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福州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禁设区域目录的通知
榕市监规〔2023〕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为企业松绑减负激发企业活力的通知》(国办发〔202029号)、《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全面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市监注〔2021145号)和《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经营条件的若干意见》(榕政规〔202310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定,现将《福州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禁设区域目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同时,为更好贯彻落实《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经营条件的若干意见》(榕政规〔202310号),我局结合我市企业注册登记实际,制定了《福州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表》(见附件),请一并组织实施。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福州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表》

  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921

福州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禁设区域目录

 

 

序号

经营

项目

禁设区域

禁设依据

许可、监管部门

一、全行业

1

全行业

违法建筑

《福建省违法建设处置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第四款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
城乡建设部门
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
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依法征收范围内的房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
城乡建设部门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抗震性鉴定不合格的房屋

《危险房屋鉴定标准》第6点、《福州市房屋结构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
城乡建设部门
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可靠性鉴定为IIIIV级的房屋

《危险房屋鉴定标准》第6点、《福州市房屋结构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
城乡建设部门
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安全性鉴定CD级房屋

《危险房屋鉴定标准》第6点、《福州市房屋结构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
城乡建设部门
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二、前置许可项目

2

危险化学品生产、

储存

不得设立在不符合城乡规划的区域。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

应急管理部门
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3

危险化学品经营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九条

应急管理部门
公安部门
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4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

艺术培训机构应提供与培训类别和规模相适应的场所(含办公用房、教学培训用房和其他必备场地),场所的设置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要求,不得选用居民住宅、地下室、半地下室、临时搭建的房屋、工业厂房、仓储建筑及其他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

《福建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导意见(试行)》第三条第(三)项

城乡建设部门
应急管理部门
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县(市)区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5

民办普通高中

鼓楼、台江、仓山、晋安四城区的工业厂房、物流仓储用地原则上不再改变功能用于举办普通高中。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福州市民办普通高中学校申办的指导意见(试行)》(榕政办〔202295号)第三条第(一)项

教育部门
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三、后置许可项目

6

烟花爆竹批发、零售

禁止在城市市区布设烟花爆竹批发场所;城市市区的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应当按照严格控制的原则合理布设;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不得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不得在批发(展示)场所摆放有药样品;严格控制城市建成区内烟花爆竹零售点数量,且烟花爆竹零售点不得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四条

应急管理部门
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7

娱乐业(含歌舞娱乐场所、游艺娱乐场所)

娱乐场所不得设在下列地点:
(一)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
(二)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
(三)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
(四)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
(五)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

文化和旅游部门
公安部门
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相关规定

文化和旅游部门
公安部门
市场监管部门
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8

餐饮业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福州市大气污染防治办法》第三十条

生态环境部门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市场监管部门
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三款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
生态环境部门
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酒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相关规定

文化和旅游部门
公安部门
市场监管部门
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9

烟草制品零售点

中、小学校周围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

烟草专卖管理部门

10

烟、酒销售

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

烟草专卖管理部门
市场监管部门
公安部门

11

网吧、游戏室

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相关规定

文化和旅游部门
市场监管部门
公安部门
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

文化和旅游部门
市场监管部门

公安部门
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12

社会力量医院

鼓楼、台江两区所涉及的二环内区域不再新办社会力量医院。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社会力量办医的实施意见(试行)》(榕政综〔2019116号)第二点第(三)项

卫健部门
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四、一般经营项目

13

电动自行车销售、充电销售、维修网点

不得设置在居民住宅楼、商住综合楼内的商业楼层。

《福州城区电动自行车号牌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市场监管部门
消防部门

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14

电动自行车经营网点

原则上不在城区二环路以内布局。

《福州城区电动自行车号牌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市场监管部门
公安部门

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15

剧本娱乐经营场所

不得设在居民楼内、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不含地下一层)等地。

《文化和旅游部 公安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应急管理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剧本娱乐经营场所管理的通知》第二条第五项

公安部门
城乡建设部门
应急管理部门
市场监管部门
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

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县(市)区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16

标准化菜市场

二环内不再新建农贸市场;

二环外、三环内以及各县(市)和长乐区的主要街区,不再新建不符合“农+超”标准的农贸市场。

《福州市城市商业网点规划(20212035年)》第23条第1

商务部门

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17

汽车销售网点

二环路以内不得设立线下汽车销售企业;

三环以内不得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

《福州市城市商业网点规划(20212035年)》第34条第(四)项第1

商务部门

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18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

三环以内不得设置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点。

《福州市城市商业网点规划(20212035年)》第34条第(四)项第2

商务部门

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19

工业项目用地上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方案管控。严禁在鼓楼、台江、仓山、晋安四城区工业园区内的工业项目用地上建设用途为成套住宅、宾馆酒店、培训中心、专家楼、招待所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项目建设审批和监管的实施意见》(榕政办〔202236号)第二条第(一)项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
发展改革部门
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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