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融然贸易有限公司(中弘卓越(福建)集团有限公司):
你单位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第二百五十条的规定,且情节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第二百五十条的规定,我局拟吊销你公司的营业执照。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的有关规定,现采用公告的方式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和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在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附件: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榕市监支罚告字[2024]1-26号)
联系人:江先生 联系电话:22032128
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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