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州市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榕市监规〔2023〕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根据《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创新试点工作的通知》(闽市监反垄202227号)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局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局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制定了《福州市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417

  福州市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切实发挥社会监督作用,防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进一步优化福州市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福州市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策制定机关)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审查标准、程序出台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以下统称政策措施)的举报处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政策制定机关是公平竞争审查举报的办理机关(以下统称办理机关),负责受理、处理、回应社会关切等工作。

  第四条 公平竞争审查局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统称联席办)是公平竞争审查举报的主要接收机关,举报人也可向政策制定机关、政策制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直接举报。福州市各级联席办设在市、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

  福州市各级联席办收到举报后3个工作日内转送政策制定机关办理。市联席办收到对县(市)区政策制定机关的举报,应在3个工作日内转送县(市)区联席办进行转办。

  市级行政机关收到对县(市)区政策制定机关举报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转送县(市)区政策制定机关办理。

  福州市各级联席办、市级行政机关对举报的转送情况应当同时告知举报人。

  第五条 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应当遵循公正、高效的原则,做到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第二章 受 理

  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通过12315热线、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门户网站进行举报,也可以采取当面递交、邮寄、传真等方式举报。

  12315热线接收的相关举报,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12315投诉举报处理工作规则》分送至市联席办处理。

  第七条 举报人应当依法行使举报权利,举报的问题及提供的材料应客观真实,举报应当提供下列材料或信息:

  (一)有明确的政策制定机关、政策措施名称、文号等相关信息;

  (二)具体的举报请求及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规定的相关材料和证据。

  举报人采取非书面方式进行举报的,联席办、上一级行政机关、办理机关工作人员应当记录前款规定信息。

  第八条 举报人可以实名举报或者匿名举报。提倡实名举报。

  现场实名举报的,举报人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或者营业执照等有效证件的原件和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

  以电话、传真、来信、网络等形式实名举报的,举报人应当提供居民身份证或者营业执照等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和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

  举报人未采取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的形式举报的,视为匿名举报。

  第九条 委托他人代为举报的,除提供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材料或信息外,还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人、受托人身份证明。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第十条 办理机关收到举报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并自作出是否受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实名举报人。

  举报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办理机关自收到举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举报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告知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

  第十一条 举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办理机关不予受理:

  (一)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或者经补正后仍不符合受理条件的;

  (二)举报已在办理过程中或者已办理结束,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复举报的;

  (三)以举报形式进行咨询、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信访、纪检监察检举控告等活动的;

  (四)其他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情形。

  第十二条 办理机关收到举报事项,应当区分情况,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属于本机关办理范围的,依据第三章规定处理;

  (二)不属于本机关办理范围的,应告知举报人向有权办理机关进行举报;

  (三)属于多个部门联合制定或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举报,由牵头起草的政策制定机关负责办理。

  第三章 处 理

  第十三条 不同举报人举报同一事项的,办理机关可以合并处理。

  第十四条 举报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办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30日。

  第十五条 办理机关原则上采取书面核查的办法,应当对举报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查,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征求专家学者、专业机构的意见。

  第十六条 完成核查后,办理机关应当按照《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书面告知实名举报人:

  (一)不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已失效、废止或者经修改后不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应当及时告知实名举报人;

  (二)发现存在应审未审问题的,应当及时补做审查;

  (三)发现存在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问题的,应当按照相关程序停止执行或者调整相关政策措施。

  办理机关应当及时将举报的核查处理结果抄送本级联席办。

  第四章 监督与责任

  第十七条 办理机关应当将本年度举报办理工作情况报本级联席办。

  第十八条 实名举报人对办理机关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结果之日起30日内向办理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核。市级复核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市级复核机关可以就公平竞争审查的有关争议问题征询本级联席办意见,征询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办理期限内。

  市级联席办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启动会审并提出意见建议。市级复核机关对联席办提出的意见建议应当予以考虑。

  举报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举报的,办理机关不再受理。

  第十九条 联席办发现本级办理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改进建议:

  (一)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举报事项的;

  (二)未按规定反馈举报处理结果的;

  (三)办理举报事项推诿、敷衍的;

  (四)其他需要改进工作的情形。

  对联席办提出的改进工作的建议,办理机关应当书面反馈采纳情况。

  第二十条 对举报人的信息、举报处理工作中获悉的国家秘密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信息,办理机关应当严格保密,违反保密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办理机关拒绝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其上级机关可以依纪依规依法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本级及以上联席办可以向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监察机关等反映情况。

  举报事项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等法律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实施过程中如有关法律、法规有修改的或上级部门有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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