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统一以市场监督管理局名义行使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权限的通知
榕市场监管综〔2016〕76号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2015年,全市工商、质监、食药监“三局合一”组建市场监管局以来,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积极推进机构、职能、业务融合,大市场监管格局正在形成。但在推进行政执法整合的过程中,由于缺乏统一的行政执法资格、行政处罚程序和文书等,同时为了保持“三局合一”融合过程中各项工作持续稳定,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前期在开展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时,仍分别以工商、质监、食药监的名义作出。鉴于目前全市“三局合一”融合已基本到位,行政执法资格已经统一,《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2016129日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7号)及相关配套制度已制定发布,行政审批窗口也已基本整合到位,统一以市场监管局名义对外行使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权限的条件已经具备。市局还逐一正式行文向省工商、质监、食药监局专题报告并协调市行政服务中心,均得到认可和支持。鉴此,市局决定尽快统一以市场监管局名义对外行使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权限。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确定于201631日起,市局统一以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名义行使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权限。市局审批、登记的相关证照和制发的行政处罚文书等法律文书应当加盖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章,行政审批、公共服务的其他文书可以加盖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批专用章。

  二、高新区局以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名义行使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权限,制发相关证照和法律文书应当加盖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号公章。

  三、启用“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批专用章”(1-12号),用于市局委托县(市)区局的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项目。同时市局收回原发放给各县(市)区局的“福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专用章”。新旧审批专用章的换发工作由市局行政审批处负责(联系人:陈芝钦,电话:22032063)。

  四、各县(市)区局应当根据实际,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并以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名义行使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权限。

                                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6219 

附件下载
相关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