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福州市商务秘书服务公司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已经6月27日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年9月6日
福州市商务秘书服务公司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降低准入门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根据国家“宽进严管”的原则和《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榕政办〔2014〕114号)、《福建省工商局关于印发集群注册登记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闽工商企注〔2017〕8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务秘书服务公司,是指以“地址托管”为主要方式,为入驻托管的企业提供住所托管、物业管理、商务服务等配套服务的公司制企业法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所(经营场所),是指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登记事项中的住所、经营场所、营业场所等(以下简称住所)。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托管企业,是指入驻商务秘书服务公司,由商务秘书服务公司提供住所托管服务的各类市场主体(以下简称托管企业)。
第二章 设立登记
第五条 申请设立商务秘书服务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二)法人股东(含企业、事业及社团法人)应当占投资比例的50%(含本数)以上;
(三)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制度;
(四)有符合《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政府规定任职资格条件、未被列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录,并具备相应资质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合格的从业人员;
(五)有合法合规的固定营业场所,且建筑面积不低于500m2,具备开展商务托管服务相适应的条件和能力。
第六条 商务秘书服务公司的经营范围限定要求如下:
(一)商务秘书服务公司的经营范围应当包含以下内容:为商务托管企业提供住所托管、代理收发各类法律文书以及代办相关商务托管事务;
(二)商务秘书服务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兼营不超过以下表述的经营范围:企业登记代理、年度报告申报代理、商标注册代理、代理记账、代理报税、为企业提供合法的财税咨询和企业财务制度的设计策划、品牌策划、为托管企业提供客户接洽、召开会议场所;房屋及场所租赁、物业管理等服务。
第七条 商务秘书服务公司营业执照照面的住所应当按照标准地名地址的要求进行表述。
第八条 商务秘书服务公司应要求所有入驻企业营业执照照面的住所表述统一规范为商务秘书服务公司住所表述+二级编号。
第九条 商务秘书服务公司应当要求所有入驻企业营业执照照面“住所”栏的具体地址之后统一加注“商务托管”字样。
第十条 从事以下行业的市场主体可以适用商务托管服务:
(一)通过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
(二)文化创意产业;
(三)租赁业;
(四)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五)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六)运输代理业;
(七)广告业;
(八)各类信息咨询与专业咨询服务业;
托管企业的经营范围涉及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的,应当取得相关审批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后置审批对托管企业的住所有条件要求的,托管企业应当根据许可部门及商务秘书服务公司的要求办理住所变更或者增设分支机构、增设经营场所的登记。
第十一条 以下市场主体不适用商务托管服务:
(一)股份有限公司;
(二)外商投资企业;
(三)涉及国务院及工商总局公布的前置审批事项的企业。
第十二条 市级登记机关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国家政策,扩大或者缩小商务托管服务适用的市场主体类型、行业范围及区域。
第十三条 商务秘书服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予以解散。
第十四条 商务秘书服务公司出现解散事由,应当按《公司法》相关规定办理清算及解散事宜。
第十五条 商务秘书服务公司不适用简易注销登记。
第三章 责任义务
第十六条 商务秘书服务公司为托管企业提供住所托管和其他商务代理服务,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托管合同包括以下条款:
(一)托管的期限;
(二)托管的内容;
(三)托管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四)托管关系的解除事由;
(五)争议的解决途径;
(六)双方经协商认为必要的其他内容。
托管合同中应当约定托管企业授权委托商务秘书服务公司代理签收法律文书及信函。
商务秘书服务公司应当与托管企业签订合规经营承诺书,明确告知托管企业允许及禁止从事的经营项目和相关注意事项,并在托管合同中约定违反承诺所要承担的责任。
商务秘书服务公司应当要求托管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书面告知商务秘书服务公司。
第十七条 商务秘书服务公司应当为托管企业建立档案,内容包括:
(一)商务秘书服务公司与托管企业签订的托管合同书;
(二)托管企业投资人、法定的代表人(即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非法人企业或分支机构的负责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主体资格证明(身份证件)复印件和上述人员的联系电话及与托管企业约定的联系方式;
(三)其他应当保存的档案资料。
第十八条 商务秘书服务公司应当对其托管的住所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负责。商务秘书服务公司对入驻企业住所的编号规则应当报辖区市场监管所进行备案。
第十九条 商务秘书服务公司应当建立联络人制度,由联络人负责与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日常联系。
商务秘书服务公司的联络人姓名及联系方式要在联络人确定之日起1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联络人的姓名及联系方式发生改变的,要在5个工作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二十条 商务秘书服务公司通过约定的联系方式无法联络托管企业的,要及时书面报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并在本企业的门户网站上或通过其他方式予以公告。
商务秘书服务公司如发现托管企业超过6个月未开展经营活动,应当及时书面报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十一条 商务秘书服务公司要积极配合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托管企业进行监督管理,发现托管企业出现异常情况或者违法情况应当及时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协助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商务秘书服务公司要督促托管企业按时提交年度报告,公示企业信息,及时办理相应的行政许可。
托管企业应当配合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检查,接受询问调查,如实反映情况,并根据检查需要,提供会计资料、审计报告、行政许可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材料。
第二十二条 商务秘书服务公司与托管企业因以下原因解除托管合同关系的,要协助托管企业及时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并定期通报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一)商务秘书服务公司终止从事托管业务的;
(二)商务秘书服务公司与托管企业双方协商自愿终止托管合同关系的;
(三)托管企业擅自从事本办法第十条规定以外行业或者存在其他违反承诺行为的,商务秘书服务公司单方解除托管合同的。
第二十三条 商务秘书服务公司为托管企业提供的托管住所发生变动的,要及时通知托管企业办理住所变更登记。
第二十四条 商务秘书服务公司终止从事托管业务的,要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提前30日通知托管企业。
第二十五条 商务秘书服务公司的清算组在清算期间除行使《公司法》规定的职权外,还应当告知托管企业及时办理住所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事宜。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商务秘书服务公司应当向辖区市场监管所提交诚信守法经营承诺书。辖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商务秘书服务公司的监督管理,每年开展对商务秘书服务公司的专项检查。
第二十七条 商务秘书服务公司应当将公司住所、联络人、代理办理登记人员、专业会计师、专业税务师、专业评估师以及相关证明材料上报辖区市场监管所备案。
第二十八条 商务秘书服务公司的联络人、代理办理注册人员应当不定期接受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培训。
第二十九条 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商务秘书服务公司,辖区市场监管部门依法限制或者禁止其从事托管业务,情节严重的责令其限期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第三十条 鼓励商务秘书服务公司将营业场所注册在各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办公集中区。
第三十一条 鼓励商务秘书服务公司对科技人员、高校毕业生、军队转业干部、退役士兵、少数民族群众、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提供就业的托管企业减免托管费用。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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