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州市电梯维保单位质量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榕市场监管规〔2015〕523号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特检院,各电梯维保单位:

  《福州市电梯维保单位质量信用管理办法》已经20151217日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市场监管局维保单位质量信用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51229

  福州市电梯维保单位质量信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电梯维保质量监督,推进实施信用监管,引导维保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企业质量信用质量等级划分通则》(GB/T23791-2009)和《电梯使用管理与日常维护保养规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场监管部门对维保单位质量信用信息的记录、归集、处理、使用和公开等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质量信用信息是指市场监管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产生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定期检验等方面的信息以及从维保单位记录、归集的能够反映其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履行质量承诺的信息。

  第四条 信用信息的归集、处理、使用和公开遵循真实、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市市场监管局设立维保单位质量信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组织信用等级的评定、动态调整和信息公开,办公室设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

  第二章 信用信息归集

  第六条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梯维保质量信用信息记录、归集和维护工作。

  第七条 市场监管部门应按“一户一档”的要求建立维保单位质量信用档案,档案记录分为资质记录、良好行为记录、不良行为记录、警示信息。

  资质记录包括:取得的行政许可和资质等级的登记、变更、注销信息等。

  良好行为记录包括:主动投保电梯维保责任险、配备电梯安全运行监控系统、加入政府应急救援体系、提供电梯应急处置救援队伍等。

  不良行为记录包括:受到市场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维保质量现场检查不合格、检验一次合格率偏低、所维保电梯由于维保质量问题被举报投诉或媒体曝光。

  警示信息包括:由于维保质量原因造成特种设备一般事故或造成人员死亡的、一年内发生救援不及时事件超过2次、一年内发生维保质量导致的困人事件超过2次、一年内对用户投诉的维保质量问题处置不及时不到位超过2次、一年内受到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次数达到2次、因维保质量原因发生电梯故障造成严重不良影响、许可证过期仍从事维保超许可范围维保出租或出卖许可证等

  第八条 市场监管部门在质量信用信息获得后的15个工作日内,应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格式,将经过审核的信用信息归集到监管档案中。

  第九条 信用信息发生变化,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变化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审核更新相关信息,并保留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 变更已录入信息的,市场监管部门应追加录入变更的原因和依据,并保留原有信息,以保持信息的连续性和完整性。

  第十一条 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要求,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建立与市房管、住建、消防、安办、央行征信机构等部门的质量信用联动机制,实现信用信息共享。

  第三章 信用分级

  第十二条 综合评价归集的信用信息,将维保单位的质量信用从高到低分为ABCD四个等级。

  第十三条 确定信用等级的基本原则为:

  1、以资质记录、良好行为记录、不良行为记录、警示信息为基础。

  2、以有无受到行政处罚及维保质量问题的严重程度作为信用等级动态调整的主要依据。

  第十四条 维保单位在近两年内质量信用风险很小,具有维持高水平信用的主观意愿、维保质量和应急救援能力,无受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等不良行为且未发生特种设备事故,为质量信用A级。

  第十五条 维保单位在近两年内质量信用风险较小,具有维持一定信用水平的主观意愿、维保质量和应急救援能力,在近一年内曾发生电梯无法正常运行、故障困人事件被投诉或媒体曝光,经查确属维保质量问题但已按期改正,同类不良现象不再重复出现,且未发生特种设备事故的,为质量信用B级。

  第十六条 维保单位在近两年内质量信用风险较大,维持其信用水平的主观意愿不强、维保质量不稳定、应急救援不到位;在近一年内曾发生电梯无法正常运行、故障困人事件被投诉或媒体曝光达到2次,经查确属维保质量问题一年内受到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1,但未发生特种设备事故,也未因维保质量原因导致故障并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为质量信用C级。

  第十七条 维保单位质量信用风险很大,近一年内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因维保质量原因导致故障并造成严重不良影响;近一年内曾发生电梯无法正常运行、故障困人事件被投诉或媒体曝光超过2次,经查确属维保质量问题一年内受到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2的,为质量信用D级。

  第四章 信用等级评定与调整

  第十八条 信用等级评定原则上按取证时间跨一年度进行一次;信用等级有效期为1年,期间信用等级原则上保持不变。

  县级市场监管局负责收集本辖区内维保质量信息(包括本年度现场检查、举报投诉、违法行为查处及媒体曝光和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情况),提出信用调升调降建议,上报市市场监管局维保单位质量信用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局信用领导小组办公室)

  电梯检验机构负责收集整理维保单位评定年度内一次检验合格率情况,报送市局信用领导小组办公室

  信用等级依据《福州市电梯维保单位质量信用等级评定表》(见附件)评定,其中90分以上评为A级、7589分评为B级、6174分评为C级、60分以下评为D级。

  第十九条 信用等级实行动态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完成归档信息的收集、加载或更新;信用状况发生较大变化的,其信用等级也做相应调整。

  第二十条 维保单位获得以下良好行为记录之一,且半年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可提出申请,经市局信用领导小组核准,调升1个信用等级。

  1主动投保电梯维保责任险,覆盖率达到80%以上

  2、主动对所维保电梯配备远程监控系统,有明确的中长期规划,年度加装率达30%以上的

  3、对所维保电梯实施24小时应急救援网格化管理,加入政府应急救援体系并承担网格救援任务的。

  4、综合运用信息化管理手段,对班组维保作业质量适时记录,定期组织监督抽查,有效实施维保质量内控管理的。

  5、制定严于国家电梯维保安全技术规范的企业标准并有效执行。

  第二十一条 维保单位出现以下不良行为记录之一的,应直接调降其信用等级:

