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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安区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理告知书(榕晋市监执理告〔2023〕11号)_通知公告_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晋安区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理告知书(榕晋市监执理告〔2023〕11号)
时间:2023-09-13 15:58 浏览量:

福州鑫泽田贸易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福州鑫泽田贸易有限公司涉嫌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一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理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理内容告知如下:

  2023年5月17日,接我局信用监管科转来的对张志丹身份信息被冒名登记材料,福州鑫泽田贸易有限公司涉嫌冒用张志丹身份信息进行公司变更登记。2023年5月22 日,执法人员将《询问通知书》寄送至福州鑫泽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2023年6月1日收到退回件,原因:拒收。2023年6月16日,执法人员将福州鑫泽田贸易有限公司涉嫌冒用张志丹身份信息进行变更登记的情况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公示期为45天,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未提出异议。经查阅系统,2016年1月11日,福州鑫泽田贸易有限公司将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成员、联络员备案变更为张志丹。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营业执照》,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身份;

  2. 张志丹本人至我局的《关于撤销公司登记的申请》一份,证明张志丹身份信息被冒用并注册成福州鑫泽田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情况。

  以上证据材料均有相关单位、人员签名或盖章认可。

  当事人冒用他人身份信息进行市场主体登记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拟对当事人处罚如下:撤销我局于2016年1月11日作出的将福州鑫泽田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成员、联络员备案变更为张志丹的登记。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上述拟做出的行政处理,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申请听证,视为放弃此权利。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13日

来源:晋安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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