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网络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举报本市行政区域内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通过第三方平台提供餐饮服务的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履行相关法律法规义务,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证属实处理后,根据举报人的申请,对举报人予以相应物质奖励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网络餐饮服务从业人员,是指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市场发展相关人员、平台自营配送人员及平台内的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和从业人员(不含兼职平台配送人员等不属于网络餐饮平台自营配送人员)。
第三条 负责举报调查处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举报奖励实施部门,依据《福建省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负责奖励权利告知、奖励申请受理、奖励标准审定和奖励发放等工作。
第四条 举报案件立案的罚没收入按规定上缴市、县(市)区财政国库,举报奖励所需资金应纳入市、县(市)区财政统筹安排,接受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建立举报受理工作机制,通过12315专线进行举报的,实行市局指挥中心相对集中接诉登记和分流。通过其他方式向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举报的,按照“谁接诉、谁登记”的原则依法定程序处理举报线索。
第六条 举报下列违法行为,应当按照本办法予以奖励:
(一)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实际经营场所与证照登记的经营场所不一致;
(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在户外生产加工餐食;
(三)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生产加工场所环境存在脏、乱、差等不符合标准的情况;
(四)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加工过程中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存在腐败变质、霉变生虫、污秽不洁等情形;
(五)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加工过程中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使用非食品原料或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生产加工餐食;
(六)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加工过程中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或食品添加剂;
(七)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聘用的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未保持个人卫生、未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等不规范的情形;
(八)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使用无毒、清洁的外卖餐具;
(九)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将订单委托其他食品经营者加工制作的情形;
(十)其他违反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第七条 实施举报奖励实行一线索一举报,一案一奖,并应当符合《福建省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
第八条 依据举报人举报的具体情况和《福建省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第九条划分的举报奖励级别,按照案件罚没款金额等因素综合计算奖励金额,每起案件的奖励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按罚没款金额的8%-12%(含)给予奖励;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足4000元的,按4000元奖励。
(二)属于二级举报奖励的,按罚没款金额的4%-8%(含)给予奖励;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奖励。
(三)属于三级举报奖励的,按罚没款金额的2%-4%(含)给予奖励;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足400元的,按400元奖励。
(四)违法行为不涉及罚没款金额的,但举报情况属实,被举报者存在违法事实,给予400元奖励。
(五)对突发网络食品安全事件或者其他涉及人体健康、生命安全,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网络食品安全问题及时进行举报并协助调查处理的,举报人有特别重大贡献的,奖励额度不受上述限制。
第九条 对符合本办法规定奖励情形的案件,负责举报调查处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获知刑事判决终审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举报奖励的申请权利和申请途径。
第十条 对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的违法行为且不涉及罚没款金额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在收到举报人奖励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对举报事实、奖励条件和标准予以认定,作出是否给予奖励的决定,并通知举报人。不予奖励的,应同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