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一系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上级的决策部署,坚持在严格做好疫情防控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市场监管部门职能优势,全力支持推动企业复工复产,现将《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防控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2月28日
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防控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措施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药监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支持复工复产十条》(国市监综〔2020〕30号)、《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服务推进企业和项目复工复产若干措施的通知》(闽市监综〔2020〕41号)等文件精神,为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结合我市疫情防控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全力全面支持企业有序复工复产
1.开展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需求调查,引导银行、保险机构与企业的专利权质押贷款和专利保险项目对接,对疫情防控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和专利保险保费补贴提供重点支持。
2.根据疫情防控有关生产研发单位需求,为专业人员分析研判新冠肺炎病毒、有针对性地开展确诊试剂研制和加快临床药物筛选等提供专利信息支撑和维权援助,有效服务全市防疫物资生产研发企业。
3.鼓励专利商标代理机构通过互联网及专业软件工具向参与疫情防控的企事业单位提供免费或低成本的专利商标代理、专利分析、知识产权托管及维权援助等服务。对接省知识产权局,根据疫情防控期间(即本次福建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以下简称应急响应>期间,下同)服务工作开展情况通过后补助的方式给予支持。
4.加大知识产权远程教育培训力度,根据企业需求,精心设计知识产权专业课程,不断提升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加快推进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助企业创新发展。
5.督促福州市不动产登记与交易中心、环保监测站等部门落实对企业停征、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政策,切实减轻企业复工复产成本。督查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等国有商业银行在复工复产期间对小微企业的优惠政策落实情况,切实推动相关优惠政策及时惠及小微企业。
6.推动福州供电部门切实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采取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降低企业用电成本通知》的有关政策。指导各县(市)区继续开展转供电环节电价重点治理,进一步落实转供电环节电价降价政策,推动降价红利传导到终端企业,切实降低企业用电成本。
7.协调、推动广告产业园区、业主单位落实市政府相关政策,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广告企业给予一定的租金减免。对于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广告企业,鼓励、协调业主(房东)适当减免租金、物业管理费及其他费用,进一步降低广告企业经营成本。
8.在保留现场申请方式的基础上,推行企业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网上办理,方便经营异常名录移出,企业可按照市场监管部门网站和微信公众号公布的办事指南在网上提交移出申请材料。受疫情影响,暂缓拟移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相关人员的现场约谈,先行办理经营异常名录移出审批,待疫情响应结束后再进行补充约谈。
9.审慎采取邮寄信函列异措施。在企业年报申报期间,对通过向企业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两次邮寄无人签收的,暂缓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待2019年度企业年报结束后,视对应企业年报报送情况一并处置。
二、优化审批服务,实行先证后查、延期办理
10.推行“网上办、掌上办、邮寄办、预约办”审批服务,对涉及疫情防控物资生产经营的重点企业开辟绿色通道,采取容缺审批等方式提供“一站式服务”。对急需现场办理的服务事项实行“网上预约+电话预约”服务,通过多模式审批全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
11.福州市自主知识产权资助和奖励实现全程网络办理。针对专利资助与奖励,专利权人可以通过“福建省专利申请资助管理信息系统”(http://i.fjipcc.com)进行专利资助与奖励申报。针对其他项目,需要报送行政服务中心窗口进行申报的,按行政服务中心有关通知执行;直接报送市场监管部门的,实现“一趟不用跑”,企业电子申报材料通过QQ或电子邮件提供、纸件申报材料直接邮寄即可。在其他项目的经费发放方面,企业无需提供申请材料,通过QQ或电子邮件提供单位银行帐号即可申请。
12. 疫情防控期间,食品从业人员所持有的健康证明有效期届满的,视为继续有效,有效期延长至应急响应解除后三个月。
13.《食品经营许可证》暂未标注“网络经营”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在疫情防控期间可通过第三方平台或自建网站提供餐饮服务,但应在应急响应解除后三个月内办理标注“网络经营”。
14. 新申请的特种设备修理单位资格许可事项,受理后暂不安排现场鉴定评审,视疫情可控程度或解除后再作安排。在疫情防控期间《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到期需延续换证的,符合条件的生产单位,可通过采取自我声明承诺和自查自评的方式申请直接换证,或可延期3个月申请换证。按规定无需现场鉴定评审的,通过网上申报和资料邮寄办理。
