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执行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
时间:2017-04-28 16:34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根据《福建省工商局关于印发创新体制机制创建一流营商环境十条措施的通知》(闽工商规〔2017〕2号,以下简称《十条措施》),市局于4月14日起全面实行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度。为更好地贯彻执行省局《十条措施》,现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一、《福州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经营条件若干意见》(榕政综〔2014〕172号,以下简称《意见》)第二条明确规定的不得作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5种情形均属于申请人承诺事项。登记机关不再审查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经营条件和功能用途,由申请人提交《福建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表》(见附件1),并对申报信息真实性进行承诺,免于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进一步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

  市场主体经营范围如涉及种植、养殖、生产、深加工的,也不再审查其住所(经营场所)的经营条件和功能用途,不再要求在上述经营范围后加注“地点另设”或“另设分支机构经营”等。

  二、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未体现具体门牌号的,申请人提交《福建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表》的同时还需提交方位示意图。

  三、《意见》第三条规定限制作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地址,在《意见》未作修改以前,仍按原规定执行。

  四、在《意见》未作修改以前,对涉及设立登记或地址变更登记的企业,应发放载明不得或限制作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具体情况的《告知书》(样本见附件2)。

  五、各县(市)区局在执行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度时,可根据辖区实际提出更为具体的贯彻措施。在实际执行中,如有更好的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上报市局。

  附件:1.福建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表

        2.《告知书》(样表)

  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年4月28日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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