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州市广告活动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16-12-30 16:14
 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州市广告活动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推进我市广告活动诚信体系建设,促进广告活动主体严格自律,规范广告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福建省工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媒体广告信用评分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工商广〔2006〕86号)及《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榕政综〔2016〕17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福州市广告活动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6年12月30日
  福州市广告活动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广告活动主体的监管,推进我市广告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健康公平的广告市场秩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广告活动主体信用是指广告活动主体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平、诚信的原则,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广告活动主体信用评价是指依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广告监督管理的记录,对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及广告主、广告代言人的广告活动行为,采取通报、公示等措施进行信用评价,客观反映广告活动主体从事广告活动的信用状况。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包括:福州市级及以下新闻媒体单位,福州市注册登记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以及广告代言人。
  第四条 福州市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市市场监管局、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指导管理全市广告活动主体信用评价工作。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会同当地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广告活动主体信用评价工作,包括信用评分、信用公示、结果运用等,并于7月7日前和1月7日前分别上报半年和全年的信用评价情况至福州市市场监管局;日常检查中,发现广告活动主体信用等级达到警示级及以上的,即时进行信用评价结果运用。
  第二章  广告活动主体信用评价
  第五条 广告信用评价指标包括:广告活动主体合法状况、信用履约能力、信用安全性及发展性等指标。
  主体合法性指标。主要有注册信息的合法真实性、经营资格的合法性,反映企业主体资格的合法性。
  信用履约能力指标。主要有广告费支付意愿率、合同履约率、承诺履约记录等,反映广告活动主体的合同履约意愿和合同履约能力。
  信用安全性指标。主要有一般违法次数、严重违法次数、违法广告金额、违法广告社会影响,反映企业的广告行为安全程度。
  发展性指标。主要有企业诚信记录、公益广告参与度等。
  广告活动主体合法状况、信用履约能力、发展性指标,通过“随机抽查”形式取得,原则上每年抽查不少两次,每次抽查对象数量按照辖区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总数的10%比例进行。广告活动主体信用安全性指标,通过福建工商一体化平台“1+N”案管系统取得。
  第六条 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活动行为的信用指标评价,按照“谁监管、谁负责、谁抽查、谁录入”的原则,实行动态跟踪记录,以年度为信用评价周期,设定分值为100分,对被抽查主体信用行为实行逐项评价,期满后自动归零。
  对广告主、广告代言人广告活动行为,以实时公示其广告违法行为信用信息为主。暂不执行周期信用评价机制。
  第七条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信用评价指标及标准。
  (一)主体合法性指标。
  1.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资格检查不合格,记5分。包括营业执照、资格证书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广告发布许可等。
  (二)信用履约能力指标。
  2.广告活动中,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及其他广告参与者之间未依法订立书面合同的,每发现一起记1分。
  3.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依法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未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或者广告业务档案保存不足两年的,记5分。
  4.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依法公布的广告收费标准、收费办法的,记5分。
  5.信用指标评价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的,一经发现,一次记20分。
  (三)信用安全性指标。
  6.广告违法率*100+违法广告条次数量*0.1+重大违法广告条次*5+违法广告处罚金额每5万元记0.5分。
  其中,严重违法广告包括:广告内容有不良政治、社会影响的;刊登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发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广告;经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立案查处,未及时整改、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的;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严重违法情形,以及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广告监测标准应当认定为严重违法广告的。
  (四)发展性指标。
  7.按照《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发布公益广告,发布的公益广告数量低于国家相关主管部门规定标准的,记5分。
  第三章 广告活动主体信用指标评价结果运用
  第八条 根据广告信用指标做出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信用评价,将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相应地分为3级,即广告信用评分累计分值在40-69分者,为警示级单位或自然人;广告信用评分累计分值在69-99分者,为失信级单位或自然人;广告信用评分累计分值为100分者,为严重失信级单位或自然人。自办法实施之日起,发布虚假广告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或者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人身伤害的或者其他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级单位或自然人。
  第九条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信用指标评价结果向当地党委、政府、人大、政协及相关主管部门通报,并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等,向社会公示。其单位或自然人将被纳入重点监管范围。
  广告主、广告代言人违法广告行为,纳入“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公示。
  第十条 广告信用评分为警示级单位或自然人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约谈单位广告负责人或个人,对广告内部审查制度予以规范和指导。
  广告信用评分为失信级单位或自然人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法暂停和整顿其违法广告集中或严重的某类产品或服务的广告业务一个月。
  广告信用评分为严重失信级单位或自然人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责令其暂停和整顿违法广告集中或严重的某类产品或服务的广告业务三个月,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其广告发布资格、吊销营业执照,同时提请相关部门吊销许可资质证。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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