报人的举报奖励受行政信赖保护,不应向举报人追回举报奖金。
第十一条 办案机构应当由专人将举报奖发放审批表保密存放。
第十二条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执法人员受理、查处举报案件,必须严肃保密纪律,严禁将举报材料及举报人身份证、通信方式、地址等涉及举报人身份的信息透露给无关人员。
第十三条 举报奖励专项经费的使用,接受上级机关和同级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市场监管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依法依纪处理:
(一)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或者伙同举报人冒领举报奖金的;
(二)对举报人或举报线索敷衍了事,没有认真核实查处的;
(三)因工作失职泄密,造成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的;
(四)挪用举报奖金的;
(五)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造成其逃避查处的;
(六)其它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五条 举报人提出举报应当客观真实,对其举报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情节严重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