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福州市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6-09-23 15:54

  关于印发《福州市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财政局:

  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实施标准化发展战略的意见》(榕政综〔2016128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市财政局制定了《福州市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福州市财政局

                                                                                                        2016612

  福州市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市标准化发展战略实施,鼓励社会各方积极参与,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实施标准化发展战略的意见》(榕政综[2016]128),设立福州市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的管理,确保资金合理、有效使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标准化管理工作和实施标准化项目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凡在本市登记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机关和人民团体,可依照本办法申请专项资金。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福州市财政局和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管理。

  (一)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的审核、批复与下达,对预算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的编制和执行,对标准化项目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验收,并配合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含市级)和团体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工作;

  (二)承担国际、国家、省标准化专业技术组织工作;

  (三)国家级、省级、市级标准化试点(示范)、标准贡献奖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等项目;

  (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的标准化管理等其他相关工作,包括:标准化战略推进、标准化研究、标准化人才培训、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技术性贸易壁垒数据库等。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具体资助或奖励额度,按照《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实施标准化发展战略的意见》(榕政综〔2016128号)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标准的唯一起草单位、标准文本的“前言”中排序第一的起草单位,视为主导制定标准的单位。标准文本的“前言”中排序第二位及之后的起草单位,为参与制定标准的单位。多个单位同时参与制定同一项标准的,对排名最先的单位给予资助。多个单位同时参与同一项标准化科研项目的,对排名最先的单位给予资助。

  第八条 国际标准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和国际电信联盟(ITU),以及由ISO确认并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制定的标准。

  第九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福州市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申请表》(见附件);

  (二)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或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复印件,原件备查);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原件备查);

  (四)申请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研制专项资助的单位,应提交正式发布的标准文本(原件);

  申请国际标准研制专项资助的单位,应提交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参与制定相关国际标准的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复印件,原件备查);

  (五)申请国家级、省级、市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专项资助的单位,应提交有关标准化主管部门批准立项和验收合格文件(复印件,原件备查);

  (六)申请国家级、省级、市级标准化科研项目专项资助的单位,应提交下达相关项目的标准化主管部门出具的成果鉴定或结题验收合格文件(复印件,原件备查);

  (七)申请“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和“福建省标准贡献奖”专项奖励经费的单位,应提交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或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有关文件;

  (八)申请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农产品地理标志专项资助的单位,应提交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或国家农业部批准的有关文件;

  (九)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条  团体标准研制的资助实行专家评审制,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评审人员由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代表、评审项目相关专业领域技术专家和标准化专家组成。评审规则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下达年度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申报通知,并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发布。符合申报条件的,向所在县(市)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市)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当地财政局审核后,联合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申报。市属项目单位申请资助经费的,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报。

  第十二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后,会同市财政局确定拟资助奖励项目和额度报市政府审定。

  第十三条  经市政府审定的项目,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公示7天,公示期间如有异议或者举报,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核查。项目公示期满后,项目资金按照市本级财政资金审批程序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后,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下达。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资金使用单位应自觉接受财政、审计、市场监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拒不接受检查的,暂停或停止拨付资金;已经拨付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并收回资金,同时取消两年的项目申报资格。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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