  1因维保质量问题导致特种设备一般事故的,直接降为D级。

  2因维保质量问题导致电梯故障并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直接降为D级。

  3、一年内出现2电梯无法正常运行、故障困人事件被举报投诉或媒体曝光,救援不及时,经查确属维保质量问题,降低2个信用等级。

  4电梯故障被媒体曝光,经调查属维保质量问题且整改不及时的,降1个信用等级;态度恶劣、故意拖延或拒不改正的,直接降为D级。

  5、维保单位因违法违规被立案处罚的,至少调降1个信用等级,一年内因违法违规被立案处罚2次的,直接降为D级。

  6、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有短接门锁回路行为的,直接降为D级。

  现场检查中发现的一般问题,电梯维保单位能及时整改的,不降级。

  第二十二条 县级市场监管局应在每个季度第1个月的15日前将辖区维保单位现场检查、举报投诉、违法行为查处及媒体曝光和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情况,报市局信用领导小组办公室并提出信用调整建议,市局信用领导小组办公室可对县级局上报的质量信用情况进行复查。

  第二十三条 维保单位应主动承担社会责任,自觉维护良好信用,杜绝不良行为;维保单位弄虚作假、伪造信用信息影响等级评定结果的,根据情节轻重直接将其信用等级降至CD级。

  第二十四条 维保单位应主动报告特种设备事故,未主动报告经查实的,除依法处理外,直接将信用等级降至D级。

  发生困人故障的,维保单位应于4小时内将应急救援处理情况上传至应急救援平台或动态监管平台。

  第五章 质量信用分类监管

  第二十五条 根据奖励诚信、扶优限劣的原则,市场监管部门对维保单位施行分类监管。对质量信用A级、B级以激励与帮扶为主,对C级、D级建立警示与惩戒机制。

  第二十六条 对信用A级单位,可采取下列扶持鼓励措施:

  1、网上公告其信用等级,鼓励社会资源向其倾斜,在公共服务、社会宣传、打假保名优等方面给予支持。

  2、按照有关规定采取简易评审程序进行许可证的换证评审。

  3、在品牌建设、政府奖励等方面实施扶持及奖励措施。

  4、酌情减少监督检查频次,对由于管理疏忽而偶发的一般性问题,以企业整改为主。

  第二十七条 对信用B级单位,有针对性地实施监管与服务,督促其改进质量管理;涉及等级评定表扣分项目的,由维保单位自行整改。

  第二十八条 对信用C级单位,应当依法采取下列重点监管和限制措施:

  1、作为重点对象,依法加强监督检查

  2、县级市场监管局对其负责人进行约谈,督促其落实安全主体责任。

  3责令其在两个月内完成等级评定表扣分项目的整改,整改合格后书面报辖区市场监管局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信用等级直接调降为D级。

  4、整改期间,未经制造企业授权,暂停办理新增公共领域电梯维保业务。

  5、每半年向市局提交一份履行安全主体责任信用报告。

  第二十九条  对于信用D级单位,应当依法采取下列重点监管和限制措施:

  1、通过挂网留置、通报央行征信机构及关联客户、录入市场监督信用管理系统等方式向社会公告其不良信用等级。

  2、作为重点对象,依法加强监督检查

  3、市市场监管局对其负责人进行约谈,督促其落实安全主体责任。

  4责令其在两个月内完成等级评定表扣分项的整改,整改合格后书面报告市局信用领导小组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依法上报许可证发证机关注销其许可证

  5、挂网留置期间,暂停办理新增电梯维保业务。

  6、已有的维保业务实施留证管理,对机房、轿顶、底坑的保养工作拍照留证以备检查,存档的照片应至少保留1个月。

  7、每季度向市局提交一份履行安全主体责任信用报告。

  第六章 信用信息公布与管理

  第三十条 为褒奖诚信、惩戒失信,市市场监管局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以下两类维保单位名单:

  1、质量信用优良的A级维保单位;

  2、质量信用风险很大的D级维保单位:对评定为D级信用的维保单位,经送达告知后,予以挂网留置不少于3个月时间;属分支机构的,通报其公司所在地特种设备监管部门。对于存在的问题,D级维保单位如能有效整改,可在3个月期满后申请复评,解除挂网留置。

  第三十一条  市场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因失职、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影响维保单位信用评定结果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三十二条 维保单位对市场监管部门归集的信用信息有异议的,可书面提出变更或撤销的申请;市局信用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受理并在15日内完成核实和重新定级工作。

  第三十三条 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CD级及投诉较多的维保单位为重点,每季度组织一次维保质量监督抽查。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维保单位签订维保合同,应当使用《福建省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示范文本。

  第三十五条 维保单位应及时办理监察平台维保认领,上传半月保等维保信息。维保认领应在签约变动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半月保等维保信息应在维保工作结束后24小时内更新。

  第三十六条 维保单位应在维保工作结束后24小时内按规定格式在电梯轿厢内张贴日常维保记录,定期将所维保电梯的主要配件价格、大修记录向社会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第三十七条 维保单位异地开展维保业务的,应按规定向市级特种设备监察机构办理分支机构备案手续。持证作业人员不得跨区重复备案,如有调整,维保单位应在调整后5日内重新报备。维保单位分支机构信用等级按照本办法同等评定,评定结果在本地区有效。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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