15. 新申请的特种设备充装单位资格许可事项(含首次申请及按规定需现场鉴定评审的增项、变更),受理后暂不安排现场鉴定评审,视疫情可控程度或解除后再作安排。在疫情防控期间《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许可证》到期需要延续换证的,可延期3个月申请换证。按规定无需现场鉴定评审的,通过网上申报和资料邮寄办理。
16.推迟发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许可考试计划,具体考试安排视疫情发展另行通知。在疫情防控期间《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到期需延续换证的,可延期3个月申请换证。对按规定免考换证的,通过网上申报和资料邮寄办理。
17.申请计量标准复查的企事业单位,可以通过网上申报和资料邮寄办理,经文审合格后发证。如建标单位提供的申请材料不能证明计量标准能够保持相应测量能力,暂不进行现场评审,可延期3个月申请换证。
18.在疫情防控期间,除省属单位和食品类以外的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复评审(不含扩项)事项的许可审批到期需延续换证的,可延期3个月申请换证。对按规定无需现场评审的,通过网上申报和资料邮寄办理。检验检测机构申请的事项涉及疫情防控急需且按规定需现场评审的,可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工作的意见》(国市监检测〔2019〕206号)“试点推行告知承诺制度”的规定办理。
19.疫情防控期间《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到期企业申请换证的,经企业承诺后可暂不组织现场检查,对其申报资料形式审查后予以受理。经审核申报资料符合要求的,予以先行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待疫情解除后,于年内适时组织现场检查。在现场检查中发现企业存在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问题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申请变更事项的,经企业承诺后对其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可先予变更,待疫情解除后,于年内适时组织实施。
20.疫情防控期间《食品生产许可证》到期需延续换证的,可延期3个月申请换证。按规定无需现场核查的,可以通过网上申报和资料邮寄办理。对申请变更且涉及的生产条件(含生产场所、生产设备、生产工艺、检验仪器、安全管理及技术人员、安全管理制度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申请人须做自我声明,承诺符合有关规定并提交相关佐证材料,在申报资料审核符合要求的情况下可先行发证。按规定需要现场核查的,待疫情解除后,于年内适时组织现场核查。
21.疫情防控期间《食品经营许可证》到期需延续换证的,可延期3个月申请换证,对无需现场核查且做出承诺的企业,可通过网上申报和资料邮寄办理。
22.放宽连锁餐饮经营许可评审承诺制的申请条件,即在其它条件不变的情况下,企业在全市的连锁经营门店信用等级评定全部为A级或食品安全量化分级评定为A级的达10家,即可免于现场核查。对于《食品经营许可证》延续换证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做出承诺的,可免于现场核查。
23.延长专利奖励申报有效期。福州市专利奖励项目申报有效期在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的,申报有效期统一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
三、强化监管手段,推进科学监管、精准执法
24.加强价格监管,加快涉企收费及转供电环节相关投诉举报办理效率,做到“及时受理、及时调查、及时查处、及时反馈”。以投诉举报为切入点,严查各类涉及企业的乱收费行为,严厉打击口罩等防控物资生产、销售领域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
25. 重点打击生产销售违规药品和医疗器械、制售假冒伪劣产品以及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等违法行为,保障食品药品安全,对情节恶劣、危害严重的,依法严查快查。加大力度打击疫情期间发布涉及野生动物交易、口罩等防护用品虚假宣传,以及借疫情宣传疾病防治等违法广告行为。积极发挥综合执法职能优势,坚持执法与指导相结合,帮助口罩等防护用品经营企业提前把好产品质量关。加强疫情防控领域知识产权保护,针对医药商店、大型商超、电子商务平台网店等重点主体,聚焦口罩、消毒液、防护服、测温仪等抗疫防护重点用品,从严从重从快打击商标侵权、假冒专利等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维护消费者权益,规范市场秩序。
26.对已作出处罚决定但尚未执行,且确因疫情影响暂时无法执行的案件,可依法申请适当延期或分期执行;对尚未作出处罚决定、案情涉及民生保障类物资,且经调查不含有严重危害行为的案件,以教育指导为主,在法律框架内予以适当处罚;当事人确因疫情影响不能及时配合调查的,允许当事人适当调整时间,由案件承办人及时办理相关案件延期手续。
27.获得2018年度、2019年度省市级“放心餐厅、放心食堂”荣誉称号的餐饮单位和列入本年度食品安全快检“哨点”的餐饮单位,可暂不安排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
28.对于依据本文件通过告知承诺方式取证或通过告知承诺方式取证后置现场评审的企业,市、县两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督促企业履行承诺,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守住安全底线。
因违法经营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立案调查尚未结案,或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但尚未履行完毕的企业所提出的相关行政许可申请,不适用本文件相关规定。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文中已明确实施期限的从其规定。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