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财政局(社会事业局)、食安办,市市场监管局机关有关处室、局属有关单位:
现将《福建省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药监局关于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 财政部<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相关事项的通知》(闽市监规〔2022〕6号)转发给你们,并明确以下事项,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适用于市场监管全领域重大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相关事项。
二、对于有罚没款的案件,应当在罚没款入库后予以举报奖励。
三、对于无罚没款的案件,应当在当事人被追究了刑事责任(即法院作出生效的有罪判决)或者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吊销(撤销)许可证件后予以举报奖励。奖励标准:
(一)属于一级举报的,给予5000元奖励。如属于违法主体内部人员举报的,给予8000元奖励。
(二)属于二级举报的,给予3000元奖励。如属于违法主体内部人员举报的,给予5000元奖励。
(三)属于三级举报的,给予1000元奖励。如属于违法主体内部人员举报的,给予3000元奖励。
四、对市场监督管理领域系统性、区域性重大风险隐患问题及时进行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奖励额度不受上述标准限制,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个案研究认定奖励金额。
五、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谁制订、谁清理”的原则,对此前出台的相关举报奖励办法、制度等进行全面清理,对不符合《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规定的,应当及时废止或修订,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六、《福州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州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电动自行车等违法案件举报奖励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榕市场监管规〔2016〕889号)、《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福州市网络餐饮服务从业人员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榕市场监管综〔2019〕101号)、《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福州市知识产权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榕市监知权〔2020〕311号)即日起废止。
七、2021年12月1日起至本通知印发之日前收到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尚未作出奖励决定的,可以参照《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和省市场监管局、财政厅、药监局相关规定以及本通知规定执行。
八、本通知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市场监管局、财政局反馈。
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福州市财政局
福州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