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专项治理行动的通告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福建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严打小作坊食品生产加工违法犯罪行为,根据《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闽食药监食生【2014】128号)文件精神,福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在2014年7月至12月期间集中开展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专项治理行动。整治期间,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会同乡镇(街道)政府对小作坊开展摸底调查和监督检查,并采取以下整治措施:
一、实行分类整治
(一)对生产《福建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明确禁止生产的婴幼儿辅助食品、乳制品、饮料、罐头、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等高风险食品和非传统食品的小作坊,将由有关部门实施取缔。
(二)对生产的产品已纳入设区市小作坊食品管理目录(豆腐、脱水豆腐、手工线面、湿面、粉干、白粿)的小作坊,将责令限期取证,位处城区及城郊的小作坊在10月1日前必须完成材料申报工作。
(三)对生产的产品为低风险传统食品,但尚未纳入当地小作坊食品管理目录的小作坊,在设区市政府将该产品纳入目录后,实行限期取证。
二、严打违法犯罪
在整治过程中发现小作坊存在生产加工必备条件严重缺失,卫生条件差,产品质量安全存在严重隐患等情形的,将严格依照《食品安全法》、《福建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其实施停产停业、立案查处、没收机器设备等措施,发现非法添加、使用地沟油、病死畜禽肉等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涉嫌刑事犯罪的,将由公安机关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明知他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有毒、有害食品而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贮存、保管、邮寄、网络销售渠道等便利条件的,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或者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共犯论处。
三、开展无证查处
将按照重点区域优先原则,分步推进应取证而未取证小作坊的无证查处工作。2014年10月1日前,城区及城郊的小作坊未及时申办证照的,将纳入首批无证查处范围。
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有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存在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的,或食堂、学校、超市、集贸市场存在违规经营使用小作坊食品行为的,可以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举报。
举报电话:12331(或当地相关举报电话)
福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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