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榕晋市监执处告〔2024〕39-236号
时间:2024-04-10 11:21

福州市阳宇贸易有限公司等198家主体: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税务提请的吊销营业执照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2024年3月05日,执法大队收到我局信用监管科转来的吊照案源,案源内容包括福州市阳宇贸易有限公司等198家主体涉嫌连续两年未年报、并经税务部门协查符合清吊条件、通过登记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区级登记的市场主体464家(企业实地核查表+企业实地核查现场照片说明表)。

  经核查,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国家税务总局福州晋安区税务局协查福州市阳宇贸易有限公司等198家企业纳税人状态为未登记、非正常户注销以及非正常认定满两年的纳税人是近两年未报税的企业。经核对,福州市阳宇贸易有限公司等198家企业连续两年未进行纳税申报,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福州市晋安区“拟吊销企业”工作材料交接单》、福州市阳宇贸易有限公司等198家企业涉嫌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名单证明案件来源;

  2、国家税务总局福州晋安区税务局的协查,证明福州市阳宇贸易有限公司等198家企业纳税人状态为未登记、非正常户注销以及非正常认定满两年的纳税人是近两年未报税的企业;

  3.福州市阳宇贸易有限公司等198家企业的实地核查表和企业实地核查现场照片说明表,证明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

  以上证据材料均有当事人及相关单位、人员签名或盖章认可。

  福州市阳宇贸易有限公司等198家企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我局拟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谭志华              联系电话:15750842687

  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10日

来源:晋安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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