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福州市企业首席质量官管理办法》的通知
榕质监质〔2014〕102 号

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 年)》,推动落实企业质量主体责任,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企业首席质量官制度的实施意见》(榕政办〔2013249 号)的有关要求,福州市质监局、福州检验检疫局共同制定了《福州市企业首席质量官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福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2014 4 2

  福州市企业首席质量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加快企业首席质量官队伍建设,提升首席质量官素质,发挥首席质量官的作用,提升企业质量管理水平,促进质量强企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首席质量官(Chief Quality OfficerCQO),又称质量总监,是落实企业质量主体责任、对企业质量安全工作全面负责的企业质量主管人员,一般设在企业决策层。

  第三条 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企业首席质量官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榕政办〔2013249 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福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福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市质检两局)负责联合制定有关具体管理办法并牵头组织实施,包括建立首席质量官人才库,开展首席质量官教育培训、资格认证、监督指导等工作。

  第二章 岗位要求

  第四条 鼓励规模以上企业设立首席质量官岗位,提供首席质量官工作平台,根据《实施意见》的有关要求,建立实施企业首席质量官制度。

  第五条 首席质量官的工作职责、工作权责要求,根据《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同时应遵守以下基本行为规范:

  (一)首席质量官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专业素养,及时发现并报告企业在质量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或者隐患;

  (二)首席质量官履行职责应当保持充分的独立性,作出独立、审慎、及时的判断,主动回避与本人有利益冲突的事项;

  (三)首席质量官应当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和合作伙伴资料秘密,不得泄露在履职过程中掌握的企业秘密或者合作伙伴信息,损害企业或者合作伙伴的合法权益;

  (四)首席质量官应积极参加各种义务性质量咨询服务活动和公益活动。

  第六条 担任首席质量官,应满足《实施意见》有关任职条件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首席质量官:

  (一)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在质量岗位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误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或受刑事处分的;

  (二)利用履行职责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滥用职权,干预企业正常经营秩序的;

  (四)向与履职无关的第三方泄露企业秘密或者合作伙伴信息,损害企业或者合作伙伴合法权益的;

  (五)其他损害合作伙伴和企业合法权益行为的。

  第三章 培训教育

  第七条 企业首席质量官任职培训教育分为任职培训和继续教育。市质检两局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的有关文件规定,统一组织首席质量官任职培训教育工作,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培训教育机构具体承担任职培训和继续教育任务。

  第八条 参加任职培训并考核合格的,由任职培训教育机构颁发企业首席质量官任职培训证书。

  第九条 任职培训教育机构可结合新发布的质量法律法规、政策和相关技术标准、最新质量理论、企业质量实践、国内外质量动态等从业必需知识,组织开展首席质量官继续教育工作。

  有关继续教育情况,由任职培训教育机构记录于任职培训证书。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取得首席质量官任职培训证书的人员,统一纳入福州市企业首席质量官人才库,并实施动态管理。

  第十一条 企业首席质量官应在福州市企业首席质量官人才库中选聘,并由企业形成聘用书、聘用(变更)报告。

  第十二条 获得企业聘用的首席质量官,凭聘用书、聘用(变更)报告到市质监局统一进行备案,并在获聘后的每年年末向市质监局提交履职报告。所在企业从事进出口活动的,由市质监局向福州检验检疫局移送有关档案材料。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市质检两局可建议首席质量官所在企业解除聘任:

  (一)对企业质量管理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重大风险隐患知情不报、拖延不报或者作虚假报告的;

  (二)未履行工作职责、工作权责的;

  (三)未完成相关继续教育课程的;

  (四)未按时提交履职报告的。

  第十四条 鼓励企业设立首席质量官岗位津贴,与绩效考核挂钩;对首席质量官必要的工作经费和继续教育经费予以保证。

  第十五条 市质检两局定期组织开展首席质量官经验交流、成果推广发布和优秀首席质量官评选等活动,对质量成效显著的,给予表彰奖励或作为推荐国家、省级部门表彰的重要条件。

  第十六条 企业建立首席质量官制度列入评价企业名牌产品、质量信用、质量奖励的重要内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福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福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共同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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